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从一而终"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另一

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20xx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20xx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在20xx年的一项调查中了解到已经上升到52%.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七九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

<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 - 1 -

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8%。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三.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我。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 - 2 -

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四>.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昙花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示,就有9/10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其实,有很多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沟通,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

<五>.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9元钱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 - 3 -

轻人,对婚姻缺乏责任感,甚至认为是一种时尚,发生矛盾后,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四.造成的影响

混沌理论说:大西洋的一只蝴蝶扇动一下翅膀,会带来大平洋的一场风暴。那么离婚,又会带来怎样的一场“风暴”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一>.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二>.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而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居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寓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五.注意的问题

婚姻是一叶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 - 4 -

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一>.避免轻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不要草率结婚;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二>.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时,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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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红寺堡区离婚原因调查报告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

(专)科

社会调查

调查报告题目 关于红寺堡区离婚原因调查报告

姓 名 马 兰 学 号 1264001402255 学生工作单位 红寺堡区司法局红寺堡司法所 学生所在分校 吴忠市红寺堡电大分校 指 导 教 师 陈 永 忠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xx年 5月

关于红寺堡区离婚原因调查报告 ——基于法律援助视角下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透视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为社会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救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俗称“穷人的法律救济制度”。而作为法律援助受援案件之一的离婚案件,近年来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着婚姻家庭和睦,给社会稳定增加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在这次的社会实践中,我深入的调查,现以红寺堡区承办离婚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为视角,通过对20xx年以来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对离婚案件上升的特点和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红寺堡区离婚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情况

红寺堡位居宁夏中部,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区,20xx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辖2镇3乡、1个街道办事处、2个城镇社区,62个行政村。异地搬迁安臵宁南山区8县移民20.5万人,其中妇女人口约为9.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5.8%.潜在受援人基数较大。

20xx年至20xx年,红寺堡区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92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141件,占案件总数的17.8%,离婚法律援助案件67件,占案件总数的8.5%,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7.5%,离婚案件咨询总数达3000余

人次。20xx年办理离婚法律援助案件15件,占当年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9.3%;20xx年办理26件,占当年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0%,与20xx年相比离婚案件数量上升73.3%;20xx年办理43件,占当年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39%,与20xx年相比离婚案件数量上升50%; 20xx年第一季度办理7件,占当年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20.1%;与从近三年的案件办理情况来看,离婚法律援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较大,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尤其是20xx年以来离婚案件不但数量剧增,而且增幅较快。

二、离婚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一)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所占比重较大。20xx年以来全区共办理离婚法律援助案件91件,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为7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0.2%。

(二)低龄化、婚龄短现象突出。从年龄结构来看,20xx年以来,全市共办理35周岁以下离婚法律援助案件81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9.1%,受援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3—35周岁之间。从婚龄结构来看,中、青年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导致“闪婚”、“闪离”等现象发生,“80后”、“90后”成为离婚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受援人。

(三)家庭暴力成为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20xx年以来,在全市办理的离婚法律援助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法律援助案件为72件,达离婚案件总数的79.2%。

(四)涉及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和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所

占比例增大。20xx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涉及留守妇女的离婚法律援助案件为15件,办理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法律援助案件为68件,分别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6.5%和74.4%。

(五)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居多。20xx年以来,全市所办理的离婚法律援助案件中,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为22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4.2%,调解和好的16件,占17.6%,撤诉的4件,占4.3%,判决驳回的2件,占2.2%。

三、离婚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妇女的独立人格不断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广大妇女从封建思想、夫权思想中完全解放出来,其独立人格开始形成,无论是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还是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在不断提升。现实生活中,她们不再逆来顺受,一旦对婚姻不满,就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且离婚后能够独立生活。

(二)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结婚后由于生活恶习、经济问题、日常琐事、心理问题等而对对方施以暴力,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往往导致另一方因不堪忍受暴力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封建思想、文化差异的制约,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因长期饱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从而以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矛盾多发。通过对近年来所受理离婚法律援助案件的分析,婚前因了解不够

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屡发纠纷,如今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要求离婚。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介绍型婚姻、同居型婚姻和实用型婚姻三个方面。

(四)婚姻家庭观念淡薄,责任感缺失。有些人对婚姻家庭的认识程度不够,家庭责任感不强,加之感情基础不牢和年轻气盛,离婚就显得更加随意。特别是80后、90后,包容性较差,相对比较自我,发生家庭纠纷既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又不能正确对待和及时沟通,最终走上离婚的道路。

(五)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和城市用工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导致大量的农村青年男女进入城市务工。长期的分居生活,聚少离多,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缺乏了解,必然使婚姻产生功能性障碍,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六)双方父母的横加干涉。有相当部分家庭夫妻劳燕分飞的原因来自双方父母的干涉。一方面,有些女方家人对女儿嫁人的期望值过高,进而对女婿的准入设立高门槛,。另一方面,婆媳关系处理不当,如果婆婆对媳妇产生不满情绪,就会处处责难,常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加之丈夫不能很好的协调两方关系,就不愿再凑合下去,最终选择离婚。

四、对策与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法制宣传深度和广度,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

观。要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在组织上再加强,机制上再健全,队伍上再夯实,经费上再保障,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二)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非诉调解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培训、观摩、经验交流、案件分析等形势,切实提高基层各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级调解组织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水平,充分发作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加强婚姻家庭方面的宣传教育。

(三)全力做好贫弱群体离婚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离婚时,要区分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对认为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调和的,尽力挽救男女双方的家庭完整性,减少离婚的发生。另一方面对经过思想劝导工作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法维持,通过代书可以实现受援目标的,就以代书方式给予法律援助。

离婚案例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以遏制其不断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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