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产品部 产成品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XXXX产品部“12.06”盗窃钼产品案发后,产品部党政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在认真调查分析发案原因的同时,多次召开产品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明确产成品安全防范责任

我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产品部各单位产成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承包,产品部全面推行产品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分厂厂长、部长、主任)为产成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品部领导与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签订《责任书》,要求各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逐级产成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全厂各层级领导与生产岗位工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夜间巡逻和管理,明确公安干警、机关干部夜间值班,保安、护厂队夜间安全巡查责任,严格执行检查监督考核规定,确保产成品安全。

二、落实产成品安全防范措施

1、人防。产品部发案前期每晚只有3—4名保安负责夜间安全巡查,现增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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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各单位每晚必须安排一名职工值班,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原料产品及半成品的安全。

(2)产品部组建一支专职护厂队,公安口具体管理,由10人组成,每晚轮留在厂区安全巡查,巡逻班次有严格规定,负责全厂财产和产成品安全,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值班人员是否在岗。产品部巡更系统已上,巡更系统将对护厂队夜间巡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考核。

(3)保安夜间巡逻,负责全厂财产和产成品安全,保安每晚分二班按照规定时间及指定区域内(全厂及重点要害部位)无间断进行安全检查,巡更系统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考核。

(4)公安干警每晚轮留进行值班,对全厂产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对保安、护厂队、各单位值班打更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产品安全应急报警。

(5)机关干部轮留值班,两人一组(男),每晚由一名科级干部带班,对值班期间的产品安全负责,对值班期间的厂内其他各点出现的异常情况负责。

2、技防

XXXX产品部技防系统设施九月份已安装调试好投入使 2

用,此项工程公司花去40余万元。现产品部周界围墙、产品库房全部安装报警装置,并安装了30部摄像机对厂周界围墙、厂区主要道路、车间生产工作现场进行监控,监控中心配有9名女职工分三班值班,技防监控24小时有人值守,从目前看使用效果较好,达到了预期目的。

3、物防。

全厂产品库房大门基本全是铁门,个别是用角铁包装,产品库从安全角度考虑没有留窗户,产品库大门实行双锁,并全部安装有防撬铁板盒,钥匙由分厂厂长和保管员各拿一把,该加固的已全部加固。

三、整章建制,加强产成品安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为了确保产成品各环节的安全,产品部有针对性的制定了各环节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XXXX产品部产品安全管理办法》、《XXXX产品部产品生产储运环节管理规定》和《门卫管理办法》、《门卫管理补充规定》等,并行文下发,要求严格遵守执行,同时,我们还制定了《保安班护厂巡逻工作规定》、《护厂队巡逻工作规定》和公安干警,机关干部夜间值班制度。为了加强产成品安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使《产成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和产品安全管理《规定》、 3

《办法》、《制度》切实落到实处,XXXX产品部成立产成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XXXX产品部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二名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职能部室一把手,采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原料、产成品安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责令其迅速整改。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涉及产成品主要岗位的月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监督本单位内部产成品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将当月自我考核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产品部产成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产品部产成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检查中严格按照《产成品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考核,发现问题,视情节按《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罚,从执行检查监督考核将近一年来看,效果比较明显。

总之,我们在产品安全防范上下了决心,不惜人力,加强夜间安全巡查,不惜财力,加大“技防”投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保护好国有资产和企业产品的安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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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安 部 令

第12号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20xx年6月16日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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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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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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