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120xx2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5甲

申请事项

请求:1、依据《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款进行鉴定;

2、依据《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的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3、依据《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清单报价(见附件)对诚信药业大厦1层—5层整体外门脸装修工程(含外台阶及车道)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诚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1号诚信药业大厦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双方于20xx年8月10日签订的《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药业大厦1层—20层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含地下室楼梯)以及1层—20层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

装饰范围以清单报价中的项目为准,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总造价7,239,708.70元,具体内容由《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报价书》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量增减:根据甲方要求,产生量差时按当时《室内装饰工程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款和数量为准,多退少补”。

20xx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的《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担诚信药业大厦1层—5层整体外门脸装修工程施工(含外台阶及车道),装饰范围以清单报价中的项目为准,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总造价5,012,245.34元,总价一次性包死,具体内容由《诚信药业大厦整体门脸装饰工程报价书》约定。

20xx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增项签证》的甲方确认,应在申请人报给监理后的二十天内完成。

因诚信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申请人起诉至贵院,为了查清事实,特请求鉴定。《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工程量产生量差时按当时《室内装饰工程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款和数量为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对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该依据约定按照清单报价对工程款和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了总价一次性包死,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已经约定了按固定价结算,所以这部分工程款无需鉴定,双方争议的只是 2

增项部分,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清单报价对增项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

申请人将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3

 

第二篇: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森,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二、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提供材料的单价和总价款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及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单价和总价款存在分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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