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低价竞争引发的对资产评估市场建设的思考》读后感

《由低价竞争引发的对资产评估市场建设的思考》观后感

                                      丁怡

最近拜读了北京方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赵晓晶老师撰写的《由低价竞争引发的对资产评估市场建设的思考》(以下简称《低价竞争》)一文,该文分析了业务收费降低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出了3点建议:1、评估协会加大收费情况检查力度、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2、提高门槛,减少评估公司数量;3、鼓励机构做大做强。

赵老师呵护评估市场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笔者认为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仅针对低价竞争这一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是不合理的,它并不会对建立良好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带来直接裨益,相反还会限制评估机构之间的正常竞争,因此笔者对赵老师后续提出的相关建议,如“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及“提高门槛,减少评估公司数量”的建议还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1、  何为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

赵老师在《低价竞争》一文中分析道:“采用降低收费的办法吸引客户,导致评估行业陷入低价的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并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这一推论有个重要的前提,即何为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接下去才能论证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否会扰乱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

首先,我们要讨论一下何为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是20年前评估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可以在国资办的指定下开展工作,并且收费不打折的市场秩序?还是10年前大型评估机构数量还比较少,而且各区域的评估市场相对割裂,各家大机构可以在某一区域独霸一方的市场秩序?亦或是若干年后,评估机构可以向审计行业靠拢,在全国范围内逐渐融合并形成几艘超级航母,进而促进评估市场相对稳定且良性发展的市场格局。笔者认为,前2个时代的正常市场秩序已经俱往矣,再也不会重来,而第三种情况是将来的发展目标,也不是现在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目前资产评估行业正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大兼并、大整合,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价格竞争只是市场竞争的具体表现而已,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评估机构应该适应“新常态”,只有早作谋划,未雨绸缪,才能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

其次关于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否会扰乱正常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这一推论,笔者认为如果某些机构出于长远的战略规划,或短期内急于进入某一区域市场而采用低价竞争本无可厚非,因为目前评估报告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绝大多数评估机构缺少差异化的附加价值提供给委托方或报告使用方,所以委托方能比较的只有价格。只要这些机构主观上不是想捞一票就走,那么价格竞争并不会扰乱评估市场秩序,因为长达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即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对全社会的贡献是最大的,即使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惨烈的价格战,甚至还有一部分机构会倒下去,但从长期来看,只要评估机构均在重复博弈的前提下进行公平竞争,一定会形成纳什均衡态势。如果3-4折的收费水平就已经让一些评估机构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那京东商城提出的“大家电3年内不要毛利”的策略,甚至淘宝、360等长期免费的企业战略那还让不让人活了。

2、  低价与低质的关系

《低价竞争》一文还提到了业务收费降低带来的3个方面的严重后果,其中第一条认为:“某些不负责任的评估公司会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减少对评估项目应有的人力、精力等方面的投入,违反评估准则的要求,简化甚至删减应有的评估程序。”言外之意是低价一定会带来低质的评估报告,也为其之后对低价竞争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埋下伏笔。但正如赵老师自己指出的,只有“某些不负责任的评估公司”才会这么干,并不是所有评估机构都会这么干。而笔者认为低价并不等于低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充分也不必要。首先评估公司的低价策略未必一定会产生低质的评估报告,因为在笔者看来一份评估报告的质量高低主要由评估师的能力、主观意愿及评估机构的内控体系共同决定的,撇开评估师能力这一客观因素不谈,如果低价竞争只是某些具有长期战略的评估机构短期市场营销行为,但是其在公司内部的薪酬体系上有完善的分配及激励机制,评估师不会因为被迫接受低价的项目而遭受自身利益的受损,那么评估师在主观上就不会存在偷工减料的冲动,其次,如果这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而内控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收入水平与项目收入天然是绝缘的话,那么内控体系还是会对低质评估报告起到良好的监督及改正作用。低价竞争只不过算是评估机构营销层面的战术手段,与评估报告的质量并不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其次,低质报告的出现由许多原因造成,业务收费低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部分有问题的报告往往并不是问题出在收费低,反而恰恰是那些收费特别高的项目。因为有时候委托方会对评估结果有要求,或者在评估报告的其他事项上有求于评估机构,而某些不良的评估机构明知这么干有悖于评估准则,但为了急功近利,仍昧着良心出具不实的评估报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低价并不必然等于低质,如果把低价视作扰乱资产评估市场的主要原因,并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那是南辕北辙了。正如评估行业刘萍秘书长在地方协会秘书长及高端人才培训班上的讲座中说到的:“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无论如何报价,保证服务质量是关键。只要质量保证了,监管部门就不会对定价策略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真正会对资产评估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并可能摧毁评估行业信誉的,只有一条,那就是评估报告质量,因此只有厘清思路,长期将评估报告质量作为评估行业发展的标杆,才有可能优胜劣汰,促进评估市场健康发展。

3、  到底谁动了谁的奶酪

现在评估行业内有不少机构都反映在招投标项目中遭遇到部分机构的低价竞争,深感这些机构是害群之马,拉低了评估行业整体的收费水平,属于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这一逻辑粗看非常有道理,但如果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剖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为何价格竞争会集中爆发在招投标市场?笔者认为需要首先分析一下评估机构的业务来源渠道。评估业务不如审计业务的稳定,这是业内的共识。因为大部分企业只有在涉及产权转让时才有可能需要评估服务,而且一旦做完这一次,还有没有下一次,或什么时候才会有下一次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单个的评估项目的来源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原因,传统的评估业务大多是通过项目承接人与委托方的人脉关系获得,虽然委托方有时也会比价,但是由于信息并不公开,比价只会在小范围内进行,而且大多是委托方熟知的几家评估机构,所以价格竞争并不激烈。但是目前大型的国有集团型企业逐渐推行评估项目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的类型既有入围资格的招投标,也有单个项目的招投标。这些招标信息相对比较公开,吸引了全国范围内更多的大型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加上现有的评标体系中价格权重较大等原因,这就使得招投标市场出现投标价格激烈肉搏的场面也就不足为奇了。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地区来说,5年前上海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的参与者基本就是上海地区几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还普遍在6-7折或以上。但是近几年,随着北京几家大机构纷纷落户上海,招投标的参与者明显就增加了许多,收费标准也明显下降,普遍已经降至5折以下,有些甚至降至3-4折。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坏事情,只不过是将评估机构的竞争区域从地区扩大到了全国,上海也有优秀的评估机构正在积极行动,将分所设到了全国其他地区。依笔者看来,这样的竞争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大机构在新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必然需要在各地招兵买马,吸引高素质人才,并将自身优秀的管理模式传播到各地。这种态势会促进客户资源的集中,人才的集中,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资源的有效分配。

其次,我们也可以从不同评估机构及其股东之间的不同盈利模式进行深度挖掘。就笔者的经验,现有的中介机构主要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采用传统的公司制模式进行运营;另一种是合伙制的经营模式。这里面涉及到2个比较重大的区别:一是承接的项目是属于评估机构的还是属于承接人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承接人跳槽的话,这些项目会不会跟着跳槽;二是项目承接人(或股东)的个人收入是和公司净利润挂钩还是和承接的项目毛利挂钩。相对于非招投标项目目前还是更多的以每家机构的人脉关系来获得不同,招投标市场其实是给予所有评估机构一个信息公开、竞争相对公平的市场。而且对不少评估机构来说,招投标方式更是开拓新业务渠道的一个绝好机会。因为这部分业务以前可能是其他机构的关系业务,自己没有机会去触碰,而且要获取这部分业务渠道,无论从人力、物力、时间成本上都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客观来说,如果中标,就可以省下20%-30%的承接成本,因此那些积极进取型评估机构无论从战略角度还是成本角度,主动降低投标价格就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于是,在招投标市场中就容易出现“鲶鱼效应”,即新进入的评估机构更愿意以低价甚至没有毛利的价格积极介入新的市场。

以价格为武器谁都知道,但为何只有少数机构可以一直坚持下去?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评估机构有没有意愿以及有没有能力进行低价竞争的问题。笔者在长期工作中发现,不同机构在这2各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还真是蛮大的,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利益分配体系的巨大差异。

就拿评估行业里惯例的项目承接费用来说,承接费用一般占到评估机构经营收入的20%-30%,是评估机构非常重大的一项支出。不过有些机构已经制定了较为长远的发展规划,而且评估项目的承接工作由市场部专门负责,因此只要评估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再对招投标项目计提项目承接费,那么公司上下就会形成一股合力,全力推进以低价换市场的市场营销手段。而有些评估机构,承接费用往往成为承接人的个人收入主要来源,因此承接人即使也想参与低价竞争,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有些机构为了内部考核的需要,对承接人的承接费用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改进,改变了以往单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方法,而改为按照毛利水平的方式来计提,如果打折幅度较大,承接费用就会变得很少,甚至没有,客观上也限制了承接人低价竞争的能力。因此在投标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一家机构的市场部与另一家机构的项目承接人之间的对决。相对来说注重长远利益的评估机构会更大胆的采用低价竞争的策略,他们既有意愿也有能力来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注重短期利益的机构由于内部之间互相掣肘,即使项目承接人有意愿但却没有能力加入到价格竞争的行列中。

说完承接费用,我们再分析一下评估机构项目成本中最大的一项开支:人工成本。目前咨询类中介机构的薪酬政策主要分2种:一种是固定月收入+年终奖(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另一种是固定月收入+项目提成(以下简称“项目提成”),当然还有2种兼而有之的混合薪酬政策(这里就不作讨论)。粗看之下没有太大差别,但是细细分析,其考核的主要指标还有对员工的风险承受程度还是有较大差异的,详见下表:

2种薪酬政策的分析

客观来说,2种薪酬体系并没有明显的优劣,只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哪种成长阶段的公司更适合哪种薪酬体系。以笔者的经验来看,大型公司、成熟稳定的中介机构更适用于第一种,而小型,成长中的中介机构更适用于第二种。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大型审计机构更多的采用“年度考核”,而大部分的评估机构却采用了“项目提成”,因为大部分的评估机构还不够大,业务也不充足,按照项目提成这一薪酬政策可以将公司的一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在竞争不激烈的市场环境下,2种薪酬体系的差异可能没有那么明显,因为相同能力的评估师的年度总收入可能会差不多。但是如果在现有的激烈竞争模式下,2种薪酬体系的差异就会被急剧的放大。假设2位不同机构的评估师之前的年度总收入持平,如果采用“项目提成”的薪酬体系,项目收费打对折,评估师的提成收入必然会打对折,年度总收入下降幅度可能会小一些,大概在6-7折之间,但采用“年度考核”的薪酬体系,影响就非常小,这是其一。其二,如果这家中介机构可以在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业务就会快速扩张,虽然净利润率可能会下降,但是净利润的绝对数应该还是会上升,这样,采用“年度考核”薪酬体系的评估师还会因为享受了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胜利果实而在年终拿到一个丰厚的红包。反观“项目提成”的薪酬体系,由于员工的薪酬与公司盈利情况并无太大关系,行业环境良好、公司赚钱时员工没有机会分享,而竞争激烈、业务收入下滑时员工却要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失。这其实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评估师的工作量由于受评估准则的约束并没有因为收入的打折而减少。长此以往,承受不了压力的员工就有可能铤而走险,降低报告质量,而那些意志坚定的员工即使可以守住职业操守的底限,但归属感也会逐渐磨平,对公司的忠诚度必然会下降。到那时候,谁也改变不了“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客观规律。这也应验了一句话:“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成坏人”,价格竞争只是加快了企业优胜劣汰的进程而已。

据笔者所知,虽然有些评估机构目前还不具备执行“年度考核”薪酬政策的条件,仍然采用“项目提成”的方式,但是为了避免低价收费的项目给评估师的收入造成损失,同时也避免评估师故意挑选项目或主观上出工不出力,评估机构会采用补贴的方式,即采用标准收费计算项目提成的方式补贴项目小组。这样就将低价收费这一公司营销行为与评估师的项目提成收入隔绝开,这与一般的评估机构相比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不过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低价收入的项目确实给绝大部分评估师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评估师也存在在数量及质量的选择中更加选择数量的倾向,因为单价下降一半,就需要多完成一倍的工作量才能保持同样的收入水平。而每个评估师都存在自己的产能限制,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降低执业质量的情况。这就更需要有战略眼光的大公司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薪酬政策,引导评估师重视执业质量,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会逐渐演变成不同公司管理层或股东之间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博弈,价格与质量之间的PK。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只要杜绝某些机构利用低价生产低质评估报告,并捞一票就走的盈利模式,那么合理的市场竞争一定会促进某些具有长远规划且具备突出竞争优势的企业脱颖而出,而固步自封的机构则会被市场淘汰。同样在合理的薪酬体系下,一定是积极肯干,不断学习的员工可以稳步提高,游刃有余,而那些懈怠、没有与时俱进的从业人员会离开评估行业。最后,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就一目了然了。

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对赵老师提出的建议也有不同的想法:

1、对低价进行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赵老师的建议:“应由评估协会加大对个评估公司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评估公司以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处罚的力度”。在这里,制定规则、检查及处罚的实施主体均为评估协会,笔者认为这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我们可看到,《反垄断法》将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为依法禁止和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已有不少涉及行业协会触犯《反垄断法》,并被法院判为侵权的案例:

据20##年11月21日法制网报道,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简称水产批发协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20##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通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该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因此,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

反观评估行业,现在有部分地方评估协会为防止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而牵头组织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中明确规定:“收费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中评协资产评估收费水平测算标准下限的6折”,以及“有特殊情况(招投标及金融类等特殊评估项目)低于中评协测算标准6折或1000元收费的,须于10内向协会备案。”这样的规定与上述2个案例中判罚依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其实是一个类型,因此评估行业应该深刻的反思一下相关规定及行为的合法性。

2、  对低价进行认定的标准问题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属于违规行为,分别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措施。

但是何为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上述2个办法均未给出衡量标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竞争。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另外中介机构属于服务行业,经营成本本来就比工业企业低,成本核算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何认定低于成本,更没有标准可供比较,因此实际上认定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3、  提高准入门槛的合理性问题

赵老师还提出“提高资产评估公司准入门槛,减少评估公司数量”这一建议,笔者认为这与目前国家鼓励市场竞争的大环境背道而驰,并不值得提倡。想要减少评估公司数量,除了降低“出生率”外,还可以提高“死亡率”。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另一种涵义的“宽进严出”政策,即一方面协会应采用开放的心态,欢迎有志人士新设评估机构,鼓励他们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开拓新的评估业务、钻研新的评估方法,使得评估行业不断有新鲜血液汇入,另一方面协会应该根据更严格的质量检查标准、更严谨的检查程序、更具杀伤力的处罚力度,将不符合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评估机构、评估师淘汰“出”局,这样才能加快评估行业的新陈代谢速度。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建设,笔者认为只有对低价带来的低质进行严厉处罚,才能净化整个资产评估市场环境,因此笔者也从自身的认识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处罚措施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这条处罚对主观恶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相对是比较严厉的,但是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换句话说,只要不是故意的,评估报告质量不合格,只给与评估机构警告的处罚,并不会对违规的评估机构产生伤筋动骨的效果。

国有资产评估尚有行政法规的约束,只是对低质报告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那大量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现有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行为都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但最高罚则并不对等,对违规评估师最高可处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实际上是剥夺了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而对违规评估机构最高罚则只是“公开谴责”,并没有取消开展评估业务的资格。

另外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只对其他违法行为有撤销资产评估资格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唯独没有对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行为设立罚则,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行政部门在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对出具了低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想处罚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尽快商讨相关制度的完善,不能把评估行业培养成一个机会成本太低的暴利行业。那些低价低质的盈利模式,其背后绝大部分隐藏的是短期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巨额罚款、取消其执业资格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有效杜绝主观恶意的低质报告。只有采用高压政策,价格竞争才会逐渐演变成质量竞争,因为价格竞争只是短期的市场营销战术手段,而质量才是评估机构长治久安的安身立命之本,一旦质量出现问题,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就有可能戛然而止,你的客户资源、你的员工队伍就会成为竞争对手的免费午餐。相信到那时候,所有的评估机构管理层都会对评估报告质量尊崇有加,而对低价竞争不屑而顾,因为你的竞争对手正在等待着你犯错。

2、建立飞行检查及有偿举报制度

评估行业现有的质量检查主要依靠的是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是5年轮一次,时间太长,检查力度也不大。而且大部分检查是事先安排好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检查的范围一般也仅限于上一年度,这就使得有些机构有足够的时间突击对底稿进行补充及完善,以应付例行检查。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采用体育行业惯用的“飞行检查”制度,检查前事先不通知,而且由中评协临时决定由那些专家莅临检查,检查的范围也不要局限在当年,而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另外可以将实际收费较标准收费差异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抽查的样本,因为就像之前论述的,低价或特别高的价格有可能会导致低质。

另外我们常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例行检查有时会被迷惑,无法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如果有掌握内部消息的人士举报,那找出问题往往就八九不离十了。行业协会应该建立有偿举报制度,鼓励报告相关方、媒体,甚至评估机构内部人士举报,并给与相应奖励。这样评估机构才会深刻理解“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古语。笔者相信只要将上述2项制度联合现行的例行检查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且配合健全的处罚措施,必然会对评估行业的整体质量带来提高。

3、建立零容忍制度,苍蝇老虎都要打,不要怕影响行业声誉

以往评估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往往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态度,无论是在检查打分、还是处罚措施上,都会出现大事化小的倾向,但是外部行政监管部门却并不买这个帐。

20##年9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于20##年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对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3个审计项目、15家评估机构的18个评估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对8家事务所及42位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9家资产评估机构及21位相关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从处罚结果看,会计师事务所有1家受到了“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管措施,4家受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3家受到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而评估机构有5家受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4家受到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对而言,似乎评估机构更规范一些,没有受到证监会“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管措施。但笔者认为,自家的孩子为何会让老师或其他家长打板子?如果评估协会能够加强平时的监督管力度,那么是否能够减少受处罚的机构数量呢?如果评估协会能够严格处罚,做到“宽进严出”,那么评估机构是否会少一点侥幸心理,而在平时就加强质量管理呢?

另外评估协会以往的处罚案例中较多涉及中小机构,大机构却鲜有耳闻,这固然与大机构内控体系相对比较完善、执业质量普遍高于中小机构有关,但实际上有些大机构华而不实,或在个别项目上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评估协会应秉持一视同仁的态度,一旦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就应该秉公处理,苍蝇老虎都要打,不要怕影响行业声誉。行业协会可以将质量检查评估结果公示出来(现有的综合评价排名太笼统,不清楚包含哪些评价指标,建议将质量检查结果像收入排名一样单独列示),对排名靠前的评估机构予以表彰并广为宣传,对不合格的机构采用“红黄牌”制度,第一次质量检查不合格给予黄牌警告并处罚款,第二次不合格红牌罚出局。另外对由于主观恶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则应采用零容忍的态度,一旦查实,就应进行巨额罚款并直接取消执业资格。十多年前审计行业的“五大”变成了现在的“四大”,现在看来似乎只是对市场、人力资源进行了重新划分,短期的负面影响通过长期的规范调整已经基本抹平,“安然事件”反而对审计行业的制度建设、准则制定等起到了革命性的影响。所以评估行业大可不必庸人自扰,发现问题就应该严肃查处,并广而告之,既可以对外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对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

总之,评估行业需要有良好的竞争环境,价格竞争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就不应该反对,我们更热切的盼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会有一批志存高远,卓越创新的评估机构杀出重围,屹立在世界之巅。以上只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笔者既不是评估机构管理层也不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所以视野可能不够宽广,看问题的视角亦多有偏颇之处,但与赵老师一样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怀有拳拳之心,文中如有不足或谬误之处,欢迎随时指正。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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