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 可 程 序

一、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29 、 30 、 31 条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8 、29、 33 、 35 、 36 、37条

(四)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 号)

(五)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

[2002]270 号)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签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仅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六)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用地规划咨询报告

(七)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重点文物埋藏地区的建设项目) (九)1/500基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纸质图各一份

四、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

1、依法不需要规划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窗口”负责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用地规划管理科或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项目)。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依据

(1)襄樊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3)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

2、审查及决定程序 局长决定

用地(工程)规划管理科初审(含听证分管局长复审局业务会决定

(重大事项)

3、决定

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局长签发、综合科颁发。

(1)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4、公开

将发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在报纸、网站、局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五、听证

(一)依法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三)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六、期限

(一)自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但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按规划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省建设厅审查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直接上报。上报审查时间另行计时。

(三)自做出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综合科向申请人颁发规划行政许可证件。

(四)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1、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制定并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2、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3、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规划行政许可的决定。

4、变更决定作出后,应同时收回最初核发的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并注明废止。

(二)延续

1、被许可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2、审查后并在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规划行政许可的决定。

3、在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申请,而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规划行政许可证件

按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颁发:

(一)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址,先取得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规划行政机关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待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对拟收购土地,对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先对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出具《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出让的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核准后,换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转让的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经核准后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市政工程(道路、管线)建设项目,只颁发《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市政工程规划定位图》。

(六)其他建设项目一并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

地规划红线图》。

(七)申请人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立项批复,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件自行失效。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用地手续,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篇: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关于 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

我单位由于 (申报原因),申请办理(或

变更) 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 使用,(若为变更,增加说明变更内容)。申请地点位于 ,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计亩),其中一期用地 平方米,二期用地 平方米。目前用地现状为 (已建、在建、未建情况),计划建有 等建筑,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 ,计划投资 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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