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

二、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工地现场负责人。

(2) 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

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项目部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项目部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2) 事故快报表。

(3)事故调查笔录。

(4)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5)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8)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9)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二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使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避免公司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程度扩大,同时通过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再发对策,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适用范围: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突发性安全事故。

三、事故分类标准:

四、具体内容:

(一)在工作时间,在公司内受到轻微伤害,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可直接用本车间、部门急救箱内药品治疗。

(二)如果造成较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车间或部门应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到医务室进行治疗,如果需要转到县医院的,应到总务科开据《就诊证明》,中班找中班调度、夜班到保卫科开据证明,中、夜班开据证明的,调度或保卫科应在第二天上午8:30前报总务科。员工凭《就诊证明》可在县医院免费就医。

(三)符合工伤条件,如县医院不能医治的可到工伤定点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在享受公司工伤待遇时,必须提供住院治疗的交费单据原件,否则不予报销。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或部门应立即启动《紧急事故报告程序》,通知总务科(严重人身伤害的需同时通知人事科,以便于工伤保险申报鉴定),同时部门负责人应召集本车间或部门的班组长级别以上人员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在事故发生后,要注意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以便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总务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赶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的经过、原因,调查清楚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厂级事故现场分析会,现场会形式如下:

会议主持:总务科

召集方式:电话临时通知

参加人员: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

地    点:事故发生地点

会议内容:

1、事故车间或部门的安全员讲述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

2、参加人员进行讨论

3、总务科做总结

会后要求:各车间、部门立即召开内部安全会,对本次事故展开讨论分析,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点检。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或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把电子版《安全事故报告书》报给总务科,经总务科确认后反馈回事故发生部门,打印后部门领导、安全员签字并交由事故责任人亲属签字,亲属签字后交生产管理部长签字批语,后转总务科领导及安全员签字,最后交经理助理及总经理签字批语。《安全事故报告书》签字完毕由总务科复印后分发到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所有班组长以上级别人员进行回览并目视到“安全角”。

(七)事故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1、内容必须填写全面,不能落项;

2、“部长”、“主任”、“安全员”栏必须手写,并且要严格审核、把关;

3、事故经过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具体经过以及初期的处理结果;

4、必须附上事故略图,如果有正确操作图示,也必须附上;

5、“原因分析”与“对策”应一一对应,落实到人。

(八)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部门要随时向总务科汇报受伤人员的情况,包括:何时住院、出院,何时上班以及身体恢复情况。

(九)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群众和责任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出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十)按照《安全事故报告书》中的对策项,车间安全员要在对策落实期限前将各项对策的实施结果向总务科汇报,如果没有按期完成,应说明完成程度、原因及完成日期。

(十一)各车间、部门要建立各类事故台帐,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员工伤害程度、主要责任人及处理情况等。

(十二)对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说明:

1、对于拖延事故上报时间、谎报、瞒报的,对其部门领导的处罚提高一个级别。

2、同类事故重复在一个部门连续发生的,对其部门领导的处罚提高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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