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改制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任何申请均要填写“基本信息”栏,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栏填写可联系到公司的电话及公司的邮政编码。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到董事成员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的,同时在“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项目内填写变更后股东(发起人)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增设分公司”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勾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勾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勾选“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3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名 称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职业 状况

照 片 粘贴处

原登记事项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职业 状况

照 片 粘贴处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经 营 者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组成形式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资金数额

(人)(万元)

(人)(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3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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