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详细询问,完整记录,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并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

二、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并完整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

三、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及社会反映和举报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完整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 卫生监督所,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四、上报时间在2小时内,如遇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上报,不得延误。

 

第二篇:大同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大同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大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㈠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传递、报告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1

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逐步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信息:

㈠ 各类食品在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的总体情况; ㈡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

㈢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及本市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

㈣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市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

㈤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 ㈥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㈦ 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㈧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

㈨ 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 2

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十一)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遇有重大、紧急申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大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随简报一起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研究、批复,发送给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主要领导同志。

对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七条 经整理后的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㈥项至第㈨项规定的,以及重大、紧急的申诉、举报或案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随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将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的批复,以及专题会议形 3

成的决议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或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㈠ 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㈡ 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㈢ 对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㈣ 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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