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

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及其附件。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权利凭证或质物#5@p,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

第十二条客户部门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三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完成调查任务后,将客户贷款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三)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

第二十条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审会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予以登记、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议决。

第二十二条在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审会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审会成员意见、审议结果等。审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理(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贷款可以一票否决。

贷审会成员在审贷会上发表的意见作为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依据。贷审会成员在审贷会上没有发表意见的在责任认定时视为同意贷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贷款权限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本见附件1-5),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所有贷款业务必须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业务权限(授信)管理的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第二十七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客户部门完成合同填制后,送信贷会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信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三十条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非强制登记的,到公证部门公证;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背书的,办理质押背书;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经营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十二条信贷会计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信贷会计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九章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营社客户部门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贷款资料的保管和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客户部门在贷款发放当日,按照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并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十七条信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客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同时将检查结果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客户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到期;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

(五)按照合同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注意收集分

析借款人、担保人寄送的信函,按照信函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各期会计报表、信函及时投入借款户档案;

(六)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息,并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直接送达的,由借款人在回执上自笔签收(单位盖章),邮寄送达的,注意保存回执。借款人未及时付息的,按规定寄出催息通知书。

客户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章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四十条经营社客户部门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四十一条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经营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二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经营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三条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社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四条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借款到期前20天向经营社提交贷款

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社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经营社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五)经营社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程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含贷款合同文本附件1—5)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操作规程

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行为,加强现场稽核项目管理,提高稽核质量,控制稽核风险,落实稽核工作责任制,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的现场稽核。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四条,稽核项目应设立项目组,由组长、主稽人、组员组成,项目内单项业务检查量大的,可再设分项小组长。对大型稽核项目、稽核组长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沟通不便或稽核部门负责人考虑需要时稽核项目组可设立领队。

第五条,领队职权。代表稽核组派出单位,完成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接洽事宜;提出稽核工作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分阶段听取稽核组长的汇报,了解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稽核组组长职权。挑选稽核组成员并负责对稽核组成员指导、监督;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和离场会议;分阶段听取各小组的汇报,审核稽核事实和评价及小组分报告,组织稽核报告初稿与被稽核对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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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反馈,组织项目总结;负责报告稽核组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重大发现;在征询分项小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对组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主稽人职权。负责组织制定稽核方案;负责收集、研究背景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现场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现场稽核工作质量,控制稽核项目进度;撰写“稽核事实和评价”及稽核报告,草拟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等有关文件,撰写稽核项目总结等。

第八条,分项小组长职权。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稽核检查具体方案;组织本小组现场检查工作,并对本小组稽核检查质量负责;编写或复核本小组检查工作底稿、稽核事实和评价,根据本组工作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稽核力量,必要时撰写分项报告;负责向组长报告本小组重要事项,及时向组长报告重大发现;指定专人整理小组档案并进行相关移交;对组员考核有建议权和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稽核组组员职权。参与稽核检查前背景资料的收集研究工作;参与具体稽核方案的制定,按照稽核方案和分工实施现场检查;记录编写稽核检查底稿、草拟稽核事实和评价;按规定要求负责整理相关检查档案并及时移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稽核准备

第十条,确立稽核项目及范围。根据自主型和委托型两种性质,稽核项目分以下种类:

一、根据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具体稽核项目;

二、领导临时交办的稽核任务;

三、人事部门委托的稽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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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临时性检查项目。

项目组应根据稽核项目类型制定稽核方案,明确稽核范围和稽核重点。

第十一条,成立稽核组。稽核组由稽核组长、主稽人、成员组成,稽核组长、主稽人由稽核部门负责人指定,成员由组长在稽核部门负责人指导下确定;设领队情况下,领队指定程序等同组长指定程序。 稽核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人组成,保证各项稽核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第十二条,收集、分析背景资料。稽核组根据稽核目的收集被稽核单位背景资料,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稽核项目重点、范围、风险环节等重要事项,为制订稽核方案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在背景资料难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前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及授权;会计核算方法和帐务组织体系;主要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财务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资产负债状况;内部审计稽核和外部审计情况等。

第十四条,审核分析反馈的资料。在收到被稽核单位报送的“稽核前问卷”反馈材料后,稽核组应对反馈材料报送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分析,对所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稽核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制定、报批稽核方案。由组长或主稽人组织制定,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领导审批,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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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

二、被稽核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拟稽核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控制要求;

四、稽核组、包括各分小组组成和人员分工;

五、编制稽核方案的日期;

六、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第十六条,大型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可组织人员制订总体方案由主管领导批准,具体方案由稽核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确定稽核工作表(纸)。一是根据收集被稽核单位背景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具体情况,修改、完善各项业务检查表内容;二是确定稽核人员工作记录的稽核工作底稿;三是根据稽核项目的具体方案明确稽核重点环节及进度控制表。

第十八条,稽核方案获准后,原则上应将“稽核通知书”提前发送被稽核单位。遇突击性检查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不予先行发送,待进场后交与被稽核单位。稽核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稽核单位名称;

二、稽核的依据,稽核期限范围和现场稽核时间;

三、稽核组组长、主稽人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稽核单位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

五、派出单位领导签发和日期;

六、稽核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并加盖派出单位公章。第四章稽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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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进场会议。稽核组在稽核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稽核单位,与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进场会议,主谈人为组长。一是了解和掌握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二是由稽核组组长说明稽核的目的、内容、安排以及对被稽核单位的要求;三是介绍稽核组成员,交验稽核通知书,出示稽核或其它检查证件;四是属于离任审计的,听取被审计对象任期述职。

第二十条,调阅资料。稽核组调阅资料应根据稽核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并根据稽核方案和检查需要逐次调阅。稽核组调阅资料应填写“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稽核组和被稽核单位分别保存;调阅资料应由稽核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统一负责办理调、退手续。调退时,双方负责人应在认真审核调阅资料后签名。

第二十一条,了解、分析、评估内部控制。根据稽核目的和范围,了解被稽核单位相应的经营活动情况及其制度建设、岗位设置、授权管理等内部控制措施;运用现场观察、实地检查等方法,对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测试,分析、评估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对帐表的现场审核。稽核组首先应对被稽核单位帐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确保稽核组能真实、完整掌握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帐表资料误导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稽核证据。稽核组在了解、分析、评估内部控制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相关业务进行实地检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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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调查,并取得有关稽核证据。

第二十四条,稽核质量控制。在稽核期内,稽核组组长、主稽人要及时听取各专业工作小组的汇报,了解工作的进度,判断对有关问题的稽核是否做到查深查透,以便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现场稽核任务。根据稽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对稽核组成员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记录稽核工作底稿。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对稽核工作进行记录,全部稽核工作过程反映在“现场稽核工作底稿”中。

一、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问卷、备忘录、说明材料、被稽核单位的文件等,对稽核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材料。

二、在会谈、实地考察和查帐结束以后,应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填入工作底稿。

三、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以后,应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工作底稿。

四、工作底稿内容应包括:

(一)被稽核单位的名称;

(二)稽核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稽核过程记录,包括稽核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稽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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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引号及页号。

五、稽核人员应当对所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稽核人员的稽核工作底稿必须由另一位稽核人员复核并签章;主稽人应当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对稽核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第二十六条,现场稽核结束。稽核组原则上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稽核单位,如现场稽核需要延期,应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现场稽核退出时,应提前告知被稽核单位。第五章稽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稽核事实和评价。各工作小组应当将稽核实施阶段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分类整理,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形成各检查项目的分项目小结,提交主稽人。

第二十八条,形成总的稽核事实和评价。主稽人组织稽核组对各小组提交的问题分析和认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事实为依据,形成“稽核事实和评价”。

一、“稽核事实和评价”中所列的每一项事实,都必须有详细、充分的资料或文字资料支持,主要包括“稽核工作底稿”、“稽核前问卷”、“内控问卷”、“取证材料”、“会议纪要”等。上述材料应当按问题分类并排列序号,“稽核事实和评价”援引上述材料时应当写明其序号。

二、“稽核事实和评价”一般应在现场作业结束时完成,最迟应当在现场作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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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第二十九条,进行总结会谈。“稽核事实和评价”形成后,稽核组应当与被稽核单位举行总结会谈。

一、总结会谈由稽核组组长主持,由被稽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主稽人宣读“稽核事实和评价”,请被稽核单位就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稽核结论提出意见,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事先将“稽核事实和评价”印发被稽核单位。

三、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和评价”中认定的全部问题作出书面确认。如对问题有异议时,稽核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时应进行更正;如不能达成共识,稽核组应当将双方分歧详细记录在案。并在写稽核报告时客观地加以反映。

四、如果稽核组与被稽核单位在有关稽核事实和问题评价上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应对存在分歧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在事实核实清楚后,安排第二次总结会谈。

五、总结会谈应在“稽核事实和评价”形成后及时举行,最迟在“稽核事实和评价”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组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通知被稽核单位;如须举行第二次总结会谈,应参照第一次总结会谈的时间进行安排。

六、对总结会谈中未能澄清的事实及未能取得一致的评价意见,被稽核单位应在总结会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稽核组。

七、如果被稽核单位在总结会谈时不予应有的配合,总结会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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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行总结会谈,稽核组可将“稽核事实和评价”书面印发被稽核单位,由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并反馈意见,被稽核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稽核事实和评价”无异议。

第三十条,形成稽核报告。总结会谈结束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和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稽核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稽核报告。

一、稽核报告应以“稽核事实和评价”为基础,全面反映稽核查出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稽核建议。

二、稽核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稽核建议等。

三、稽核报告一般应由主稽人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由主稽人在稽核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起草,由主稽人和组长定稿。稽核组在稽核报告初稿完成后,可向被稽核对象进行反馈。

四、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最迟应当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提交派出单位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初步审定,报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并签发。

六、常规稽核报告由稽核员定期向稽核部门上报(如果在稽核过程中发现严重或重大问题,应及时专项报告)。稽核报告内容应反映稽核工作时间、任务完成情况、被稽核单位和稽核内容等,重点要反映被稽核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上次稽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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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问题的处理情况。常规稽核的操作程序原则上依据本规定,在已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有关内容情况下,可适当简略部分操作程序,如: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进场会议等。

稽核组在完成稽核报告的同时,应将起草的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初稿作为稽核报告的配套材料一同报稽核部门。

第三十一条,稽核组项目总结。稽核组在稽核项目现场实施阶段工作后,也要对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是总结稽核项目完成情况,包括稽核计划、稽核目标、稽核方案、人员安排、进度控制、与被稽核对象的沟通、稽核技巧、稽核证据的收集、稽核发现和建议、稽核报告的撰写方法和质量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等。项目总结在稽核组对稽核工作进行讨论的基础上,由主稽人负责起草,也可在稽核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起草,由组长定稿。第六章稽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稽核处理的方式。由派出单位出具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稽核部门对稽核组提交的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初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拟出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报派出单位领导审批后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三十三条,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是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办事处或县(市、区)联社对被稽核单位通报稽核事实、作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或行政处分等意见的专门文件。稽核处罚决定是对稽核发现问题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被稽核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处罚决定一般应于派出单位领导审批稽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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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罚决定由派出单位主管稽核工作的领导签发,也可授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处罚决定应当加盖派出单位公章,送达被稽核单位。

二、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对问题事实的评价和判断、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罚决定、执行整改意见或处罚决定的时间要求等。

三、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被稽核单位签收的时间。

四、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稽核处罚前,应当向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处罚通知书,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同时告知被稽核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稽核单位如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稽核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稽核处罚通知书的单位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认定被稽核单位提出的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根据原稽核处罚通知书所列的违法违规事实和依据作出稽核处罚决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五、被稽核单位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稽核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六、被稽核单位未申请复议或未提起诉讼而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派出稽核单位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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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七、认为被稽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犯罪嫌疑的,应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为了监督被稽核单位的整改和执行情况,如有必要,稽核组可实施后续稽核。第七章档案整理

第三十五条,立卷建案:凡记录稽核过程、反映稽核结果、证实稽核结论的文件、资料及工作底稿都应由稽核组立卷归档,归档材料种类、份数均应完整齐全。

一、稽核档案包括: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背景资料、“稽核前问卷”及反馈材料、内部控制问卷、检查程序、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稽核事实和评价材料、分项目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稽核处罚决定、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二、项目档案包括:项目总结、环节小结、进度控制等。

第三十六条,建立档案目录。卷内材料目录、档案目录一律用统一的格式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第三十七条,制作卷皮并立档

一、档案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二、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三、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粗分整理、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八条稽核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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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操作规程有关附件

附件一:稽核通知书

附件二:稽核方案审批表

附件三:方案及进度控制表

附件四:进(离)场会议纪要表

附件五:资料调阅清单

附件六:稽核项目环节小结

附件七:稽核实施与评价

附件八:常规稽核报告(内容)

附件九:农村信用社网点常规稽核检查汇总表

附件十:稽核项目总结表

附件一

稽核通知书

***社:

根据,兹指派稽核组于年月日起对你社进行稽核,预计个工作日,请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核人员如下:

领队:组长:

主稽: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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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特此通知。

附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

(公章)

附件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审计稽核方案审批表

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编号〖〗〖〗被稽核单位项目领队〖〗〖〗审计稽核组长〖〗〖〗主稽成员稽核时间〖〗〖〗稽核费用预算方案简述经办人〖〗〖〗审核人领导审批〖〗

年月日

附件四

进(离)场会议纪要表

被稽核单位〖〗〖〗稽核项目

及编号〖〗〖〗会议日期记录员〖〗〖〗稽核组长被稽核单位与会人员稽核组成员会议情况:

附件五

资料调阅清单

稽核项目及编号:序号〖〗资料名称〖〗时间段〖〗数量〖〗提供人〖〗调阅时间〖〗稽核员〖〗归还时间〖〗签收123456789101112 注:资料提供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六

稽核项目环节小结

稽核项目及编号:稽核员/小组长:小组长/组长环节小节编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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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方法:抽样方法:抽样比例/样本数量:检查结果:注:未经稽核员许可,请勿翻阅。

附件七

稽核事实与评价交换意见表

被稽核单位〖〗〖〗相关部门稽核项目及编号〖〗〖〗对应工作纸编号稽核发现问题:被稽核单位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签章 日期

附件八

常规稽核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简要概述稽核目标、范围、方法。

(二)被稽核单位架构及其他情况。

二、被稽核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三、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按重要性排序)。

四、对上一次稽核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进。

五、提请关注的问题。

六、稽核建议。

七、稽核结论。

次要问题可以附件形式反映。

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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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信用联社稽核部

安徽省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网点常规稽核检查汇总表

稽核项目编号:检查项目〖〗存在问题〖〗网点名称内控制度〖〗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经营中

存在的问题〖〗操作中存

在的问题〖〗其他方面

存在的问题〖〗

附件十

稽核项目总结表

被稽核单位〖〗〖〗稽核项目及

编号〖〗〖〗稽核组长参加会议人员:本次稽核经验总结:值得注意的问题: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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