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2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表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盖章)

 


建  设  地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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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     明

1、本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编制。

2、本表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表属国家级审批须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

6、本表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表二

表三

注:1、废水中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量单位为千克/年,其他项目总量单位均为吨/年;

   2、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总量的单位为吨/年。

表四

表五                    验收组成员名单

表六

表七

表八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编号:       验收类别:验收报告:验收表:登记卡            审批经办人:

单位:废气量:×104标米3年;  废水、固废量:万吨/年;   其他项目均为吨/年

       废水中污染物浓度:   毫克/升;    废气中污染物浓度:毫克/立方米

 注:此表由监测站或调查单位填写,附在监测或调查报告最后一页。此表最后一格为该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其中:(5)=(2)-(3)-(4);          (6)=(2)-(3)+(1)-(4)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验收登记表”填写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监测单位、调查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作为环境管理的台帐和信息统计的基础表格。编号、审批经办人由环保审批部门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使用此项目所在的县级地名(便于代码识别),若是在一个地区内多个县建设的项目,则填写到地名区,同理,若是在一个省内多个地区建设的项目,则填写省名,不再设立《多地区》选择项。

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注册时的名称,若名称多于25个字,则酌情缩写25个字以内。

行业类别—按原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关于行业类别的规定。

项目性质——可在所选项中划钩表示。

控制区——指淮河(分为干流、支流)、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河、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初步审计审批部门、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验收检测部门或调查单位、环保验收审批部门——均使用注册时名称,若名称多于25个字,则酌情缩写成25个字以内。

投资总概算——采用可研审批或初步设计审批中的工程总投资。

设计生产能力——指原设计的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

实际生产能力——指验收时,达到的实际生产能力。

新增废水处理能力——是指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新增废气处理能力——是指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原有排放量——是对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而言,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之前的污染物排放量。

新建部分产生量——指新产生的污染源强量。

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是对原有排放量而言,经处理后,污染物削减的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是对原有排放量而言,经“以新带老”上处理设施后,污染物减少的量。

排放增减量——是指新建部分产生量-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

排放总量——是指原有排放-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

区域削减量——若排放削减量为正值,即排放量增加,为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不增加,应从区域削减少的量。

 

第二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建设项目经所在市环保局批准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审批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和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须进行专家现场检查;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环保部制式);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四)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制式试行表);

(六)市级环保部门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正式文件;

(七)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含电子版);

(九)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以上材料各一份,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验收公示

环评处会同审批大厅对受理的拟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参照《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xx]26号)执行(式样附后)。在公示期间,如公众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举报,环评处会同督查中心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暂停验收审批流程,待处理完毕后继续进入流程。

三、现场检查

环评处每半月组织专家组(A类)或委托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B类)对拟验收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反馈环评处。

四、验收批复

对拟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依据以下材料起草验收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报厅领导审批。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经审批大厅送达建设单位,抄送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三)验收申请材料(全套)。

不予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限期验收通知,限期不得超过30天。完成整改内容后,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

五、时限要求

环评处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含专家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和建设项目整改时间)。

六、验收公告

环评处会同审批大厅、信息中心按季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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