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立法,征税,军事上的一切权利都受到议会的制约,而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实际上英王已失去封建君主的地位,议会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他有权决定一切,这就形成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此,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令,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几乎没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代言人。1688年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后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也需要一种政治理论来说明或辩护,需要对几十年来,政治思想的论战来一次总的清算和总结。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刚上台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为新制度进行辩护并排除异说的一个人物,他的《政府论》就是他的辩护词和资产阶级宣言书。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篇基本内容

1. 第一章:开篇简明扼要的交代了上篇的研究结论: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

是荒诞的。接着洛克指出了研究政治权力来源和正当性的意义,并界定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即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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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行使这些法律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2.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首先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

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同时有承认自然状态又有缺陷。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健康等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接着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接着洛克就自然法的执行和惩罚做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最后他还对可能提出的两种异议做出了回应。

3.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本章主要论述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区别,以及如何

规避战争状态的问题。

4. 第四章:论奴役本章首先论述了自由的含义,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和社会自

由两种自由。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约束的,不处在人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之外,不受任何法律文件和意志的约束。接着洛克论述了自由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终止奴役的途径即建立契约。

5. 第五章:论财产洛克指出财产权的必要性,并阐明财产权的正当性在于劳动。

接着洛克指出财产权的限度问题: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的。

6.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首先论述了父权的根据,接着分析了儿女对父母的义务。

洛克同时申明,政治权力和父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有不同的基础,向着不同的目标。

7.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首先论述了夫妻社会和主仆社会。经过

论述,他认为父子社会,夫妻社会,主仆社会均不能构成政治社会。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人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利,将这一权利的行使权交给了国家,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最好,洛克还专门强调了政治社会的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无论是国王,,贵族,商人还是贫民,都平等的遵守法律。

8.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要就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作了分析。在

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统一而接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每个成员都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洛克主张的政府必须以人们的统一为基础,要受到契约方式的制约。洛克在本章还驳斥了两种反对他政治社会组成观的意见。

9.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存在不便,于是人们放弃自然权

利而参与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因此政府的权力绝不能凌驾于公民的福利之上,而是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

10. 第九章:论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君主制,

寡头制,民主制,混合制。

11.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是基于人民授权和同意的,所以必须受到

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也绝不可能绝对的专断。2.立法机关不能揽有权力,而根据临时的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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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而是必须以经常地已经颁布的确定的法律并且由专业和明智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的权利。3.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4.立法机关不能把他的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在人民没有安排的地方行使权力。

12.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阐述了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讲了国家执行权和对外圈的联系。

第三部分. 感想和评价

首先洛克作为一位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思想直接成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基础,又有力抨击了旧的封建君权制度和教权的政治思想基础。他的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虽说都不尽完善,但却成为后世发展的基础,对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他思想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他在极力抨击教权思想和封建君权思想,但却把论述的根基建立在本身就是以虚无飘渺的上帝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而且他讲的公民让渡给政治社会的权利过于泛化,虽然他也主张政治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公众福利,但这种福利没有明确的标准。还有就是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他的这一思想在我看来主要有两大问题:

1.立法权与司法权集合于一身,立法者本身就存在司法的权力,而在我看来,立法与司法的集合必然产生独裁,也势必削弱法律的地位,掌握了司法权的立法者就掌握了法律的现实解释权。2.行政权仅仅是与立法权分离,却没有真正的分立,行政权从属与立法权,使得其对立法权没有有效的制约,就会造成立法权的一家独大。

 

第二篇:政府论下篇一二章

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洛克给他的自然状态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平等的自由状态。从而确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自然状态说,本文试就其所阐述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形态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政府论 自然状态

“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 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中,他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这里隐约表达了自然状态的涵义:人类原来自然地所处的状态。而称自然状态为“原来”的状态显然乃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的,为了说明什么是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他指出:“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一、 自然状态的前提

在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那种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多么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始终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贤者中不乏对自然法理念尊之为信条者,也有不少人对自然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而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学者们有多大争论,自然法的核心几点内容是不变的,即(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而在《政府论》中,洛克显然也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法的一些观念和看法,并且给出了自己关于自然法的定义。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其功能是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他所认为的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1)人人生而权利平等,每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2)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所想要的生活。(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惩罚。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因此洛克认为,只有在自然法才能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同时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也由此为他自己提出的自然状态理念创造了一个纯粹理性正义的环境。但是,洛克认为人们对侵犯其权利的人的惩罚仅仅依靠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因此可以看出自然法也只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它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二、自然状态的具体内容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并不是始终都在一个意义上来阐述其自然状态的含义的,大致上用在两个层次上:

1.自然法范围内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洛克认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为了支撑自己的这个观点,洛克引证了胡克尔的话来对自己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生而平等的论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次,自由在洛克那里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

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2. 更广范围上的自然状态 通过对《政府论》更认真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洛克并非一直在自然法这个意义上使用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因为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特点的时候曾提出:“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就人类整体的原始状态而言,那是一种自然状态。当人类的一部分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后,就该共同体内的人而言,他们已经告别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可是如果放眼全人类,那么该共同体同其余的人类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即“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但是洛克并不因此认为只要人们进行联合就脱离了自然状态的,“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

三、结语

综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状态所架构的是一种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合乎理性的生而平等自由的社会状态,是一种脱离了现实恶而存在的超完美的社会状态,当然,这种架构不免存在着种种理论上的缺陷,而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必然成为人们讨论政治权力所必不可少的依据,但是鉴于笔者的理解能力有限和知识的匮乏,无法更深入细致的对洛克的自然状态进行详尽的分析,姑且权作个人之阐释,以期能引起更多的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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