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xx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

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xx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 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 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 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 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 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 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第二篇: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

附件: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 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 2 -

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十四条 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三章 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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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三)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

第二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 4 -

假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确定。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单位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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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与制定与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的全过程;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 6 -

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 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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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首席代表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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