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资料

代理记账资格提交材料

 

第二篇:申请代理记帐资料(2)

目 录

一、关于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申请

二、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帐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材料

关于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申请

通辽市财政局:

为了全面发挥“代理记帐”业务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地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会计法》规定和具体条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特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

公司组成人员7人(会计师3人、助理会计师4人),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专职3人,兼职4人。组成人员均具有较高的财务专业技能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在以往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表现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获得“代理记账”资格以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履行“代理记账”业务,制定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及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和质量检查,认真为委托方服务,不断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以上申请,请予审核批准。

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扎鲁特旗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扎鲁特

旗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西段。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接收各类工商户及经济组织委托,为其实行代理民帐,进行会计核算及相关业务;销售报表、帐本等财务办公用品。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满十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注册额、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一) 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占注册资本72%。

(二) 出资人民币拾万伍仟柒元,占注册资本28%。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十五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察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产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可以采取举手形式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公司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应及时召开,如提议后十五日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任。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年召开例会二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明,经执行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三)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十七条 经执行董事提议的临时会议,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执行董事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载: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九条 召集执行董事会议,应当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解聘。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蒙昧无知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加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章程规定和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

义务、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务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公益金;

(四)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议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早宣告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股东会议议

时间: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地点:扎鲁特旗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事项: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拟设立的扎鲁特旗维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玉苹为执行董事(兼经理),赵金霞为监事。

股东: (签字)

(签字)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扎鲁特旗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扎鲁特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本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情况载明如下:

姓名 职务 住所 赵玉苹 执行董事(兼经理) 鲁北镇 赵金霞 监事 鲁北镇

股东姓名: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维信代理记帐公司从业人员一览表

申请代理记帐资料2

申请代理记帐资料2

承诺书

扎鲁特旗财政局:

我们在会计代理、咨询服务业务中,将恪守以下承诺: 一、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业务工作开展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会计和财务制度,确保代理和自身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严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均为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将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按规定要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专职从业人员签字: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

各有关部门:

为了扶持“维信代理记帐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我局一楼三十平米房屋无偿给该公司使用,地址:鲁北镇黄山街西段。

特此证明

扎鲁特旗财政局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维信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范

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本公司代理上述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计帐,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 委托代理计帐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公司退回的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 本公司服务方式:

(一)公司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定期派人到委托单位进行记账、会计核算。

(二)委托人将会计核算资料送交公司代理记账。

第六条 本公司负责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助理会计师及其相关职称证书;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从业期间,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帐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七条 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

司经理(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实行经理(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经理定期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质量检查。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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