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祥发控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暂制定本办法试运行。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各项资金开支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年初预算控制;财务过程监督;年底汇总评估。

第三条:范围

此办法只适用于祥发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控制

第四条:决策机构职责

公司董事层是货币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承担集体决策责任。

第五条:领导职责

   公司董事长对货币资金业务负领导责任,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货币资金预算、核算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监督货币资金使用,加强货币资金风险控制,为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提供所需的货币资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部门按月编制货币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货币资金,接受财务部对货币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收支两条线原则

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支出必须经过公司财务支出。

第九条:严格预算管理

对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公司的资金、贷款等业务均须纳入预算范围。

第四章  现金报销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公司使用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一条:库存现金规定

    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五千元,凡超过该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现金收入

公司收入的现金都应开具交款单,出纳岗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将收入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三条:提取现金

    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部长批准后提取。

第十四条:现金支出

    公司现金支出要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岗才可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出纳岗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由出纳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库存现金管理

    出纳岗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账目日清日结。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备用金借款

   1、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作为日常业务备用金。(备用金主要用于各业务部门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各业务经办人发生业务后应及时持发票到财务部报销结清借款。对于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要及时通知财务部,对于报销不及时,导致备用金借款超限额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备用金借款未还清者不允许再次发生借款。

2、备用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经办人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3、各部门应于年底之前将备用金借款结清,足额收回。

4、员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备用金借款。

第十七条:借款、借备用金申请程序

1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请批单(领款/借款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

2、《资金支付请批单(领款/借款单)》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审核;

3、会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请批单(领款/借款单)》进行账务处理,经办人持记账凭证到出纳岗办理款项支取;

4、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账,结清借款;

5、财务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公司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2、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董事层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

3、结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4、不得用个人名义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5、财务部每月向董事层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表,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管理

1、出纳岗专门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登记入册,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3、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4、公司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时,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岗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日期、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出纳岗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5、空白支票由出纳岗统一保管。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岗须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并归档管理,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6、出纳岗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现金余额,将当日现金盘点表填写完整。

第二十条:稽核岗应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装订成册。

第六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本原则

  1、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计划及预算管理。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3、资金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制定,并随预算的调整而调整。计划外资金需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七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收入的分类

资金收入分为以下几类:

(一)经营活动资金收入:

1、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2、收取的押金、租金;

3、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

(二)投资活动资金收入:

1、收回投资资金;

2、分得的股利资金;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资金净额;

5、收到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资金。

(三)筹资活动资金收入: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借(贷)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管理

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投资资金的回收及取得的收益;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2、公司应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3、公司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有设备部门的报废鉴定、公司主管领导签署的报废意见、完备的出库手续、相关领导同意出售的决定,收取的资金要即时入账。

4、转让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资金。

5、公司领导层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五条: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

2、适量原则: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3、时效性原则: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资金需求的协调一致;

4、最低资金成本原则: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

5、资金结构合理原则:使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八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1、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所有的资金款项在支出之前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审批。

对1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有董事长签字确认,由相关责任人对实际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后,财务人员方可进行帐务处理,由出纳员付款。

2、区别对待原则

对不同程度的事项采取不同的审批流程,区别对待。

第二十七条:其他特殊事项管理

对于月资金支出计划外,年度资金预算内的资金支出,需填写《计划外资金支付审批单》由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等进行审批调整,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必须由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资金风险预警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保障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和运行的监测,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资金风险预警系统,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司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预警程序:

   1、设立公司资金风险预警管理岗

公司财务部设立资金风险预警管理岗位,以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定期对各类资金风险预警指标进行测算,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资金风险情况。

   2、设定资金风险状态及处置措施

企业资金风险状况可分为无警状态、轻警状态、重警状态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等级的资金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无警状态:指各项资金风险指标均处于预警指标范围之内,资金处于安全运营状态之下,此时应继续按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保证资金稳健运行。

(2)轻警状态:指资金风险指标达到预警指标但不超过预警指标的10%,此时资金风险预警管理岗应发出预警信号,重点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预警,警示风险后果,由部门负责人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重警状态:指关键资金指标超过预警指标10%以上,资金状态有恶化趋势,此时资金风险预警管理岗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风险情况,提出后果及建议,公司将根据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扭转局面。

第二十九条:设定资金风险预警指标

资金风险预警指标可分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存量等。上述指标的确定是根据公司近几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指标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同类企业指标值进行测算得出。

第三十条:各项资金风险预警指标每年发布一次。

                           祥发控股

                                      2013年  月  日


附件:1、资金管理流程

2、月资金收入(支出)计划表

3、资金支付请批单(领款/借款单)

4、计划外资金支付审批单

5、差旅费参照公司报销标准执行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月资金收入(支出)计划表

年  月

编制部门:                        部门领导:                              制表人:


附件3



 

第二篇:《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7号)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2009-05-07 16:50:21 浏览次数:1858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

[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综

[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

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