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要求

4.4 检测报告

4.4.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数;

4)样品来源

5)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6)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数量;

7)样品的状态;

8)检测结果或结论;

9)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10)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必要时);

11)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12)报告、审核、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名;

13)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2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3 鉴定报告参照上述要求,但应注明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号。

4.2.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

2)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 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1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2 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 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5 检测(鉴定)报告应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多页检

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报告还应加盖检测资质章;检测单位在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还应加盖检测能力评估章。

4.4.4 检测(鉴定)报告的发放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一进行登记,报告接收人应签名确认。

4.4.5 检测机构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篇:产品检验报告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没有格式方面的要求。

企业可以提交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也可以提交全性能自测报告,如企业提交的是全性能自检报告,则产品检验报告内容以及资料保存方面的要求如下:

1、 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

2、 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3、 在产品检验报告中逐一列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标出在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序列号,性能指标项目)。

4、 检验结果应记录原始测试数据,并明确检验结论。

5、 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

6、 企业留存所有的原始测试数据备查。

企业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包括自测和委托检验)时作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按如下要求提交了此次申请备案的 (产品名称) 中具典型性的产品的全性能自测报告(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xx年第26号公告)中,关于“产品检验报告”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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