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医学院华同集体职工诉求报告

同济医学院华同集体职工诉求报告

尊敬的校领导和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全体(集体编制)的正式职工。自二○○七年经华科大校党委会[2007]61号文件精神决定恢复学校劳动服务公司以来,在校领导和各级领导的关爱下,使我们获得到了第二次工作机会,让我们感受到校党委对我们困难职工的温暖!

我们十二名职工获得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医疗保险,住房公益金等一系列的基本生存条件,我们都十分珍惜领导们给予的生存机遇,我们工作在校园、校区,服务于广大的教职员工,服务在大、中、小学生;留学生等方面的岗位上,尽职尽责,无论是刮风还是酷暑严寒与同校的全体职工一起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地辛勤劳动,憧憬着现实“中国梦”一用我们的汗水共筑“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社区”的宏图。

近七年来,我们在工资分配、综合津贴、无房户补贴、廉租房等方面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至积累和差距日益扩大。因此恳请校领导依照华中科技大学文件一校人[2010]2号通知内容《华中科技大学综合津贴分配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同级校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校区管字[2008]1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校区腾空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给予我们12名职工的民生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诚挚致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华同总公司

12名集体制正式职工

 

第二篇:听庭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xx年x月x日11时

地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第十五法庭

案件类型:原告起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钮某,总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孙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任业务经理期间,以个人名义买走公司生产的若干电瓶共计四千余元,并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四千余元。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并没有以个人名义购买电瓶。他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钮某,曾是相处了十多年的好朋友,公司也是两人合伙开的,自己是股东之一,现在双方因分红问题闹掰了,但事实上也并没有欠原告货款。

二、 案件审理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侮辱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停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处。法定代表人钮某,总经理。

原代: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某小区。 法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法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在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静独任审判,书记员郑秋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钮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与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权利,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有: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代:被告在原告处任业务经理期间,以个人名义走购买公司理士、南都等电池共计4020元整,以与原告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货款402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法官:下面由被告孙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楚了。我没买过这些电池。当时经过我的手给公司的客户用了或者是在测试当中,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先举证。

原代:四份被告经手的提走电瓶的送货单原件。证明通过被告把这些货给提走了。

法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状上我是业务经理,所有的货都是经我手,认可这些货物是我提走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法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代:向法庭提交股东合作协议,证明孙某是我们公司的股东,原、被告不存在其他纠纷。

法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认可。

法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法官:双方有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原代: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被告:没有。

法官:事后有没有补签?

原代:没有。

被告:没有。

法官:当时买卖过程是什么样的?

原告法定代表人钮某:被告是以正常的公司发货提走的,当时公司不知道,以为是开拓外省的业务,后来我们才知道兴隆是他爱人开的。这四张送货单没有对应的客户,被告是以个人的名义买的这些电池。

法官:孙某什么意见?

被告:兴隆的货是原告法人自己送的,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的送货单,因为所有的出库都要有我的签字。这几张送货单都是我签的名。

法官:送货单上的马某某指的是谁?

被告:是公司的股东之一。

法官:兴隆指的是什么?

被告:就是我爱人开的店。

法官:当时是怎么提货的?

被告:我爱人直接给原告打的电话,让原告给送货,当时说货款由我爱人结,这笔货款已经结过了。当时我没有核对账目是否给付,就在上面签字了。 法官:兴隆的这张送货单的未结两个字是谁写的?

被告:是我写的。

法官:你现在说的内容跟你之前的开庭笔录上说的不一致,请你诚实回答法庭询问。

被告:好。

法官:兴隆的货到底是谁提走的?

被告:原告。

法官:拓宇世纪出库单是什么情况?

被告:已经给客户了,账已经结了,已经给原告财务了。

法官:原告什么意见。

原代:如果把货款交到公司后,这张单子就不会留在原告手里。

被告:不管结账与否,都在财务手上。

法官:为什么这张单子上写的个人。

被告:因为当时是卖给个人了,是原告介绍的客户,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所以填的是个人。当时就已经把钱过结了。

法官:为什么上面写的是未结?

被告:当时客户已经结了一半,300元,还剩300元后来结了,所以就先写的未结。

法官:原告什么意见?

原代:不同意。如果照被告说的,结了一半的话,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写。这这张单子上写的是个人应该指的是被告。

法官:拓宇世纪是什么公司?

原代:是我们公司借用拓宇世纪的出库单,但实际业务还是我们公司。 法官:这张送货单是什么时间?

原告法定代表人:20xx年x月x日。

被告:记不清了。

法官:顾客写着孙某,这两张送货单你什么意见?

被告:是放在别人的电动车上测试用的,两张单子的货物单价是一样的,因为要测试都算是我借用的。6862送货单是因为我笔误所以没写测试。

法官:这些货在哪?

被告:我也不知道,因为当时我离开公司的时候这些货的测试期还没到。 法官:测试期是多长时间?

被告:15个月。

法官:你是什么时候没去公司的?

被告:20xx年x月x日

法官:你测试的货是给谁了?

被告:给两家客户了,名字我不知道。

法官:这两张借用的单子原告什么意见?

原代:被告说的话前后矛盾,这两张单子的价格都是810元,上面明确标注了顾客是孙某,而且是未付。

法官:这张送货单括号里面写的测试是什么意见?

原代:是孙某自己填的。

法官:被告交到你公司财务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吗?

原代:当时公司管理比较混乱,被告是公司的业务经理。

法官:所有发货人写的都是马某某,你们认可是马某某吗?

原代:认可。

被告:认可。

法官:原告说一下正常提货的过程?

原告法定代表人:我们公司有一个送货的,叫赵某,客户一般都会给公司打电话,被告有时候不在的时候,就让赵某把货送过去。有一部分是赵某填的提货人,如果被告人要在就是被告孙某填。在密云辖区都是由被告孙某负责的。 法官:说一下你报账的情况?

被告:正常情况下是我报账,之后他把条给我我撕了,但是有的因为各种原因他就没有给我条,我只负责出货。

法官:双方对事实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原代:没有。

被告: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这四张送货单都是应该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希望让被告偿还货款。 法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结束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由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法官: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告:不同意。

法官: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三、相关法律分析

1、通过旁听这件案件的庭审,我对案情有了一些自己的认识和了解:

(1)案情分析:

原告公司起诉被告的是被告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通过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为妻子的公司购买本公司生产的电瓶,后拒绝付款,侵占了公司财产。但被告对此持否认态度,辩称自己没有不是个人名义购买电瓶,电瓶是自己爱人直接联系公司送货的,自己是在后来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填了出库单,货款也已经结过。从双方的陈述中其实可以看出,双方曾经是好朋友,一起开公司,双方由于分红问题而引发的诉讼,被告人孙某现在也已经离开了公司。

(2)证据分析: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只有由孙某签发的送货单原件和股东合作协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都予以认可。原告的证明过程是:第一,送货单上有孙某的签名,并且是表明的个人,所以证明是孙某提走的货物,而且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电瓶;第二,送货单上写着未结的字样,所以认定货款尚未结清;第三,原告提交了股东合作协议,证明双方的股东身份及合作关系。

被告对此有自己的答辩意见,总结如下:被告辩称自己是公司股东之一,与法定代表人是好朋友,共同开的公司。在这件事情中,兴隆公司是被告孙某爱人开的,孙某爱人直接联系的公司让公司送货,货物买给的是个人,所以填写的是个人,货款分两次结的,每次300,所以第一次只结了300元,所以写着“未结”。后来已经和公司财务结清。

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讲述完全不同,双方私下肯定有着其他恩怨,所以想借这次的矛盾使孙某退出公司。但我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双方的证据都不足,原告只能出示送货单,证明力度欠缺,货款的问题,相应的可以以会计账簿予以证明,而被告方面显得非常被动,没有任何证据提交,所以他所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证人即可以证明电瓶是他人购置的,和孙某无关,货款可以以财务账簿加以证明。

2、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可以得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孙某是否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电池;二是货款是否支付。由于法官现在没有做出判决,所以个人分析如下:

(1)如果原告胜诉,也就是说被告确实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电瓶,并且没有支付货款,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那么,孙某确实违反了股东义务,侵害了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公司损失和其他股东损失。

(2)如果原告败诉,即原告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无法证明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则被告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旁听心得

这次去法院旁听庭审,虽然路途比较遥远,但还算比较顺利。案情不是很复杂,通过短短的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基本上可以缕清案子的基本情况。以前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接触到的大部分都是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例,这次去听公司法的案子使我法律的学习更加的完善和全面。

回来以后整理案情,研读法条的过程,让我重温了曾经学过的知识,对照实际案情使我记忆得更加牢固,将知识和亲身经历过的案例结合起来,使我对很多问题也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在此期间,我也学会了很多平时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了解了一些生活中最普遍的一些问题,在这些我今后必须面临的问题上无形中积累了经验。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在起初创业的时候大家都能一起吃苦,好朋友可以共患难,共进退,但当公司步入正轨,开始挣钱分红的时候,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股东之间往往会产生许多矛盾,昔日的好朋友也会一拍两散,对于这种问题,其实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在股东之间关系好的时候,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可能不会上纲上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去做,但当出现矛盾出现分歧的时候,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分得更多的利益,通常会将曾经的小事情翻出来,曾经的友谊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金钱面前没有永远的朋友”,是现代的公司内部常见的现象。如果可以介入第三方的调解使把大事化小,则对公司的发展也会有好处,但如果像本案一样,双方的态度都十分尖锐,不同意调解结案,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很强的公司,则损失很大。

同时,我也重温了一年前在法院实习的日子,回想起来还是很怀念那段充实的生活,也重温了法庭庭审流程。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仅靠读书本、读法条并不能够很好的掌握。法律的指定是为了服务于大众,使大家可以有法可依,出了问题可以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们学习法律,日后从事有关法律的工作,对待法条不能生搬硬套,应当立足于社会,要活学活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学习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