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信用卡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防范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为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工作提供参考,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政策依据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规定,借鉴境外同业通行做法,结合信用卡业务本质特性制定。

1.3 释义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2. 呆账认定

2.1 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采用“M0-M6”的分类标准对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程度进行认定,根据逾期期限确定逾期资产的风险等级。

2.1.1 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认定逾期资产的起点(即M1的起点)是“第一次延滞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账单日”。延滞是指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而“第一次延滞日”是指第一次延滞所属的到期还款日。

M0-M6的具体规定如下:

? M0是指未到到期还款日或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

? M1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至30天 1

(含);

? M2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31至60天(含);

? M3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61至90天(含);

? M4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91至120天(含);

? M5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21至150天(含);

? M6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51至180天(含);

? M6以上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

对于已归还对账单通知的最低还款额的逾期资产,重新转期为M0。

2.1.2 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统一以贷起日,即账户当前透支余额中最早发生透支的日期到当期的时间间隔作为划分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程度的标准。具体规定为:从贷起日开始,60天以内(含)的透支为正常;61-180天(含)期间的透支为逾期;超过181天(含)的透支为损失。

准贷记卡透支与M0-M6的对应关系如下:

? M0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0天(含);

? M1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1至60天(含);

? M2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61至90天(含);

? M3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91至120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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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是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21至150天(含);

? M5及M6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51至180天(含); ? M6以上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81天(含)以上。

2.2 与五级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

“M0-M6”的分类标准与五级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为:M0-M1为正常,M2-M3为关注,M4为次级,M5-M6为可疑,M6以上为损失。

2.3 透支呆账的认定

2.3.1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可认定为呆账。具体认定情形如下:

2.3.1.1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即M6以上)的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2.3.1.2逾期期限为180天(含)及以下,但发生如下具体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呆账:

?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 银行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 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2.3.2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持卡人和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不按期偿还的透支本息,不得列为透支呆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卡 3

机构豁免透支本息。

2.4 计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

以下信用卡透支应收利息可列为表外核算:

? 持卡人经依法宣告破产之前已产生透支,在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 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进入遗产清偿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 对提请诉讼或仲裁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提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 信用卡透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透支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因欺诈与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透支损失,一经认定,其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

3. 呆账准备的计提

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其中,透支损失准备是指发卡机构对各项透支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

3.1 透支呆账准备计提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应计提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其中,一般准备按照商业银行根据所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风险状况确定的比例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透支损失准备的提取标准为:关注类(M2-M3)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M4)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M5-M6)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M6以上)计提比例为100%。提取的透支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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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呆账准备的调整

每个季末,根据当季透支资产的透支期限,进行五级分类并对透支损失准备总额进行差额调整。

次级类和可疑类透支资产的透支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3 呆账准备提取币种

透支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人民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外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外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人民币和外币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3.4 呆账准备的增加与减少

发生呆账冲减已计提的呆账准备。已冲销的呆账,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呆账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对于已经确认的欺诈损失、或者由于持卡人失踪死亡或破产造成的损失,即使逾期未达6个月,也应该在损失确认当季末划分为损失类,全额税前提取准备金。

3.5 呆账准备提取方式

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银行,透支呆账准备由总行自主决定提取级次,即可在由总行集中提取和就地提取两种办法中任选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就地缴纳所得税的银行,透支呆账准备按缴纳所得税的级次提取。

3.6 统一管理

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的提取和使用应纳入银行呆账准备统一管理。

4. 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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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年度损失率标准

年度损失率=(年末损失类透支资产余额+当年累计核销总额-上年末损失类透支资产余额)/当年透支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将年度损失率8%作为衡量信用卡业务风险状况的行业参考标准。对于年度损失率不超过8%(含8%)的发卡机构,可比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对于年度损失率超过8%的发卡机构,单户透支10000元(含10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下的账户,可比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单户透支10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账户,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核销规定。

4.2 核销原则

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的原则:严格核销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办理审批,账销案存。

4.3 核销周期

各发卡银行可以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年末集中核销,同时,将月度损失率、季度损失率或半年损失率调整为年度损失率。

4.4 核销权限

在自主核销的情况下,各行必须建立严格的核销制度,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只有总行一级才有核销权力,单户50000元以下的核销,可授权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核销,其余须逐笔报送其总行的其他相关部门如稽核部门、财会部门或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审批。

4.5 核销申报材料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信用卡透支呆账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并组织申报以下材料。

4.5.1 持卡人资料

包括申请表及审批材料,透支发生明细材料,持卡人和担保方式 6

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偿情况等。

4.5.2 发卡机构的调查报告

包括透支呆账和其它损失形成的原因,具体追收经过,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核销的理由,发卡机构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4.5.3 其它相关材料

? 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即M6以上)的,须提交6次以上的催收记录,包括电话催收记录和上门催收记录等;其中,对于1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须经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签字。

?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须提交失踪或死亡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 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须提交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 信用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等欺诈原因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无法提供法律证明材料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批准核销。对于境外发生的上述欺诈,由跨国信用卡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交易单据和有关操作规定可作为参考证明材料。

? 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须提交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告。

4.6 表外利息的自主减免权利

参照对公贷款的做法,对逾期180天以上的透支资产的表外利 7

息,赋予各银行自主减免权利。

5. 借记卡损失处理

5.1 借记卡损失的认定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借记卡损失:

? 借记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 银行工作人员在借记卡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5.2 借记卡损失处置

对于符合5.1所列情形认定的借记卡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置。

5.3 对于借记卡发生的透支呆账,比照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6. 附则

发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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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呆帐核销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

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 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61209

【实施日期】 19960101

【章名】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 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 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 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 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 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章名】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 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 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 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 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 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 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 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 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 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 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 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 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 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 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 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 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 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 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 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 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 ),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 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 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 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 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 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 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 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 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 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年 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 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 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 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 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 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 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 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 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 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 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 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 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 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 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 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 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 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 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 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 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 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 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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