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xx年第77号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已经于20xx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

规章制度控制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发电公司)(2×1000MW)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标准

3.1 20xx年4月9日 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2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3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3.4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3.5 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3.6《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3.7 电监会20xx年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4 职责

4.1 鲁阳发电公司负责对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项目部(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2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管

理工作。

4.3监理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 5事故管理

5.1 事故分类

5.1.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2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6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7 机械事故:指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损失的事故。

5.1.8 火灾事故: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9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2 事故报告

5.2.1 报告时间规定

5.2.1.1 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

a)鲁阳发电公司员工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填报附录A),安全监察部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b)工程公司员工发生及收到参建单位上报的轻伤、重伤事故后,8小时内向鲁阳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见附录A)。

d)监理单位员工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8小时内报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

e)施工单位员工发生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后8小时内报监理单位和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

5.2.1.2一般及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a) 鲁阳发电公司员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公司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河南分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接到参建单位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上报河南分公司。

b) 工程公司员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形式向鲁阳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公司本部(填报附录A)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向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c) 监理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d) 施工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鲁阳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5.2.2 事故报告的内容。职工伤亡事故报表(附录A)、工伤资料清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附录C)、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附录B)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务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5.3 事故调查

5.3.1 事故现场管理

5.3.1.1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

5.3.1.2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要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

5.3.1.3 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有关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

5.3.2 物证搜集

5.3.2.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5.3.2.2对搜到的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5.3.2.3 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3.3 事故材料的搜集

5.3.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 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 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 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3.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 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3) 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

4) 事故前当事人的健康状况;

5) 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3.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到有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3.5 现场拍照

5.3.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5.3.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5.3.5.3 事故现场全貌。

5.3.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要包括了解事故所必要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4一般及以上事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合调查。

5.5 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

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轻伤、重伤事故按以下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5.1 鲁阳发电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

5.5.2 工程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工程公司负责调查处理,鲁阳发电公司参与调查,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5.3 监理单位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参与调查,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5.4 施工单位发生的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和监理单位参与调查、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6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6.1 事故分析步骤

5.6.1.1 查阅事故调查资料,弄清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5.6.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6.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5.6.1.4 确定事故的间接、根本原因;

5.6.1.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6.1.6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7事故处理

所有的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 记录

6.1 《职工伤亡事故表》

6.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职工伤亡事故表

编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编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编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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