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

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

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此阶段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由于破产清算审计具有一定特殊性,该项工作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比较合适。

一、破产前审计

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研究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具体的审计重点为: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

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二、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

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

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企业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

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三、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

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第二篇:清算审计的程序

清算审计计划及流程

企业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必然会发生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清理,清算期收入、费用和损益的计算,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剩余资产的分配等财务活动。这些财务活动涉及到国家、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问题。为确保清算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宣告解散或破产而终止时,除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和清算财务报表之外,由具有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查帐报告,以证实清算财务活动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客观公允性。

清算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一) 清算期初审计

进行清算期初审计,内容及要求如下:

1、确定企业实有财产和债务的数额,作为清算组进行清算和偿债的基础。诚然,此时确定的财产和债务数额还只是初步的,因为清算损益和清算费用等尚难以预计。

2、为实物资产的评估提供申报依据。评估机构对清算财产进行评估的标准日也是清算日。审计机构搞好清算期初审计,就能使清算组及时取得截止清算日的财产状况资料,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做不仅能够缩短清算时间,还能大大提高清算的效率。

3、 清算期初审计确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资料,是进行清算、设立清算会计帐表的依据。

4、 清算期初审计所提供的资料,是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重要依据。如提供的债务清册是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依据;提供的债权清册是清算组制定催收方案和核销坏帐的依据;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表则能为清算组做好银行存款帐户的销户工作提供依据。

5、预计五个工作日完成。

(二) 清算期中审计

1、清算其中审计,是在清算期初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产清算情况进行的审计。这里的审计是指对清算全过程的动态审计,即边审计边清理边核算。

2、清算其中审计,承接清算期初审计的成果,将继续完成最为繁琐的清算审计任务,为财产的清偿提供审计依据,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3、预计十个工作日完成。

(三) 清算期末审计

清算期末审计,是指在清算期末,对清算费用的实际支用及拨付情况,对破产俩务清偿的执行情况及对有关财产及资料的移交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主要审查内容:

1.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是否真实、正确,有无虚伪的记录;

3. 公司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有无期诈债权人的情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4. 清算组成员有无营私舞弊、侵吞款项、内外勾结、偏袒股东等不法行为。

5、预计五个工作日。

四、清算期初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有:

● 营业执照及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

●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税务登记证、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 管理当局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资料

● 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

● 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 企业清算需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 清算开始日报表(主要有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财产清单、债权清算、债务清单)

● 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 当年科目余额及发生额明细表,总帐、日记帐及明细帐

● 当年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

● 当年完整的银行对帐单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

● 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 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 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货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

●人员组成及分工

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二、清算组成员

1、清算组成员应适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因此根据前述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中只可能是股东、董事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非自然人时,清算组的成员中出现了非前述的人员,如原公司的员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为非自然人,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成员应由自然人组成,非自然人的股东无法进行清算活动,不能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我们认为:首先,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不管股东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其次,非自然人股东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履行清算事务时,没有法律和事实障碍。因为非自然人的股东,可以委派代表具体履行清算事务。正如非自然人的股东在参加股东会会议时,由非自然人的股东委派代表一样。再次,如果由股东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如果该自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向该自然人要求赔偿,而躲在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却得到了非法利益,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非自然人的股东也可以而且应该担任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成员人数的要求

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除此之外,没有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人数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可以推定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是1人(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2人(2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个人以上50人以下(2个股东以上50个股东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实务中,通常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登记机关可能认为清算组是一个组织,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议,而作出决议时,需要表决,如果少于3人,1人甚至不能称为组织,2人意见不一致时,无法作出决议,因此应不能少于3人。

3、清算组成员的备案时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在一例公司注销案中,清算组成立的日期为20xx年6月20日,但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却是20xx年6月10日,近一年之久,明显的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在近一年的时间之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中,还会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期间了。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为该公司依然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现对方的清算行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而对方已经注销了,无疑将导致诉讼活动进一步复杂化,况且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4、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在我们经办的注销实务中,工商部门并不要求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我们认为此种做法欠妥。首先,根据前述的清算组成员资格的分析,除股东、董事之外的人,除非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他的人员不能担任。没有此相关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进入清算组,此对工商部门备案的效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在备案时不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将面临着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中没有清算组成员除姓名之外的其他信息,法院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工商部门在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应要求提供成员的基本信息。

5、清算组行使清算职责的方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四)其他。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清算组的职责或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工作,不是决策性的工作,不需要清算组对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取舍。因此会议体并非清算组履行职责的方式。清算组成员只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工合作办理具体事项。

三、通知与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公司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同时,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因此在公司清算注销时,要给予公司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在此制度理念之下,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首先通知与公告的时间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其次公告不能取代通知

对于公司的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拟注销公司通过公告注销了公司后,股东还分得剩余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却落空,将明显地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的全体债权人。因此在清算组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视为清算组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到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期间。清算期间的确定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清算期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清算活动;其次清算期间所产生的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反言之,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不再登记。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清算案件中清算期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审计报告

在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中,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司清算的审计报告,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确定是否可以通过本部门的审批。

六、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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