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告制度

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村森林防火指挥人员当日下午4:30前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村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

(1)行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 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 镇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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