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有关法律

(三)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种。

(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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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人以上10人以上501000万元以上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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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万人以上5(4

(5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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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

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四)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3

(五)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 疫总局参加。

(五)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 4

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查的行政部门。

六、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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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为加强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报告

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的井、队长、班组长及岗位工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各类非伤亡事故、轻伤及以上事故,矿调度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立即通知井下相关的安检员到现场堪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矿调度在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的同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通知矿长及有关的分管副矿长,矿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好通知时间。

4、接到通知的矿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各有关单位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记录汇报时间,汇报人姓名。

7、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慌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8、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的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后,方可清理。

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一)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规定

1、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由矿安检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2、一级非伤亡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由安全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劳资等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3、发生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矿长或矿长指定人员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监、工会、劳资及其它相关单位参加。

(二)事故的调查

各类伤亡事故发生后,均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其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调查组接到指令后,要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堪察,测绘事故图,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搜集人证和物证并做好记录,调查中有疑点时,可对现场进行复查,对相关人员反复取证,必要时要做模拟实验。

(三)事故的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由安检队或事故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对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1、确认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

2、查明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作用的原因)及其它原因;

3、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4、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兑现时间和负责人);

5、确定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6、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别、单位、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原因、责任认定、预防措施、处理意见、事故草图、调查分析人员名单并附事故有关的调查材料。

(四)事故的处理

1、煤矿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责任状》,分清事故的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其它责任,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1、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汇报的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现场负责人已汇报给井队而井队不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的,对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2、每出现一次隐瞒事故的罚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300元,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300-500元。

3、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故不参加抢救、调查和分析者,每项每人罚100元。

4、事故发生后,各级调度在对事故处理程序上出现失误或失职,罚值班调度员50~100元,造成事故扩大的加重处罚。

5、事故处理中,如发现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责任,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20xx年《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一)一次死亡1人事故责任追究

l、发生死亡事故班组的当班班长、副班长,给予免职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或责任重大的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事故队的跟班副队长、将免去该队副队长职位,并处罚金5000.00元。如属责任事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生事故的区队的安检员将免去安检员职位,并处罚金2000.00元。如属责任事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生事故队的区队长、将免去该队队长职位,并处罚金10000.00元。如属责任事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生事故队的跟班队长、将免去队长职位,并处罚金10000.00元。如属责任事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矿安检队队长罚款10000.00元,根据责任大小对安检队长进行降职、撤职、免职等行政处分。

7、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罚款20000.00元。如属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除经济处罚外,对以上人员进行降职、撤

职、免职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为机电事故,罚款机电副矿长20000.00元,根据责任大小对机电副矿长进行降职、撤职、免职等行政处分。矿井如发生一人次其余事故,牵连机电副矿长10000.00元。

8、发生事故区队的其余管理干部当月安全奖扣除。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一)、一次重伤1人事故,由矿安全副矿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委会;一次重伤2人或2人以上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由矿长或矿长指定人员组织分析处理。

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区队长、跟班队长副队长、班长、副班长、安检员等有关人员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停职、降职、撤职及免职等处分,并分别罚款200—2000元。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三、轻伤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轻伤事故及非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矿安检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副矿长及矿委会;

轻伤事故及非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副队长、班长、副班长、安检员等有关人员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停职、降职、撤职及免职等处分,并分别罚款200—500元。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三、几点说明

(一)所有受处分人员,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

(二)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六个月内不予提拔、不得聘任原级别的职务。

(三)矿与上级有关部门在对责任人的罚款发生重复时,按上级有关部门罚款的数额执行。

(五)给予事故责任人的经济罚款,由安检队填写一式五份罚款通知单,一份交受罚本人,一份交事故单位,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留安检队存查。

(六)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赤峰市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伤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根《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登记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各类非伤亡事故、轻伤及以上事故,矿调度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立即通知井下相关的安检员到现场堪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矿调度在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的同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通知矿长及有关的分管副矿长,矿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好通知时间。

(二)矿安检队和工伤事故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伤事故登记簿。

(三)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本班内由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安检员做好事故调查,由安检员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工伤情况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工伤情况登记表汇报至矿安检队。地面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经营副矿长负责调查核实。

(四)安检队接到工伤情况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与矿财务科、经营副矿长进行联系,将工伤情况登记表以书面形式汇报给财务科长和经营副矿长,由财务科长汇报给区社保局。

(五)经营副矿长负责工伤的善后工作,并根据工伤类别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它说明

(一)到矿外执行工作任务必须由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排。

(二)各单位对开具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及工伤报告应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问题后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不按规定时间到安检队办理工伤于续的,不再予以登记注册,后果由责任者及责任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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