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系统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审计法规,以及在贯彻国家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企业系统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法范围。包括本企业各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企业所属的直属单位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本企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资产审计

第五条 流动资产审计

(一) 货币资金审计。

1、 库存现金审计。

(1)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2)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3)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5@p或用或#5@p的副联报销、贪污情况。

(4)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银行存款审计。

(1)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等;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是否及时处理。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有无异常现象,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均不入账的情况。

(3)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4)审查有无公款私存的为题。

3、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1)审查汇往外地的采购专户,是否与采购业务有关,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购业务是否

及时结算,余额是否及时退回,有无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收付款的问题。

(2)审查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方式存入银行的款项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结算是否及时。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有无为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坏账损失的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手续是否完备。

3、审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待摊费用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分摊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将属于长期待摊得用而作为待摊费用处理,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成本、隐瞒利润或虚增利润的行为。

(三)应收票据审计

1、审查应收票据是否由商品教育产生,有无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到期是否及时向承兑人收回,有无已到期或过期未收回的票据。

2、审查商业汇票贴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贴现款是否及时入账,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四)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帐表、账卡、账货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货产权是否经过界定;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审查存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采购成本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按规定入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核算问题。

3、审查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致性原则,有无违反规定,任意改变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4、审查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是否正确,有无任意多摊销或少摊销影响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第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

(略)

第七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一) 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实存量,是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有无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问题。

2、审查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计划和预算,有无盲目购建、追求豪华、不讲实效问题;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额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折旧范围、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或少提折旧的问题。

4、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5、审查企业在发生资产转移或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6、审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同到期,所有权转移是否按原定条件执行。

(二)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在建工程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损毁;预付工程价款是否真实、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自营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否正确、真实、合规,自营工程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试车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八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

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准确、合规;摊销的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负债审计

第九条 短期负债审计

(一)审查各项短期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有无隐瞒、截留收入问题。预提费用的项目、数额是否正确,预提期与受益期是否一致,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问题。

(二)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福利费的审计

1、审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和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真实、合规;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奖金、工资性津贴发放标准以及福利费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实行工效挂钩额形式、提取工资总额的标准、比率是否合规;审查提取工资总额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和各种单项工资的增加是否合规、真实。

3、审查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收入增长是否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三)应交税费审计

审查各项税金的计算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有关减免的税金,是否依法批准,年末与税务部门清缴的手续是否齐全;有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税金等问题。

第十条 长期负债审计

审查长期借款资金来源,使用及归还是否符合规定。

上市股票及发行债券是否经过批准,股票和债券的价值计算是否正确,溢价和折价发行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有无人为调节当期损益情况。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十一条 投入资本的审计

审查投资资本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章程和投资协议及时筹足资本;对投资者用事务进行投资的,是否与合同、协议、章程中的规定相符,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定;对投入的资本有无随意抽回问题。

第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审计

审查公积金的行程是否真实,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反映;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入账正确并进行账务处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擅自转增资本金问题。

第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审计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经过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随意提取的情况;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普通股股利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审查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任意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

审查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任意漏记致使未分配利润不实的现象。

第五章 生产成本审计

第十五条 生产成本审计

(一)审查有无成本计划、费用预算。审计成本费用及开支范围是否合法,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二)审查产品成本计算的合规性及正确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各计算期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有无任意改变制造成本虚假的问题,有无利用摊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第六章 损益审计

第十六条 产品销售审计

(一)审查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销售收入的现象;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价外加价、价外返利等非法形成小金库,甚至贪污问题。本企业的基建及福利部门自用的产成品是否视同销售。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冲减当期收入等。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有无隐瞒、转移等截留利润的现象。

(二)审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计

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管理费用中支出的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

(一)审查营业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二)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入账不及时或将其他收入转作帐外小金库的情况。

第七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财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钩稽关系是

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或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利润分配审计

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真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企业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是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总企业审计委员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学院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 津 理 工 学 院 文 件

津理工审[2002]8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学院企业财务 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馆、所),机关各处(部、室): 《天津理工学院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9月26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布予以施行。

天津理工学院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实施办法 (印刷50份) 天津理工学院审计处 20xx年10月8日印发

天津理工学院企业财务 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我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井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九条 审计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十条 审计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四)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我院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与我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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