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交通肇事罪解除##报告书

涉嫌交通肇事罪解除##报告书

呈请解除##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大队已侦查完毕,拟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的##的强制措施:

200X年1月16日16时01分许,当事人XX驾驶XA21X07号公交车沿XX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东路路口左转弯时遇当事人XX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XX路机动车道发生相撞,造成当事人XX当场死亡,XA21X07号车前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案经支队批准于200X年1月17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了##的强制措施,押保证金五千元,由XX市公交公司X分公司担保。

此案经我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和取证,基本事实清楚后,结合案情分析认定,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该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报请支队批准撤销了此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呈请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的##的强制措施并退还保证金。

交通警察:XX XX

二OOX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解除##决定书

解除##决定书

解除##决定书

(2012)赣刑初字第025 号

XXXXXXx 人 民 法 院

解除##决定书(副本)

本院于2010 年 8月 27日决定对被告人 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 ##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2010)X刑初字第0064号

20xx年 10月 8日

(院印)

XXXXXXX 人 民 法 院

解除##决定书

本院于2010 年 8月 27 日决定对被告人XXXXX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XXXX##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2010)X刑初字第0064号 20xx年 10月 8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