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 ,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人分配,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3,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 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 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 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 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 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 4.营业税及附加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 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 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

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 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 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 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 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 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 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

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 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 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

第21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22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 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

第24条 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

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

第25条 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

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

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第27条 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水电,取暖,运输,推销及零星购置的费用消耗。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差旅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

(八)交际应酬费。

(九)上交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十)各项保险费用。

(十一)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28条 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按月支付。

第29条 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条 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 %提取

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

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

第31条 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

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32条 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第33条 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 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 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 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 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 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 4.营业税及附加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 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4条 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

1.资产负债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2.财务收支明细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3.损益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4.利润分配表 年报 年度终了后15日报出 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

会计报表报出前,须由本所主任签字。

第35条 本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机构合并,分离,撤销和分步制时必须进行会计业务清算,包括清理债务。

严禁任何人借机构变动私分变卖,转移集体财产。

会计清算业务应有清算报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存档。

第36条 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收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第37条 会计档案由本所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

保存期限为:会计凭证,帐簿和月报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38条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时应列出清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报告批准书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39条 机构变动时会计档案应造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第40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相低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二篇: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核算原则

第二节 记账与账簿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四节 长期投资

第五节 收入和利润

第六节 会计科目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八节 清算业务

第九节 财务管理

第十节 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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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核算原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五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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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有外币收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臵相应的外币账户。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收入、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有关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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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记账与账簿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手续齐备,数字准确。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臵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会计账簿必须以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4

3.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4.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5.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6.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臵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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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账。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摊销。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值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支付税费等作为原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值。

(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值。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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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记账。

(八)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其原价的百分之五以内由律师事务所自行确定。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列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实地盘 7

点一次。盘存数如果和账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损耗后的余额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或评估确认价以及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入账。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 8

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账。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上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应收项目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单独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应收项目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单独核算。对于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

第二十七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长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节 收入和利润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咨询、代书而向 9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包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传真邮件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担任法律顾问的,以年实际收入顾问费的数额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到的预付款项,以案件终了为业务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按年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可以采用表结法,也可采用账结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期间发生的事项,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会计报表作调整。但如果事项重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六节 会计科目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统一规定设臵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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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应设臵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和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臵“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02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单位收到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应按在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臵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11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对人民币和外币设臵“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6.单位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在按外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必须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时,应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率将其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并将外币账户余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本期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第1012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资金。

2.外埠存款是指异地分支机构、临时机构在异地银行开立账户的款项。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异地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异地账户的汇款时,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12

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单位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

第1101号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单位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 13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1122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2.单位业务收入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3号科目 预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预付货款,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第1221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范围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及应向 14

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412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

2.少量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批量的采取分次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511号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性(通常超过一年)权益性投资。

2.单位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 15

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合伙人资本”等科目。

5.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股权持有期间内,单位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单位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6.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股权持有期间,单位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单位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单位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 16

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7.单位处臵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8.本科目按被投资单位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6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单位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第160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0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17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应交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本科目。 第1604号科目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701号科目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01号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推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单位发生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90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18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臵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19010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2)19010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3.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贷款。

2.单位借入各种短期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201号科目 应付票据

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2202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费供应等,款项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5@p账单),借记有关科目,贷 19

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203号科目 预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向当事人预收代理费等费用。经办人员不得从预收账款中提出劳务报酬。

第2211号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

1.本科目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2.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单位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单位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第2221号科目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 20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2.单位交纳的各种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费,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费。

第2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及业务协作费用等。

第240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臵明细账。

第2501号科目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第287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21

本科目核算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按年度业务收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计提,总额不超过五十万。

第4001号科目 合伙人资本(或投资)

1.本科目反映合伙人相对不变的永久性资本及其增减数。

2.合伙人的初始投资、明确的增资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明确的减资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合伙人投入单位的资本额。为反映各个合伙人对单位的投资情况,“合伙人资本”账户应根据合伙人姓名设臵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增值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账户。

第4002号科目 合伙人往来

1.该账户反映合伙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合伙人权益的增减变动。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2.合伙人从单位的提款数、取用商品数、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代付款项、合伙人向律师事务所借款数、合伙人应分摊的亏损、转增资本等记人该账户的借方;合伙人本期应分得的利润、单位代合伙人收取的款项等记人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往来”账户的余额若在贷方,表示单位应付合伙人 22

的款项,若在借方,表示单位应向合伙人收取的款项。“合伙人往来”账户也应接合伙人姓名设臵明细账户。

第4103号科目 损益汇总

1.该账户相当于单位会计中的“损益汇总”和“利润分配”账户。反映律师事务所损益的形成、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

2.贷方登记从有关收入账户转入的数额,以及亏损的弥补;借方登记从有关成本、费用、税金等账户转入的数额,以及利润的分配。该账户期末结转“合伙人资本”账户后一般应无余额。

3.单位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单位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

第60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

2.单位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向当事人退款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收入,都应冲减本期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 23

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的种类设臵明细账,同时还应按经办人(创收人)设臵明细辅助账。

第6111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2.单位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30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与开展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2.单位发生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401号科目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开展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专职、兼职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各种薪酬(含律师提成费用,律师提成费用按月或按次发放,以一个会计年度为 24

核算周期,按年汇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用;

(3)培训费、会费、个案咨询费用;

(4)学术、研讨、会议费用;

(5)车辆燃料修理费;

(6)其他用于业务的开支。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臵明细账。

第6405号科目 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业务收入而应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602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含合伙人工资);

(2)计提的福利费、医疗费;

(3)计提的教育经费;

(4)固定资产折旧费;

25

(5)律师机构开业、变更、撤销的登记费;

(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报刊公告费、年度考核费用、律协会费;

(7)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8)交际应酬费;

(9)保险费;

(10)待摊费用摊销;

(11)办公、邮电费;

(12)其他费用。

3.单位发生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4.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603号科目 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损失(减汇兑收入)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2.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 26

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711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与开展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损益汇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1.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月报表和财务年终决算报表。财务报表的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发。

财务月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收支明细表

财务月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十日内报出。

年度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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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年终决算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报送主管部门并限期审核。

报送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都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章和主管会计章。

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收入总额及收入构成;

(2)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3)税、费交纳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6)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清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销和转制。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银行账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终了,编制 28

并报送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第九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统一收费#5@p。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账,不准留账外资金。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会费、公告费。律师注册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十节 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有关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度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年度 29

会计报表(包括清算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 30

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会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账公司代理记账。

第五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黑龙江省司法厅主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的更换也应报主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实行前发布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的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表1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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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利润表 表3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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