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对张志强##的报告

关于申请对张志强##的报告

尊敬的花都区公安局领导:

我们俩口子都是下岗职工,为生计随老乡来到广州谋生,由于平时学习不够,法律意识谈薄,不知道仿做别人产品的严重性,在此我们对仿做原野发胶产品的公司和公安局的领导表示歉意和作出深刻检讨,并保证一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再重犯。同时垦请领导原谅宽恕我们,我爱人被抓后,我们没有劳力挣钱,我一个女人家带着孩子,面临交不起房租,生计都难以维持,加之我爱人原本有病在狱中身体每况愈下,因此特申请对我爱人张志强##为导!

特此报告

申请人:张志强妻子

20xx年8月20日

 

第二篇:诈骗罪 ##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刘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5xxxxxxxx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大酒店701室

申请事项: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朱**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朱**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朱**的父亲朱**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的申请,犯罪嫌疑人朱**的父亲朱**愿依法为朱**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朱**符合##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情经过,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朱**此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犯罪的记录。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也是受害者,受到网友欺骗。犯罪嫌疑人和本案受害人孔**为职高同学,两人关系一向不错。犯罪嫌疑人轻信网友,将自己的和孔**转给自己代买的买手机的钱转给了网友,结果网友只给自己邮寄了手机,没有给孔**邮寄手机,其后网友将自己拉黑导致无法联络。孔**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个错误在于网友,而非自己,双方产生争执,以致被害人报案。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并非想骗取孔**的钱财,事实上将钱都转账给了网友,自己轻信网友,导致自己代孔**购买手机的钱被骗。本案所涉嫌诈骗罪,数额为4880元,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多次联系受害人表示愿意归还,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诈骗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小。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受到了网友的欺骗,导致无法将代购的手机交付给受害人。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轻信网友导致受害人购买手机的钱被骗,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是想骗取受害人的钱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将钱偿还给受害人,导致受害人4880元购手机款损失,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等因素。

犯罪嫌疑人妻子在朱**被拘留前刚生产完孩子,现在孩子也存在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行为被拘留,这无异于给整个家庭造成灭顶之灾。请贵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妻子及孩子亟需犯罪嫌疑人的照顾,本着挽救犯罪嫌疑人朱**整个家庭及有利于朱**改造的原则,希望贵局依法准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朱**##!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刘斐 律师

20xx年4月21日

结果:公安局于第三天同意##,后又本律师经提交《法律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并退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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