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调查

我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检查情况汇报

为切实摸清全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思路,依据凤综治委[2011]16号文件精神要求,由县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组成督查小组11月10对全县8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督查组对要求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8家单位进行了督查:人社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警大队、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对照凤综治委[2011]16号文件要求的督查内容来看,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会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都很不完善。在人民调解业务实际开展方面,交警队和教育局设立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了人民调解业务,其它的行业性调解组织由于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正确理解,因而没有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8家单位以文件形式发文建立组织并报综治办备案的有5家:人社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自19xx年起一直设有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两内设部门合署办公,是常设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工作机构,承担了专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要求。卫生局正在学习外地经验,目前在临淮关二院、红心镇卫生院试点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作正在筹备中。交警大队在20xx年9月起挂牌成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室,但调解员没有交警队的本系统本行业人员,也没有将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行文报综治办备案。

三、调解员队伍现状。

除了交警大队,其它单位建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都是以本行业人员为主有一名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工作人员),专门受理本行业矛盾纠纷(投诉)的接待、咨询、登记、调处、协调工作。

四、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问题现状。

1、对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不足。

根据督情况来看,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普遍没有专门调解场所、标识、牌子、印章、工作登记、调解卷宗。

2、人民调解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调解职能区分不清,概念混淆。

如人社局依文件要求上报成立了“劳动纠纷调解组织”,但实际上对劳动纠纷的处理完全由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承担,仲裁和劳动监察都开展经常性的调解工作,有专门的文书格式和文本要求,不属于人民调解工作督查的范围。国土局受理土地权属纠纷的

处理也存在此情况,大部分调解文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不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

工商局的“消协”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是长期设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组织,有专门的公章和规范的调解工作流程,不需再另行制作人民调解公章和卷宗。

3、对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主体理解不清,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后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

县交警大队已于20xx年9月份挂牌成立了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室,当时县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派驻了三名同志参于、管理调解室日常工作。今年6月份县司法局将派驻人员调回,目前该调解室不能规范运行,调解案件的登记、调解协议制作、档案整理、公章使用、调解员管理、经费保障都不能良性运转。

五、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培训。

重点培训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2、加强指导,定期组织督查。

对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单位要求将调解员上报综治办和司法局备案;每月报送调解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同时在县政法委的牵头下,定期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督查。

3、建立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

对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由县财政对调解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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