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郑州佳乐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104688196151,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世勋,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建材,注册地址:郑州市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 ,注册资本:伍拾万人民币,核准税务登记日期:20xx年5月15日,

20xx年5月至12月实现销售 40000 元,已交增值税

12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0 元,已纳所得税 0 元,; 20xx年1月至12月实现销售266666.67元,已交增值税 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266666.67 元,所得税3999.99 元。 20xx年1月至12月实现销售 259998.50元,已交增值税7800元,应纳税所得额259998.50 元,已纳所得税 6499.96元。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如无问题,表述为:经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如有问题,需要详细叙述调查取证过程、违法事实,并计算少缴税种、税款,以及违法行为的定性。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如无问题,表述为:无。

如有问题,需要将违法事实所违犯的法律依据、定性处理依

据、处罚依据详细表述,计算出合计需补缴的税种、税款、罚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说明事项

无。

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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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税务稽查报告培训

税务稽查报告

一、  概念

概念: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后,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写出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反映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情况,它是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文字记录,是依法惩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起草人:税务稽查人员(2人以上)    签字

二、形成时间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源---下发检查通知书---调查取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查补税款计算表、税务检查汇总表)---稽查报告---提请审理---审理科初审---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局大要案审理)--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稽查结论

三、性质、作用、内容

(一)性质  内部文书、工作报告、非最终结论

(二)作用:1.稽查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的职业判断

2.审理人员的审查对象     大要案

3.有关部门的审查对象   公安是否受理涉税案件、案件复查复审

(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四、起草要求

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因此,稽查报告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事实清楚。稽查报告对稽查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稽查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稽查报告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这是稽查工作和稽查报告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支撑。

客观事实:哲学概念,是指为人的认识所反映且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一事件的客观内容。

法律事实: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由证据证明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重合体。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复原,所以只要检查人员能够依靠取得的证据和正确的逻辑推理认定,证明涉税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就可以定案。

二要证据确凿。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稽查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

证据的性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收集主体、收集程序、证据形式)

  三要定性准确。对被稽查事项涉及的违法问题。稽查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以定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 影响 到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查补与处罚,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了税务稽查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因此,对涉税案件的问题定性一定要恰当,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也不能无限上纲,任意戴帽子。我们常说要以理服人,定性准确与否是非常重要的。

  四要处理恰当。稽查报告对所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的发生。

四、结构

(一)表头

(二)正文

1. 稽查依据

2.纳税人基本情况

3. 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4. 处理建议及依据

5. 其他说明事项

(三)检查人员签字、报告日期

五、具体写法

表头

六、正文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所属管理域、所得税管辖、征收方式

稽查所属期申报情况、缴税情况(销售收入、销项、进项、应缴、已缴、消费税、所得税等)

七、涉票案件

取证要求

八、偷税案件

取证要求

九、税务处理建议

依据

十、证据判断

(一)举证责任:

按照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证据提出责任(程序责任)和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层涵义。证据提出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凡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的事实或者特定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二)证明标准:《证据规定》对证明标准作出了下列规定:(一)肯定了证明标准的灵活性,即法庭可以根据法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行政案件的性质、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等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具体确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设定了三类证明标准。(二)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即除法律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法庭应当适用明显优胜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这种标准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色。因为,刑事诉讼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是优势证明标准,而行政诉讼介于两者之间,其要求低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因而《证据规定》称其为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三)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案件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因为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等行政案件,因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影响重大,对行政机关应当有更高的证明要求,因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十一、证据

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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