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再陷“审计门”面临索赔逾千万

普华永道再陷“审计门”面临索赔逾千万

“四大”之一的普华永道又一次身陷“审计门”。日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建材投资)一纸诉状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普华永道在审计中建材投资持股的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百安居)时存在审计不实,构成了对中建材投资合法权益的侵害。

尽管普华永道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双方仅仅只是互换证据并进行书面陈述,案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建材投资:审计存在重大疏漏

中建材投资系国资委下属的中国建材集团的骨干企业,分别持有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百安居)35%的股权、北京百安居17%的股权。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中国)则分别持有深圳百安居和北京百安居各65%的股权。

20xx年以来,普华永道一直为北京百安居和深圳百安居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了北京百安居和深圳百安居20xx年度、20xx年度、20xx年度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然而,根据中建材投资委托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百安居集团的关联交易》报告,以及百安居中国委托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的相应分析,普华永道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存在重大疏漏。其主要表现是:在相关的关联交易中,审计报告重复计提两公司应支付的管理费与系统支持服务费,多记系统支持服务费,采用不当的区域总部管理费用承担原则,少记公司间资金拆借利息。

中建材投资认为,这些直接导致了两公司的实际利润减少,从而实际减损了作为两公司股东的分红所得。另外,由于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者存在故意协助外方大股东转移合资公司利润嫌疑,导致中建材投资遭受损失,因此应由普华永道应向其承担此审计不实导致的赔偿责任。

态度:要求赔偿逾千万

8月份,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中建材投资在起诉书中明确指出,普华永道审计报告存在若干不实,追索因其审计不实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据悉,中建材投资还将在深圳当地法院提起关于普华永道对深圳百安居审计责任的诉讼,索赔金额达1000多万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德勤出具的《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百安居集团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关于北京百安居20xx年对关联公司的销售额、总账和审计报告中对关联公司的销售的披露也与普华永道不一致。普华永道审计报告少计北京百安居对昆明、深圳、无锡、哈尔滨、珠海、成都和上海部分门店的销售。

北京百安居和深圳百安居的员工曾向中建材投资反映,在普华永道历年对合资公司的审计中,从未对历年的年底存货进行盘点,未进行规范的函证程序。

另据了解,20xx年~20xx年期间曾出任百安居(中国区)总裁的卫哲曾经就任普华永道的高管多年,自19xx年起他便担任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现普华永道上海公司)的企业融资部经

理一职,19xx年更是担当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收购及兼并部高级经理。有专家认为,这其中可能会存在关联审计的可能性,也可能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独立性。

据知情人透露,中建材投资希望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于上述行为予以关注,并同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告:原告主张不适当且无依据

对于中建材投资的起诉,普华永道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昨日,普华永道在发给本报记者的一份书面答复中称:“我们已被告知此诉讼,并确信原告的主张是不适当且无依据的。”

普华永道并非第一次遭遇 “审计门”。20xx年,普华永道就曾因为违反审计程序,擅自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被上海外高桥(600648,股吧)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索赔2亿元。虽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但是普华永道却为此向外高桥支付了约2000万元的赔偿金。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该法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律人士分析,如果普华永道此次被认定承担责任,不仅将面临北京方面400多万元的赔偿,还有深圳方面高达1000多万元的索赔,同时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风险,更可能涉及普华永道伙同百安居逃税、非法避税的法律问题。作为全球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可能会对其在业界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普华永道方面表示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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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意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因此,从程序设计上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已刻不容缓。下面笔者就管辖权滥用的原因作一些初浅的探讨,以供商榷。

现象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分析,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上诉后,往往既不提出理由,也不提供证据,80%以上均是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因此,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在逐年增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事人滥用申请管辖异议权,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

动机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较多。这是因为合同纠纷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法院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一方面,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损害后果的,还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若其异议最终裁定为不成立,同时因其导致的审判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设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的作用。

6、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加以限制。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间以15-20日为宜,并且该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应当限定在7日内。另外对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第二篇:普华永道(全面)审计底稿

索引号:X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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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全面审计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