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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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司属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伤亡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安全监管部门。

3、公司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建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

4、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分公司和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确保保护抢救兴员的安全的同时,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级及报告时间

1、一级重大事故

A、一次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C、半小时内用电告、传真等快速方法报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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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重大事故

A、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C、半小时内用电话、传真等快速方法报至公司。

3、三级重大事故

A、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B、重伤20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D、半小时内用电话、传真等快速办法报至公司。

4、四级重大事故

A、死亡2人以下;

B、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D、一小时内用电话、传真等快速办法报公司。

5、用快速办法报送重大伤亡事故情况后,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后报送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和部门。

三、事故处理

1、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或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分公司应在24小时内填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快报表》报送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会,由公司按省市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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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分公司每月28日前向公司报送伤亡事故月报表。

四、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经过和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未制定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不放过。

五、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据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程序》;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5、《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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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制定伤亡事故处理预案,成立伤亡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轻伤事故要当天报各后勤服务中心经理,说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处理结果,经理要将情况及时上报总务科。

三、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校区领导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不得隐保或瞒报,并立即启动伤亡事故处理预案,成立伤亡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立即实施抢救,同时要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不得擅自挪动现场的人证、物证、旁证等材料。

四、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要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对事故发生现场及时进行勘察和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出据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要派专人做好亲属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实向职工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事故的处理情况,避免事态扩大。

六、要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赔偿工作及其他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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