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代理商、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者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诚实守信,使经营的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要求。

一、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以循序推进为原则,第一批实施备案的产品为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详情请浏览本网站相关栏目。

我局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所有从深圳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获得备案号,报检时须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相关要求及表格下载见本网站内公告《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二、报检

进口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通过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后可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原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见附件1)、中文标签检验备案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已经深圳局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未经备案的需提供: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制作)、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乳制品需提供输出国(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特别标注含量或数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委托书(委托报检的);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5@p、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首次进口保健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提供普通食品进口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6.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及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营养素标注含量和产品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7.属预包装的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

书》2份、原标签样张翻译件(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等要求制作】、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8.保证函(保证在进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夸大宣传保健功效);

9.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再次进口保健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四)首次进口新资源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并予公告,报检时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再次进口新资源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五)首次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提供普通食品进口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流程;

4.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5.属预包装的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需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份、原标签样张翻译件(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作】、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6.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及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营养素标注含量和产品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7.保证函(保证在进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再次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六)进口转基因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国家农业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转基因食品在报检时应在食品名称中申报。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转基因加工食品(目前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报检时报检单上应注明是否转基因食品,还应在标签上标识是否转基因,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xx年第62号令)实施检验。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以下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添加剂);

3.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

4.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分清单;

5.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三、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

书》,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收货人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对来(进)料加工企业自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

(一)适用范围

进口食品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的产品为按深圳局业务分工食检处主管的,属于深圳辖区内我局监管的来(进)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口自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深圳局监管来(进)料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附赠进口食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除外。

(二)辖区检验监管模式流程

1.在入境口岸清关的,企业应在入境口岸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口岸局”)负责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通关单备注栏注明:“我局已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疫/卫生处理。货物其他检验检疫工作并未完成。报检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XXXX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检疫”,向目的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辖区局”)实施调离。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并填写《深圳辖区进口食品(原料)辖区检验监督申报手册》(以下简称《申报手册》)向辖区局申报,由辖区局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该批货物的检验及后续监管工作,并记录在《深圳辖区进口食品(原料)辖区检验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上。

2.在辖区集报清关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入境后20日内填写《申报手册》,凭载货清单、海关备案合同等必要的资料向辖区局施检科室申报,施检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以及货物情况制定检验监管计划并落实,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监管手册》。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货物涉及检疫的,需按规定在口岸进行申报并实施检疫。

集报时,企业凭《申报手册》、载货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及海关备案合同等必要的资料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计收检验费,申领通关单。

3.进口食品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的产品使用《监管手册》记录相关检验情况和结果,检验合格的不必出具《卫生证书》,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在《监管手册》记录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篇: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 □首次申请 □换证申请

□年度审核申请

□变更申请(已有备案号 ) 变更项目:□变更企业资料

□变更企业联络人资料

□变更进口产品种类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1.如实填写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食品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5.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6.仓储库房平面图、房产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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