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自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确认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优惠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填表说明及计算公式

1、本表“内销给出口企业”栏,填报销售时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的全部销售额;

2、本表第6行“进项税额发生额”的(a和b)栏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额明细)第(12-11-15-16-20)行“税额”本月数和累计数;(c和d、e和f、g和h)栏数应分别按各自销售收入占同期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a和b)栏数计算;(自产软件产品如果按实际成本分摊进项税额的,按实际分摊的数据填列,另附分摊计算说明。)

3、本表第7行各栏数=第5行-第6行;

4、本表第9、10、11行仅适用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填报,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不必填报,其中第10行各栏数=第6行+第9行×17%×销售收入比例,第11行各栏数=第5行-第10行;

5、本表第13行各栏数=第7行/第1行×100%,但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的(g和h)栏数=第11行÷第1行×100%;

6、本表第14行各栏数=(第13行-3%)×第1行;

7、本表中标以“――――”或“0”格不必填写,其余未作说明或标注的空格一律按实际数填写。

 

第二篇: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时限和内容

第二条 即征即退时限:自20xx年6月24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即征即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三节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在20xx年9月1日起取得市信息委审批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第六条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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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仅限于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对进口的软件产品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 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指在同一张#5@p上收取的)。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收入、成本的,可 2

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把握的标准是“四分开”,并且必须四者之间分别一一对应填列在相关报表、#5@p、凭证上。即有自产“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必须将软件产品收入和硬件产品收入在合同上分开、在#5@p上分开、在财务核算上分开、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分开。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 在20xx年4月30日前有“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软件产品收入与硬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5@p上开具的(需注明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名称及销售额)仍可退税,20xx年5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的软件产品收入与硬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5@p上开具的一律不予退税。

第四节 退税审批

第十四条 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月可到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20xx年5月1日起涉税事项集中受理后一律向征收税务所大厅),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均需附报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退税申请报告;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

证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四)当期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五)当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软件销售#5@p复印件(数量多的可附清单);

(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一);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附件二);

(九)《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附件三);

(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附件四);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六条 退税受理方式

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领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按要求填列并报送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附报资料。各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大厅涉税窗口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按时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资料完整 4

规范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各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将受理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按时进行审核或移交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退税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所在收到企业退税资料或征收税务所移交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安排税务管理员,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1.“嵌入式软件”产品未分别核算收入、成本或核算不清的;

2.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3.外购直接销售的非自产的软件产品;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失效的;

5.纳税人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6.纳税人开具软件产品销售#5@p与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不一致的;

7.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不在同一张#5@p上收取的;

8.纳税人在20xx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的;

9.“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不符合“四分开” 5

条件或四者之间不能一一对应的;

10.检查部门查补的税款。

(二)审核要点

1.“嵌入式软件”产品划分标准:

(1)“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收入、成本的软件产品。

(2)“嵌入式软件”产品20xx年8月底前按市局颁布的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批的名单为准;

(3)20xx年9月1日以后“嵌入式软件”产品按软件登记部门在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指明的为准。

2.软件产品销售额的审核:

(1)纯软件产品销售额按照企业开具的#5@p金额确定;

(2)混合销售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软件产品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一张#5@p上的金额确定;

(3)“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硬件组合销售中的硬件产品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审核

(1)纯软件产品和混合销售的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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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硬件组合销售的纳税人能按实际的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分别正确核算的,可按实际核算金额来确定进项税额;

(3)软硬件组合销售的纳税人不能正确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及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发生的共同费用中的进项(如办公用品和水电费的进项)的,按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的实际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来确定进项税额;

(4)“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准确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否则不予退税。

(5)要注意“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硬件组合销售产品的纳税人故意不取得硬件产品抵扣凭证或取得抵扣凭证不认证不抵扣,在销售#5@p中扩大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情况发生。

4.软件产品核算上的审核

(1)注意纳税人开具的软件产品#5@p一部分在当月进行核算,一部分#5@p在次月进行核算的情况审核;

(2)注意纳税人当月进项税额较大而且当月有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月软件产品开具的#5@p在次月进行核算的情况审核;

(3)注意纳税人软件产品#5@p开具日期的审核。

(4)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收入、成本。

5.软件产品退税额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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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额不得大于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当计算得出的软件产品退税额大于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时,退税额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

6.从20xx年5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分列申报后, 应按月将即征即退申请表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对季度即征即退税额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沪国税流〔2006〕5号文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20xx年1月1日后,本市已实施增值税“三级预警管理制度”,凡列入“预警名单”的纳税人必须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对软件企业发生抵扣凭证比对异常的、滞留票较多的、#5@p使用中有问题的、有二次#5@p协查等情况需要核查清楚的,与之相对应的当月退税在未查明原因情况下应暂停退税。税务所必须查明比对异常的原因, 如属比对结果正常的必须由税务管理员在退税审核表中说明情况,方可恢复退税;如属故意虚开增值税#5@p或收受对方虚开的各类进项#5@p的,将移送检查部门进一步检查并取消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

(三)表式的审核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的审核要结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及《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一起审核,要特别注意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做到表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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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退税审批流程

主管税务所税务管理员在收到退税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上述第十七条要求进行审核,同时需填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并在审核意见栏内分别签署意见后,随同电子信息,送税务所分管所长复核,税务所分管所长签署复核意见,对退税额每次超过二十万元的审核,必须由分管流转税条线的所长签署复核意见后,再报主管税务所的为主所长审核签字确认。然后将符合规定退税条件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送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由业务科审批后送分局分管局长审批)。流转税管理处税政员审核后送分管处长审批,分管处长(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返还内勤,由内勤将退税资料及电子信息返回各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在CTAIS中做好退税文书后,由征收税务所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区局计划统计处,由区局计划统计处退税。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管理机制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工作要求高。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工作各单位领导要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实行为主领导负责制。各单位都必须建立逐级负责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来加强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辅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讲清政策规定的内容、享受的范围、条件及税负的计算方法等, 9

使税企双方对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更好地使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浦东新区软件行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服务意识

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前提下,要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上报的即征即退申报,只要申报及时、内容真实、资料齐全、计算准确,符合优惠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特别要加强即征即退基础资料建设,建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台账》(附件五),《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台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即时登记,每季终了次月10日前送流转税处备案(纸质及电子文档),同时需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项审核审批资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责任考核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因工作失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区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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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局流转税处,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按总局和市局规定执行。

附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附件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 附件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 附件四:

附件五: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1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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