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调查报告摘要

直接調查報告摘要

政府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

所提供的評估服務

背景資料

           「特殊學習困難」是指一些兒童儘管智力正常甚或較聰穎,在學習上卻有嚴重障礙。本署曾接到家長投訴,指政府當局並未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提供適時的評估及足夠的支援服務。很多家長顯然並不知道這類兒童可得到甚麼服務、由誰提供及服務範圍等。

2.        本署關注當局有否相關的制度和程序,確保能夠適時鑑別這類兒童,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協助。因此,申訴專員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宣布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7(1)(a)(ii)條主動展開直接調查。這項直接調查的範圍如下:

(a)       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及衞生署為幼稚園至小六的學生評定是否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評估服務;

(b)      教統局及衞生署在提供這類評估服務方面的角色;

(c)       評估服務的協調工作-

(i)       政府內部;以及

(ii)      政府部門與志願機構之間;

(d)      現行機制的效率及成效;以及

(e)       政府為提高市民(尤其是家長和教師)對特殊學習困難的認識而採取的措施。

3.        除了審研教統局及衞生署提供的文件外,本署亦會見了一些家長及小學與志願機構的人員。

特殊學習困難的定義

4.        教統局及衞生署對「特殊學習困難」有類同的定義。概括而言,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儘管智力正常,並有充分機會接受教育,但在掌握言語或文字技巧以至學習其他基本技能上,卻有一定困難。這些技能包括:

l    聆聽

l    說話

l    閱讀

l    書寫

l    推理

l    數學

5.        本署挑選了若干實例載於附錄A1,以說明幾種不同類型的特殊學習困難。

評估服務:初生至小學期間

 

衞生署

6.        家庭健康服務:定期約見所有初生至五歲的兒童,並把懷疑有發展或學習問題的兒童轉介到「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接受進一步評估。

7.        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為十二歲或以下有發展障礙的兒童提供多方面專業評估服務。在接到註冊西醫或心理學家的轉介後,先由護士進行初步會見,其後由分析會議決定要進行的評估類別。在首次會面中,護士會把「兒童體智評估記錄」小冊子交給家長,解釋評估服務流程,並在完成評估後提供評估摘要。

 

8.        學生健康服務:透過學生健康服務中心,為所有參與是項服務的中小學生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評估。對於懷疑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個案,會轉介到健康評估中心作進一步的心理健康評估。

 

教育統籌局

9.        學校與教師肩負鑑別學生是否有特殊學習困難的重任。教統局為教師擬備一份「小一學生之學習情況量表」(「學習情況量表」),自二零零四年九月開始實施。當局採用「從教學中評估」的流程,分七個階段進行鑑別和輔導。下文第10至11段載列其中一些特定目標時限。

10.       每年九月在新學年開始時,教師都會觀察學生的表現;並在十二月至翌年一月期間,為懷疑有學習困難的學生填妥「學習情況量表」。一月中旬之後,學校的特別小組便會分析「學習情況量表」的結果,並鑑別有學習困難的學生:

(a)       學校會為有輕微學習困難的學生提供支援,包括調整教學策略及課程內容。假如學生在輔導後一個學期內仍有嚴重學習困難,便會轉介教育心理學家作評估。

(b)      學校亦會把有顯著學習困難的學生轉介教育心理學家,作進一步評估。

(c)       而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更會獲得額外撥款及專業輔導,以照顧其特殊需要,並定期檢討進度。

11.       教師亦會評估其他懷疑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

觀察所得及意見

特殊學習困難的統計數字

12.       教統局及衞生署提供的數字均顯示,被評定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人數有上升趨勢:

2004/052005/06學年教統局關於主流公營學校[1]小一學生「學習情況量表」評估為有學習困難的學生的統計數字:

 

2002/032005/06學年各主流公營學校新評估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人數(包括小一學生的分項):

 

 


20032006年衞生署評估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的個案統計數字:

 

 

13.       據資料[2]顯示,某些外國學生有讀寫障礙的(佔特殊學習困難個案80%以上)所佔百分比如下:

本港雖有研究特殊學習困難,包括有關普遍率的研究,但本署懷疑當局提供的數字未必能反映本港特殊學習困難的真實普遍率。本署認為,教統局應諮詢衞生署,以及聯絡這方面的專家和有關人士,以取得更真實確切的數據,作為訂定整體服務計劃的依據,從而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家長及學校提供評估及合適的支援服務。

家長對特殊學習困難的認識

14.       再者,家長對特殊學習困難有否認識和了解,亦直接影響到能否及早發現這情況,尤其是當學生的發展障礙並不明顯,或同時有其他方面的殘障。這對於學前兒童,以及由於某些未知的原因(例如在小一之後才入讀本港學校的兒童)而未經填寫「學習情況量表」程序的學生尤其重要。當局可提醒這些家長協助子女,而不是因為子女的「頑劣行為」而責罵甚至懲罰他們。延誤鑑別只會讓兒童的學習困難變得更嚴重,而令他們需要更長時間和多類型的輔導服務。

15.       由於特殊學習困難的嚴重程度不一,兼且可能同時具有其他殘障;評估工作或須由不同專業人員進行,並由不同單位提供輔導服務,家長需要知道向何處求助。

16.       本署從個案研究、市民的意見書及與有關人士的面見所得,發現家長普遍對特殊學習困難認識不多,亦不大清楚當局所提供的評估服務。

教統局的評估服務

教育心理服務

17.       教統局透過本身的職員提供教育心理服務。自2002/03年度起,這項服務亦會由外判人員提供。在2005/06學年,每位教育心理學家平均負責30間學校及處理218宗個案,而外判教育心理學家與學校的比例平均是1比6,每人平均負責106宗個案。教統局透過外判人員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定期進度報告和統計資料,監察外判教育心理服務。此外,該局與外判教育心理學家定期舉行協調會議,並抽樣巡視由外判人員服務的學校,以確保專業服務的水準一致。

18.       提供教育心理服務的教育心理學家人數日漸減少:

就每人照顧的學校數目和平均工作量來說,教統局的教育心理學家與外判教育心理學家所承擔的工作並不均等。

服務承諾

19.       教統局解釋,由於「從教學中評估」是持續的流程,因此難以為整個流程訂定時限。然而,我們認為,既然某些階段已設有特定的時限(第10段),該局沒有理由不為餘下的階段設定目標時限。

20.       在專業評估方面,教統局沒有訂明在學校轉介個案後,教育心理學家開始及完成評估的服務承諾。我們亦認為該局沒有理由不訂明服務承諾。

評估報告

21.       由於評估報告是為了方便教育心理學家與提供適當教學支援給有特殊學習困難學生的學校進行溝通之用,因此,在家長提出要求時,教統局才會給他們一份評估報告或摘要,但須收取影印費。其實,家長必須充分了解子女的情況,才能給予他們適當的照顧和支援;因此,家長有理由和權利知道全面的評估結果,而報告用詞須顯淺易明,儘管該局可能要向他們額外收費。

評估過程的透明度

22.       教統局並沒有告訴家長如何進行心理教育評估和評估的內容。家長對整個評估過程毫不知情。我們認為,該局應把評估過程確實告知家長。

為教師及學生提供支援

23.       一些教師向我們反映填寫「學習情況量表」的問題,以及他們在這方面需要的支援。我們亦關注到學生在進行評估後,被評定為有輕微或顯著學習困難,但並非有特殊學習困難時,他們在學校是否獲得適切的支援,讓他們能有效地學習。


衞生署的評估服務

服務承諾

24.       衞生署並沒有為學生健康服務訂定服務承諾,規定有關人員在特定的時限內,完成評估新個案。

評估報告

25.       臨床心理學家給教育心理學家的報告資料詳盡,若家長及學校要求索閱,也應提供上述報告給他們參考。

部門之間的協調

更清晰地界定教統局與衞生署的責任

26.       衞生署的責任,是為初生至學齡兒童提供全面的健康發展監察服務。二零零六年,該署評估了1,128宗個案,與教統局在2005/06學年評估1,658宗個案相比,該署評估的個案超過合計總數的三分之一,因此,該署在為有特殊學習因難的兒童提供服務的環節上,擔當著重要的角色。

27.       更清晰地界定教統局與衞生署的責任,將有助家長及教師更加了解當局提供甚麼服務及在何處可獲服務。教統局從小一開始,便有為所有在公營學校就讀的學生進行評估,並在這方面擔當主要角色,而衞生署則為學前兒童提供全面服務,並為一些有相關疾病的兒童診斷。我們認為,最理想的是為所有學前兒童提供鑑別特殊學習困難的服務,以便及早輔導。

評估服務的協調工作

28.       教統局與衞生署現時互相協調,確保不會對同一名兒童重複評估測驗,而且彼此交流評估報告。兩個部門利用每半年一次的聯絡會議,促進雙方在運作上的協調。然而,本署建議聯絡會議的範圍應擴大至其他重要事項,例如更清晰地劃分部門的責任,以及訂定更緊密的合作措施。

整合統計資料

29.       目前,教統局及衞生署對評定為特殊學習困難個案各自保存統計資料,而且採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和年度。教統局和衞生署實極需在編訂統計資料方面互相配合,並整理綜合的數據,以便市民參閱及釐訂服務的整體計劃。

宣傳方面的協調工作

30.       鑑於家長甚至學校對特殊學習困難認識不多,對這方面衍生的問題亦不太理解(第16段),教統局及衞生署必須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由於特殊學習困難涉及多個專業範疇,兩個部門應在宣傳方面攜手合作。

志願機構的協調

31.       教統局及衞生署(特別是教統局)肩負提供服務的責任,而一些志願機構亦在考慮更積極地協助有特殊學習困難兒童服務上,作出不少貢獻,因此,政府當局可以考慮更積極地讓志願機構分擔這些服務。

建議

32.       教統局和衞生署一直積極回應本署的調查,並自二零零五年四月起已開始推行改善措施;本署對此表示讚賞。然而,本署認為兩個部門在許多方面仍需進一步改善,因此,申訴專員向教統局和衞生署提出下列建議,並向政府當局提出兩項建議:

           評估準則

(1)      教統局應諮詢衞生署,與這方面的專家及利益相關人士聯絡和合作,檢討評估準則,並提出更真實確切的數據。

           提升家長對這方面的認識

(2)      與志願機構更緊密合作,提高家長對特殊學習困難的認識。

(3)      考慮設立「一站式」服務,向家長及教師派發全面和統一的資料。

(4)      就市民對特殊學習困難的一般認識程度及宣傳效果進行意見調查。

(5)      加強宣傳,提升家長對當局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的認識。

           改善部門之間的協調

           評估服務的協調工作

(6)      擴大兩個部門聯絡會議所涵蓋的範圍。

整合統計資料

(7)      在編訂統計資料方面互相配合,並整理綜合的數據,以便市民參閱。

宣傳方面的協調工作

(8)      共同訂定統一的宣傳策略,以提升市民對特殊學習困難及政府當局各項評估服務的認識。

           改善與志願機構的協調工作

(9)    檢討在為兒童進行評估及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提供支援方面,政府與志願機構如何盡量加強協調及進一步合作。

           改善教統局的服務(由教統局辦理

           服務承諾

 

           (10)   就下列兩項訂定目標時限-

(i)      「從教學中評估」流程中餘下的三個階段;以及

(ii)    教育心理學家在接到學校或其他機構轉介個案後,展開及完成評估的時間。

           教育心理服務

 

(11)   認真檢討教育心理服務的工作及運作方式,包括進一步將服務外判的範圍。

(12)   檢討現時監督外判教育心理學家的表現的制度是否足夠。

           評估報告

(13)   若家長及有關的學校提出要求,應為他們提供完整的評估報告,而用詞須顯淺易明。

           過程的透明度

           (14)   向家長妥善地解釋評估過程。

           對教師的支援

(15)   繼續定期收集教師的意見,以改善服務,並協助他們解決在填寫「學習情況量表」時遇到的困難。

           改善衞生署的服務(由衞生署理)

           學生健康服務的服務承諾

(16)   就學生健康服務所提供的特殊學習困難評估服務,訂定目標完成日期。

           評估報告

(17)   若家長及有關的學校提出要求,應為他們提供詳細的評估報告。

(18)    繼續為有相關疾病的學前兒童診斷。

           更清楚界定教統局及衞生署的職責(由政府當局辦理

(19)    更清楚界定教統局及衞生署的職責,讓家長及教師更了解他們提供甚麼服務,以及在何處可獲服務。

(20)    研究為學前及幼稚園兒童鑑別是否有特殊學習困難,以便及早輔導的可行性。

教統局及衞生署的回應

33.       教統局及衞生署均就調查報告草擬本作出了回應。本署已將這些回應適當地納入最後報告內。

34.       教統局認為,是次調查只是就評估問題進行「狹義」的審研,即「只針對為診斷而進行的評估」。

35.       衞生署強調,問題只會在學習過程中顯現,在這方面,該署可以隨時提供專業支援和意見,協助教統局在教學環境中及早鑑別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

結語

36.       本署這次調查的重點,是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而進行的初期評估。本署明白,評估是持續的過程,最好是從家庭開始,再由學校跟進。

37.       本署亦同意,特殊學習困難首先是教育的問題,教統局在鑑別哪些兒童有特殊學習困難並提供協助方面,應擔當主要角色。另一方面,要教統局及衞生署清楚劃分職責,涉及資源調撥與分配問題。這是政策考慮,須由政府當局決定。

38.       本署將監察教統局及衞生署落實建議的進度,並期望當本署進一步審研當局為這類兒童提供的支援服務時,他們能繼續通力合作。

39.       在本署進行調查期間,教統局及衞生署、小學及志願機構的教職員、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孩童的家長,以及其他人士均曾提供協助,申訴專員表示衷心感謝。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零七年三月


附錄A1

(第5段)

幾種類型特殊學習困難

(a)       讀寫障礙:閱讀及書寫方面有困難,因看不出不同字母和字體之間的區別而引起。

(b)      數學運算障礙:學童在掌握數字、數量及運算方面有嚴重困難,而這現象不能以一般的理智認知困難(如智力發展遲緩)解釋。

(c)       特殊語言障礙[3]:學童有明顯的語言缺陷,影響多方面的語言表現,諸如音系(語音)、語義(意思表逹)及語法等。

(d)      動作協調障礙(發展性協調障礙):學童在協調大小肌肉的活動、控制姿勢和保持身體平衡方面出現困難,因而往往被形容為「笨手笨腳」。

(e)       視覺空間組織及感知障礙[4]:學童難以辨識空間關係,左右不分,以視覺組織非語言事物(包括繪畫及寫字)亦有困難。

(f)       中樞聽覺感知障礙[5]:學童在處理和學習跟語言有關的工作時出現困難。


個案研究中的實例

?     視覺及空間感較弱

將英文字母「b」看作「d」,「p」看作「q」,「u」看作「n」,「cousin」看作「nisuoc」,「醒」看作「星酉」,「村」則看作「寸木」等。

?     難以別發音相近的字

默書時會誤將要默寫的字和其他同音字混淆,例如將「評」寫作「平」;「克」寫作「黑」;「鋒」寫作「風」等。

?     識別詞彙困難

在閱讀及理解關連詞或近義詞時出錯,例如「爭吵」變成「爭嘈」;「秩序」變成「規矩」;「痊癒」變成「感染」;「時候」變成「時間」;「參加」變成「比賽」等。

?     難以次序閱讀

無法逐行閱讀文章,讀完第一行會跳到第三行。

?     難以書寫整齊

寫中文字會「出格」。

?     長期記憶困難

對書本上的字只有短期記憶,數天後便將曾反覆温習過的詞彙忘記得一乾二淨。



[1] 包括政府、津貼及直接資助學校。

[2] 根據20##年9月22日查閱香港特殊學習困難研究小組網站(http://web.hku.hk/~hksld/homepage_e/Dyslexia_e3.html)所得資料。

[3] 根據20##年9月27日查閱衞生署藍芷芊醫生於網站(http://www.fmshk.com.hk/hkmd/may2001/sf20010504.htm)刊載的文章 “Dyslexia and other 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ies”所得資料。

[4] 同上

[5] 根據20##年2月14日查閱Learning Disabiliti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網站(http://www.Idaamerica.us/aboutld/parents/ld_basics/print_ld_asp)所得資料。

 

第二篇:中国信托业行业调查报告(摘要)

第一章 信托行业发展状况

第一节 信托业运行环境

一、宏观经济环境

(一)国内宏观经济形势

20xx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平稳、持续、较快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三年增长9.5%以上。20xx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万亿元,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万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03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达到8189亿美元,国民经济呈现增长较快、效益较好、价格较稳的良好局面。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型,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一定成效。国民经济在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增长的效益也在不断提高,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消费“三套马车”需求渐趋协调。交通、能源等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逐步得到有效缓解;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投资过快增长、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等经济运行中所存在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居民消费和收入稳定增长,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财税、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改革继续深化,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经济发展的资源性约束矛盾越来越突出,“三农问题”影响国民经济全面、协调的发展,内需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经济出现结构性失衡:一方面是高增长、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出口,另一方面是内需严重不足,经济增长缺乏稳定的内在动力。

(二)国际经济形势

20xx年全球经济主要表现为“失衡”与“增长”二个方面的特点。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失衡,经济增长的实际动力从美国、欧洲、日本转向美国和中国二大中心。20xx年美国的经济总量占全球经济总量的35%,但美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7%~8%;而中国经济总量只占世界经济总量的4%,却为全球经济增长作出了50%左右的贡献;而欧洲和日本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为1.5~2%。“失衡”与“增长”的特点明显。

20xx年,国际环境对我国而言,总体上是机遇大于挑战。20xx年世界经济总体将继续保持稳定,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将与20xx年持平。国际产业转移将继续加快,我国对国际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将进一步加大,各国与我国合作的意愿将进一步增强;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石油价格高、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失衡现象将更加明显。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和需求不足的失衡将进一步加剧。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将大大增强,国际经济金融将继续平稳运行,全球金融基本稳定,积极稳妥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良好

的国际收支状况、充足的外汇储备和循序渐进的资本账户开放政策为我国金融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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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环境

(一)金融运行状况

20xx年我国金融业运行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政治、经济环境良好。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为我国金融稳定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及时、合理、适度的宏观调控政策缓解了经济周期波动对金融稳定的冲击。而宏观经济健康运行为金融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机制保持了币值的相对稳定,为金融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工具种类不断增加,金融创新稳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促进了我国金融稳定。

3、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基本化解了历史遗留的金融风险,并初步形成了市场化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重组和改革在稳步推进,有效处置了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少数金融机构出现的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提高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制初步形成,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投资者风险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提高。

4、金融机构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20xx年我国金融机构总体稳健,营状况总体好转,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财务风险得到进一步的控制,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其中,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效显著,信托投资公司进一步焕发其特有的活力。

5、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逐步完善,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已经建立,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系统并存的支付清算系统格局初步形成。金融法治、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会计和审计标准、征信体系的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审慎监管日益得到重视,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渐成共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得到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的协调机制正在建立。金融安全网建设初见成效,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设正在进行和完善。另外,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步得到全社会的认知。

(二)金融市场

20xx年,我国的金融市场从总体上看,在创新中快速发展。货币市场增长迅速,资源配置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信托市场得到稳步、健康、较快发展;债券市场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加快;股票市场在改革中渐进发展;直接融资功能初步体现。外汇市场发展初具规模,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黄金市场已经起步,投资功能逐渐增加。但是,我国各金融市场间的发展还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总体滞后,金融市场的深度不足;尤其是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严重失调,间接融资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市场——信托市场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截至20xx年底,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681家城市信用社、32854家农村信用社、8家农村合作银行、7家农村商业银行、211家外资银行营业性金融机构、220家外资银行代表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9家信托投资公司(4家停业整顿),74家财务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131家证券公司、43家基金管理公司、187家期货经纪公司和11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6家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9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317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11万多家兼业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重组改革的力度,金融机构总体保持稳健运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显著,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迅速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已经展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29个省(区、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开,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保险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基本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上市有效地促进了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完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重组改革初见成效,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速、健康、态势良好。总体来说,我国已基本形成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较为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各金融机构正在努力按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要求建设现代金融企业。但也应当承认我国各金融机构的发展存在良琇不齐的格局。

有关数据显示, 信托作为我国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与数十万亿元资产的银行业、数万亿元资产的证券业和保险业相比,信托业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影响上,都十分有限。作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没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

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清算体系、法律法规、公司治理、会计标准、征信体系、反洗钱体系,以及由审慎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金融改革,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我国支付系统已形成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以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清算系统为基础,同城票据交换所和清算系统以及外币清算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并存的格局。但我国对信托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严重不足或基本没有投入,这已给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是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20xx年底开始,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企业全面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将很快形成。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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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我国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为我国信托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快速增长(截止20xx年底居民储蓄已经达到14.9万亿元),社会大量的闲置资本迫切需要信托这样的工具为其提供丰富多彩、个性化的理财产品,这为信托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供给;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我国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和发展;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也需要信托这样的工具撬动社会闲散资本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这为我国信托的发展提出了现实需求。

一、信托业发展情况

我国信托业自20xx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以来,随着“一法两规”颁布实施,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开拓进取,取得健康的发展。截至20xx年12月31日,55家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492亿元,接受管理的财产总额已达到2200多亿元。20xx年共交付受益人信托财产723亿元、3812笔单一和集合信托项目,按期交付率达到97%。基本没有不能兑付的信托计划。杭州工商信托投资公司的人均创利已达到百万元,理财能力和信托产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评价,到20xx年底,59家公司1300亿旧债基本清毕。

二、信托运行环境

(一)信托的监管体制

随着1995 年《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和20xx年7月《信托法》正式颁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到了逐步完善。2003 年12 月27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对《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从法律上把银行业监管从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分离出来;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正式对外挂牌,标志着银行和信托、证券、保险三个系统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二)信托的制度环境

20xx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20xx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具有信托业法性质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结束了我国信托业20多年来徘徊错位的局面,巩固了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成果。它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站在了全新的起点上,用立法承认信托制度,用法律调整信托关系、规范当事人的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为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信托的法律及制度环境仍然有待完善。

第一、我国信托业缺乏《信托制度法》。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信托法》虽然明确了信托制度,但事实上,该法是属于信托行业的机构法,而非信托制度法。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国内非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制度而形成的信托财产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和证券公司个人委集合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资金投资业务等,并不受《信托法》及信托行业相关法规制度的监管和约束。所以,我国立法部门非常有必要将《信托法》提升为信托制度法,以规范所有基于信托制度而建立的信托财产关系。

第二、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登记制度至今没有出台。《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实践中股权、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房地产、船舶车辆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却迟迟不能到位,有关登记部门以没有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一些信托产品先天不足,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这种“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迫使信托投资公司做出几种选择:一是不实施任何登记行为,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但又签订了信托财产买卖(转让)合同,以此进行“过户登记”,目的是暂时代替“信托登记”;三是特意用质押、抵押登记等“替代性登记”措施并配以公证手段,权当“信托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是广义的信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这些配套制度缺乏,这已经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应遵循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质属性,借鉴国外信托业的做法,尽快颁布信托有关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完整适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以使我国信托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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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业竞争格局

信托是国际上通行的理财制度安排。资产管理是我国目前较大的一个理财市场。目前我国的这个市场存在着同一经济行为、同质信托业务有不同监管部门、不同规则进行管理的无序化乃至混乱局面。存在着有法不依、政出多门、割裂市场、标准不一、多头监管等局面,这已成为当前我国集合理财市场的突出问题和特征。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各路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本质都带有委托、信托关系,而这些金融机构尽管从事的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游戏规则”并不统一,造成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复杂性与混乱。目前运用信托法律关系模式开展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在以下四类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详见下表所示(基本引自:夏斌《中国信托市场的混乱及

中国信托业行业调查报告摘要

中国信托业行业调查报告摘要

[MARK][MOREPAGE][/MOREPAGE][/MARK] 1、商业银行

中国银监会制定并于20xx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法可依。该办法中所所列的个人理财业务,其实质上是信托原理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但其制订的依据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查阅这两个法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并没有对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出任何的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使得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与信托投资公司相比,无论在资金募集方式、业务品种方面,还是在客户资金安全度、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利用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而信托产品严格界定为私募。二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三是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投资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四是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后,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而在20xx年6月银监会下发的4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个人理财在我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标准的约束、不同部门的监管,这一现象早已存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多头管理、多重管理所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局面。

2、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8月批准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申请,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这一重大创新业务已正式展开,丰富了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则是强烈冲击,该业务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具有高度相似性。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即设立基于特定目的、针对特定投资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市场趋同性的基础上,还具有流动性便利、合同份数无限制,产品固定收益性质等优势。

3、保险公司

20xx年6月1日,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多家保险公司也已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多项业务,主要包括:一是资产业务。(1)权益投资,包括直接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3)贷款业务,包括保单抵押贷款和反向抵押贷款等。(4)外汇投资。二是负债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初期,以母

公司保险资金为主要管理对象,随着投资专业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接受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

4、信托投资公司

自《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了“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业务,重新登记后的56家信托公司在“一法两规”的法律框架下,开展了信托理财业务。至20xx年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平均收益率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一致好评。虽然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投资领域较广等优势,但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时,单个信托计划受200份合同和最低5万元人民币起点、禁止承诺固定收益以及私募、流动性差等方面的限制,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除上述五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争抢理财市场外,20xx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39号令,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xx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第22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此外,一些中介咨询机构以私募的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其投资涉及范围比金融机构要广阔的多,涉及房产、教育、收藏等非金融理财方向,所以使其在理财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他们的理财活动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全靠道德约束。

信托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是未来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焦点,也是挑战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系的重要领域。在实现统一监管之前,应尽快由国务院协调有关监管部门,修正各部门现存的规章,统一各部门信托业务的管理细则,努力构建我国统一的信托市场,推动中国信托业的大发展,改善我国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的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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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托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信托业的地位

(一)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地位

在经济发达国家,信托制度在国家和人民生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信托成为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运用领域十分广泛,从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各种私人和公共基金、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到金融领域的集合投资和共同基金,直到国际合作开发重大工程项目,都要运用信托原理和信托制度,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合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二)党的“十六大”对信托业定位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被列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三)地方政府对信托业的定位

如,天津市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办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增建新的金融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通过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产业基金、企业上市等多种渠道,把一部分社会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开办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探索金融业的综合经营。

二、信托业的作用

(一)完善金融体系

自《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信托业回归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业务,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当前我国信托业所提供的服务——信托服务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是依据《信托法》单独确立的,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含盖的。二是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资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三是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已足以支撑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四是我国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现象,与金融体系中这种结构性缺陷不无关系。而解决这种供需矛盾的正确方法,不是抑制需求,而是从制度上提供受托理财的供给。无疑,信托业正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之一。现代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服务和功能,满足了日益成长的我国资产管理需求,填补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信托业的行业地位不是源于别的什么,而是根植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需求之中。现代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长期金融机构,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善融资结构

首先,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银行体系,银行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金融市场承担的风险,金融风险向银行业集中。到2005 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7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据20xx年统计显示,无论是工业行业,还是基础设施产业及其他行业的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间接融资方式的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产业尤其显著。然而,我国许多银行还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不良资产情况仍十分严重,这种融资结构给我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在金融创新、化解风险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目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这些制度都是建立在

传统的物权、债权基础上的,使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之间形成了链条式法律关系和经济联系。这种链条蕴涵断裂的危险,如果其中的一种制度无法使金融资产流动起来,化解金融风险,其他制度几乎也无能为力;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引起系列的连锁反应。而信托制度因其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以及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风险与受益分离等功能,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信托能够使金融资产与外界风险隔离,阻断可能恶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微观危机源头,避免因其中的个别环节断裂或个别危机的洪而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两种制度力量一张一弛,共同维系金融市场的动态平衡。

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制度供给结构现状,迫切地需要信托这种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以此满足市场多元融资结构的要求,另一方面借此改善我国目前不合理融资结构给我国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潜在、巨大的金融体系风险。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信托业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的制度优势将发挥其独一无二的中长期金融功能,有效地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换,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现代信托业以信托本源业务为基础,联结客户和社会,融合理财和金融,这种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业,正是现今我国金融体系所急需的。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提供中长期投资渠道和理财服务,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一方面,我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信托业提供越来越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伴随着我国对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各层面的中长期闲散资金日益增多,并正寻求合理回报的工具和途径,首先是日益成长的私人财富,截止20xx年底,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4.9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如此高的储蓄率,本身意味着极其压抑的资产管理需求未得到有效释放。其次是日益增多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如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等,上述资金规模已不低于1万亿元,无一不需要有效的外部财产管理安排。所有这些,既对我国信托业提出了需求,也对我国信托业提供了供给,从而为我国信托业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四)丰富理财渠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对信托存在着巨大的需求,目前信托的潜力和活力还有待充分发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日益增多的社会闲散资金,正在寻找投资工具,求得合理的回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高达14.9多万亿元;各类基金如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大约有1万多亿元;还有银行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资产和长期信贷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等各类金融资产,这些都需要信托制度提供创新性资产管理工具来盘活。据保守估计,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每年以不低于15%的速度增长,由于投资工具单一,亟须

寻找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金融投资渠道,而信托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委托人的安全与收益偏好,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投资理财产品。

(五)弥补投融资缺陷

“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需要信托业进一步发挥其在投、融资和财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一方面,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领域亟需一种全新的手段和机制加以解决和突破,而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上的信托制度,恰恰提供了一种极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其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独立的特点以及其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综合功能所形成的制度优势,较全面地满足了深化改革中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由于信托业是我国目前分业管理体制下唯一能够联结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纽带,因此,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信托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投融资缺陷。信托可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通过信托资金的运作,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年金信托、保险资金的运作,配合国家社会保障措施及制度,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

(六)弥补社会信用不足

信用是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核心。市场经济既需要国家信用的支持,更需要社会信用的维系。构筑社会信用,制度是根本。信托的存在和发展不但以信用为基础,还具有构筑信用的功能。信托关系就是一种制度化的信托关系,委托人之所以信任受托人,可能因为邻里关系、经济实力、社会声誉等原因,但最终保障受托人可信的是存在于信托背后的各种制度;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制度、有关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制度、专家责任制度等,在这种制度保障下,可以逐步建立委托人对受托人道德、经营能力等方面的信任,对促进我国信用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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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托市场

第一节 信托市场的定义

信托市场是信托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及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信托市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市场是指包括各种类型金融机构所开发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及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而狭义的信托市场则专指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发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及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本文所指的信托市场,除非特别注明,专指狭义的信托市场。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法律、社会信用环境及社会财富积累水平等种种现实原因的制约,信托业发展历经起伏,期间先后历经五次大的清理整顿,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80年代末最多时的1000余家,锐减为目前重新登记的59家。

20xx年始,《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信托业正式走上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规范化发展轨道。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相继开发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如今信托市场已经初具规模。

第二节 信托市场的地位和功能

一、信托市场的地位

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被称为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信托业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与美国各类信托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在其金融总资产中的比重相比,我国信托市场规模还很小,发展空间还相当大。

二、信托市场的基本功能

(一)融资投资

现代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长期信托资金的供应者。通过对来源稳定、期限较长、投资策略灵活的信托资产的持续运作,信托业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上均成了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中长期金融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信托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我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信托市场提供越来越较大的发展空间。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在提升财产效益的同时,将巨额财富导入经济发展的必要轨道之中,是摆在中国金融体系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中就缺乏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提供中长期投资渠道和理财服务,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应该承认,我国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现象,与金融体系中这种结构性缺陷不无关系。而解决这种供需矛盾的正确方法,不是抑制需求,而是从制度上提供受托理财的供给,信托业正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现代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服务和功能,满足了日益成长的中国资产管理需求,填补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信托业的行业地位不是源于别的什么,而是根植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需求之中。

(二)改善融资结构

如前一章中所提及的,目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金融风险向银行业集中。这种融资结构给我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金融风险。所以,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迫切地需要信托这种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满足市场多元融资结构的要求,尤其是中长期资金的需求,改善我国目前不合理融资结构给我国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潜在的金融体系风险。

(三)财富管理

根据“十一五规划”,在今后五年,增加国民收入水平也被列入议题,除了增加薪金劳务等收入外,金融等投资性的收入增长也应大幅度增长。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人均金融资产水平还远远落后。所以,除了传统的储蓄、国债、证券等投资外,我国居民也正在寻找回报合理、风险适度的投资工具,尤其是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金融投资渠道。信托市场能够满足以上需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其形式多样的信托产品,可以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持社会安全与稳定。

(四)财产隔离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因此信托被视为一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优秀财产管理制度。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五)权益分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处置、收益。通过信托公司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将财产权进行拆分、转让。

(六)协调经济关系

它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

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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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托市场的运行主体

一、资金及信托服务的需求方

信托市场中的资金和信托服务需求主要来自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方面。首先,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潜在的直接融资需求巨大。相对其他融资渠道,信托融资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还有利于资金的持续应用和公司的发展。在资金供给方式上更加灵活,可以针对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信托产品,从而增大市场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因此,工商企业成为信托市场中信托产品的主要需求方。在我国现阶段,尤其是近两年来,如下几个行业形成了对信托工具的热点需求:房地产、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并购、优势行业的优秀企业的股权投资、国有企业管理层公益事业等。其次,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很大,与现有的资金供给比起来,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资金缺口,通过介入信托市场可以打破基础设施建设“一靠财政,二靠银行”的传统模式,形成以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民间资金投资、信贷资金投入、经营性资产和收益滚动投入的市场化、多渠道、可持续投融资的城市建设新格局。最后,20xx年我国国内非金融部门(包括居民、企业和政府部门)外部资金来源的结构上看,银行贷款仍高达83%。银行信贷仍然是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投资的主要渠道,风险高度集中。银行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拓展对中长期资产的管理渠道是当务之急,通过信贷资产信托这一准资产证券化手段可以实现中长期信贷资产的表外化,可防范和化解银行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分散、转移银行过度集中的风险。

二、资金的提供方

(一)个人投资者

改革开放25年以来,我国居民个人财产不断积累并出现了可投资性资本剩余现象,社会各层面的中长期闲散资金日益增多,并正寻求合理回报的工具和途径。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而在目前在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下,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在物价上涨压力下,利率有时呈现负利率状况,相当一部分个人在满足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以支撑个人养老、子女抚养、自身精神生活品质提高等新问题。

(二)机构投资者

从机构资金供给者来看,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盈利的提高,普通工商企业生产周转闲置资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日益增多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如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等都有保值和增值的需要。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仍以工商企业为主。

三、资金的融通渠道

信托公司是信托市场中的关键环节,通过信托公司这一桥梁,连接起信托市场中的资金提供房和资金的需求方,实现了引导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在信托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按照信托目的的具体要求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规律进行转移,提升金融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促进信托市场发展,形成手段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现代化程度高的信托产品交易体系框架,信托公司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自20xx年以来,其他金融机构运用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理财业务的趋势日益突出,进入20xx年呈不断加速的态势,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不断推出的各类理财业务,并被批准直接投资组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成立组建内部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类基金产品。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各路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尽管形式不尽相同,运用的理财工具不一,但其本质都带有委托、信托关系。而这些金融机构尽管从事的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游戏规则”并不统一,政出多门、割裂市场、标准不一、多头监管造成了对于我国信托市场认知的混乱。

而信托公司虽然具有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优势,但集合资金类信托单个项目200份合同限制、最低5万元人民币起点、禁止承诺固定收益、禁止开展异地业务以及销售网络稀缺、流动性差等因素,使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也是制约其业务开展的重大瓶颈。 除此之外,20xx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39号令,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xx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第22条中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此外,一些中介咨询机构也在悄然行动。诸如一些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也经常会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建议,设计理财规划。其主要目标客户是个人投资者,根据这些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以及定位的不同,客户既包括缺乏财务知识、需要各种理财指导的大众阶层,也包括资金雄厚的私营商人、高收入人群等。这些理财咨询机构主要以私募的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其投资涉及范围比金融机构要广阔的多,涉及房产、教育、收藏等非金融理财方向,所以使其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一个资产管理业务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正在信托市场上形成,信托公司正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服务机构

信托市场中介主要指依法设立从事信托中介事物及服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银行、托管机构、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五、行业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主要指信托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应当协助信托监管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程,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节纠纷,就信托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信托监管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我国已于20xx年成立了中国信托业协会,它是我国信托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全国信托业自律性协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

六、政府监管机构

根据《信托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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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托市场运行规则

信托市场运行规则是指有关信托管理与自律机构(政府立法机关、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按照信托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参与信托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

与任何市场规则一样,信托市场规则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信托历史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完善有效的信托市场规则使信托市场主体行为合理化、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保证信托市场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信托监管当局对信托市场的有效监管。

目前中国信托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信托市场进入规则

所谓信托市场进入规则是指信托市场主体(受托人)和信托市场客体(信托产品与服务)进入信托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

(一)信托市场主体进入规则

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至14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必须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

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第13条更是从章程、股东、高管与从业人员、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经营场所与设施等方面对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和经营所应具备的相关条件作了详尽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对信托市场主体资格和准入进行了规范。

(二)信托市场客体进入规则

对信托产品与服务进行规范的相关信托规制包括:

1、资金信托产品的进入规则

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根据这些资金信托产品的进入规则的运行实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发行实行了事实上的报批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信托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不得承诺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保本保息条款”,不得以支付信托赔偿金的方式变相“保本保息”。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并被限定为一定范围的、具有风险能力的高端投资者。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在房地产信托方面,“121号文”增加了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难度,为信托业介入房地产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机会。“212号文”则进一步提高了房地产信托的发行门槛(“35%的资本金”、“四证齐全”“二级资质”)。从而使房地产信托融资指向优质地产公司。目前,除了资金信托产品,其他信托产品(如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等)尚待进一步规范。

2、年金信托的进入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发的年金信托规则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中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提供了具有巨大潜力的年金业务市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首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中,中信信托和华宝信托同时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中诚信托则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

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入规则

20xx年4月21日,央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并正式实施。根据此《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与交易须报央行审批,业务活动则由银监会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以特定目的信托(SPT)为中心的信托模式,并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在产品流动性安排上,产品规定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进入该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方可参与投资交易,不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为深化银信合作提供了制度平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在信托公司的上述“十三条”业务中,唯有第一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

务”出台了相应的业务规则,其他业务规则都尚未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统一规范。这也成为目前制约信托公司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信托市场交易规则

所谓信托市场交易规则是指信托市场主体进行信托理财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它是确保市场秩序,实现交易方式规范化的重要原则。在信托市场上,除了一般市场所要求的公平交易,一切交易都必须在自愿,等价、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严禁欺行霸市和强买强卖之外。信托产品目前还定位于私募性质,单一信托计划的合同规模也受到200份的限制,产品流动性也主要还是限于一对一的协议转让。

三、信托市场竞争规则

所谓信托市场竞争规则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维护信托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信托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包括:按统一的政策提供信托产品与服务,并平等地承担各种税负。为了保证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以防止不公平竞争,以保证信托市场活动的平等性。

目前信托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在狭义的信托市场上,各信托公司受银监会(局)的统一监管,信托公司主要还是被定位于地方性金融机构,除了信托市场在地区间的开放性上有待加强外,各信托公司之间所面对的监管政策还是一致的。但是,在广义的信托市场上,由于信托理财业务是一块在金融分业管理体制实行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业务,而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又各自为政,结果造成各种类型金融机构提供信托产品与服务的政策尺度宽严不一。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信托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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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节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一、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底,我国境内共有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4家停业整顿),其中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二、信托公司股东情况

全国当前正常经营的所有公司中,从实际控制人比较可以看出,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占绝大多数,实际控制人为民营等其他资本的占少数。从股权集中度来看,有股权较为集中的(第一大股东占比超过80%),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

三、信托公司法人治理与内设组织机构情况

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现代金融企业自身管理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制度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防止决策失误,实现稳健经营。主要体现在:

(一)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以“一法两规”及相关法规为基本依据,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为主要目标,以全面性、审慎性、及时性、有效性、独立性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建立了授权体系、监控反馈制度等,最终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全面实施组织结构控制,明确“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能和责任。从调查中发现,所有公司都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及相对独立的稽核监查部门,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名副其实,不做表面文章,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体现相互制约。有些信托公司已专门设立独立董事。

(二)各公司根据自身历史沿革和经营需要,全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评价体系,划分部门职责,建立岗位责任体系,设立了必要的职能部门,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独立经营与单独核算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决策系统、执行系统、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之间的信息有效沟通与相互制衡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岗位职责说明和操守细则以及以合规经营、控制风险、经营绩效为中心的考核与评价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应的薪酬制度等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信托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本理念。

(三)进一步强化了业务风险控制。全面体现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流程操作原则、科学评估原则、集体决策原则以及监控反馈原则等。在此基础上,还加强财务会计控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并根据各信托公司的不同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其他控制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

四、信托公司人力资源情况

各信托公司普遍拥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尚可。就从业经历而言,大多数人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业务经验和一定的专业理财能力。而岗位分布则包含前台一线业务部门(包括信托公司自营、信托业务的中直接面向客户为其提供服务的部门,如自营资产管理、运作部门,信托业务的产品制作、营销部门等)、中台二线业务管理部门(指直接对公司自营及信托业务运作提供支持、进行管理、

监督的部门,如研究、风险控制、财务核算、稽核审计、信息技术、法律等部门)、后台三线综合管理部门(指一二线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工会、党办(机关党委等)。目前整个行业人员稳定,但整体从业素质与信托行业的创新发展尚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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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与信托产品

我国信托业自19xx年恢复以来,相继经历了19xx年、19xx年、19xx年、19xx年和19xx年的五次清理整顿。其目的就是让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回归本位,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显然,这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在经济实践中对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定位,也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信托业摆脱困境的迫切需要之所然。到19xx年底,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部业务范围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债务发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融资性租赁,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投资(包括非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代理财产保管、代理收付、基金管理、投资咨询以及外汇业务等。从以上业务范围看,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涵盖了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所有业务。而且大部分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证券部,可以经营证券公司的全部业务,其收入占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收入的40%以上。但在五次清理整顿后,所有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都面临着业务转型的巨大压力。

一、信托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

按照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到20xx年底所有公司的所有负债类业务必须清理完毕。为此,各公司早在获准重新登记之日起就开始制定了原有业务清理规范计划。截至20xx年底,所有公司完成了原有负债类业务的清理任务。虽然工作量巨大,暂时对公司短期的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有利于信托公司轻装上阵,为下一步全面拓展信托主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信托公司自营业务运作情况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根据市场统计,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的开展主要表现在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面。自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在信托公司年度总收入的占比是逐年降低,表明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正在逐步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方向转变。

三、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运作情况

重新登记后的各家公司依托国家经济发展大环境,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在巩固和规范原有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全力投入业务创新,积极拓展信托主业,努力扩大信托市场份额,致力于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构筑一个集投资、融资于一体,同时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专业金融服务新平台,促进全行业的业务转型,初步构建信托公司主营业务体系,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信托市场已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型、股权投资型、资金贷款型、资产准证券化型、资产转让受益权型、信托资金租赁型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从整个行业来看初具规模的信托业务主要在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股权管理类、融资租赁类等方面。

四、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分析

自20xx年7月18日后,中国信托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不仅信托品种及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态势。同时,在不同信托公司间的差异化信托产品规模、期限和收益方面,也出现了募集资金从几百万元到十几亿元不等、期限和收益多样化的品种特点。这不仅方便了委托人根据其投资偏好选择信托类型的空间,而且也加剧了信托行业内不同类型信托产品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同业竞争。

(一)从产品规模与数量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信托市场在2003、2004、2005连续三年来的融资规模在同期资本市场融资中的占比连年增加,其快速发展的融资步伐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而且充分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同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连续三年来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三)产品期限与预期收益率分析

从期限上来看,信托产品主要集中在三个时点:1年期、2年期、3年期。同时也有同一个信托产品,在期限设置上有1年期、1.5年期、2年期、3年期等多种组合期限,也有1年以内的信托产品和长达4年、5年、6年甚至更长的超长期信托产品,甚至出现了没有明确期限的,比如类似开放式基金性质的信托产品(杭州工商信托、上海国投、苏州信托)。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存续时间越长,年平均收益率也就越大。这也正好体现了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但并不说明信托产品存续时间越长,年预期收益率就一定要高,也应根据项目的风险大小、担保措施、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一年期信托产品中也有年预期收益率高达7%的,三年期信托产品中也有年预期收益率3%的,从而可见期限和年预期收益率不是绝对正相关。

近三年来信托产品的年平均预期收益率都比同等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的年收益率高,而且随着信托产品的存续期间越长,预期收益率的增长幅度还越大。这一方面说明这几年来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产品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信托公司理财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确实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从信托资金投向领域分析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年来,房地产一直是信托资金主要的投入领域,发行数量是最多的,年平均预期收益率与其它领域比较是最高的。从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需求旺盛,潜力很大,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将是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领域,也是信托公司和投资者获利的主要行业。其次是“其它实业”类,年平均预期收益率也较高,这里面包含了工业企业、商业、广告传媒、矿山企业等,一部分信托资金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的。投入到“基础设施”类领域的信托产品,一般都有当地政府的担保,风险相对较小,该领域的预期收益率处于平均水平。投入“银行”领域的信贷资产转让,由于有银行方面的到期回购保证,年平均预期收益率在信托资金投入领域中是最低的,信托公司在该领域谋求更大的利益的可能性不大,但与银行合作,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增进与银行的关系,共享银行的优质客户,尝试开展更多延伸合作,如可以发展出银行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托化)、银团贷款等业务,确实属于一个战略性发展方向。还有投入到“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虽然证券市场连续低迷,但仍有几家信托公司的证券类信托产品畅销不衰,且收益相对稳定,一方面表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风险无从把握,必须借助专家理财的技艺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说明此类公司借助自身在证券运作方面积累的多年操作经验,运用组合投资的技巧,体现了信托的理财优势。

(五)从资金运用方式分析

信托贷款依然是信托资金主要的运作方式。据不完全统计,连续三年来,信托贷款的产品总数占到公开发行的信托产品的62%,而股权投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这三个产权交易类资金运作方式所占比例只有16%。所以可以肯定信托贷款目前仍然是信托资金的主要运作方式,处于绝对的领先位置,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还是集中在信托资金贷款的手续费上。统计显示投资类信托产品数量有限,虽然年预期收益率较高,但总量并不大,投资收益还不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这种状况反映出目前信托资金运作方式单一,盈利能力较弱的特点。

此外,不同的运作方式,信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是完全不同的,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年预期收益率最高,信托公司既然能拿出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给投资者,说明信托公司本身也有丰厚的利润回报;融资租赁方式的信托业务,年预期收益率也不错,该业务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在税收、财务方面的功能在国外应用广泛,但国内受各方面的限制,业务开展的比较缓慢,值得重点关注。采用购买信贷资产和证券投资,年平均预期收益率是最低的,这也说明信托公司在这两项上的业务回报是非常有限的。

信托资金在不同运作方式下,其取得的收益率是有差异的。选择适当的运作方式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力保障,信托公司要发展,股权投资应该是业务发展的重点,因为在股权投资运

用方式下,信托公司有机会参与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较好的控制风险,同时在信托期满,信托公司不但可以获得由于经营管理所得的收益,也可以在股权出让时获得由于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也是非常适合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所以应是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业务。

(六)从风险控制方面分析

在任何一个信托计划中,收益和风险都是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如何控制信托产品的风险,从而使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者均实现高收益、低风险是非常值得分析的。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大都是“一对一”的,一个信托产品的失败就有可能给整个公司带来生存危机,有没有风险控制措施,有几个风险控制措施,采用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方式,控制的有效性如何,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者都是非常重要。就目前国内发行的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政支持;2、资产抵(质)押;3、第三者担保贷款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可能的信用风险,保证到期贷款的本金安全和预定收益率),银行信誉(银行承诺到期支付本金和收益或承诺到期回购资产);4、优先/次级结构(按照项目受偿先后顺序不同,使优先受益权人的本息得到优先保障)和发行公司自身的信誉;5、房地产项目在信托计划到期后,若不能按期归还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以折价卖出房产;6、在一个信托计划中综合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措施;7、其它:如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租金收益的收取等。

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以及近年信托业内一系列具有负面影响的事件的发生,监管当局、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都在逐步的加强,单一的风险控制方式在风险控制方面显然是很单薄的,越来越多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采用多重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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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托公司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一、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

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相比,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小是不争的事实,注册资本金偏小,是与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直接相关的。信托公司属金融中介机构,且管理信托财产的规模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所以注册资本金不是其经营规模、业绩的直接制约因素。但这并不表明,注册资本与其经营没有关系,根据“一法两规定”的制度安排,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存在“不当”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册资本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赔偿能力的强弱。此外,近年出台的专项业务规定中,也存在对注册资本金的门槛限制,正因为如此,许多信托公司已陆续开展增资扩股工作,迄今全行业信托公司总资本与重新登记之初相比已有大幅增加。

二、通过并购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股权结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重新登记前的信托公司基本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新登记确定了信托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国有一股独大,仍旧是重新登记之初多数信托公司的基本状况。截至20xx年底,全行业有多家信托公司已成功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变了“一股独大”的状况。目前正常经营的55家信托公司中,与民营控股相比,国有资本控股仍是信托公司的主流。

在信托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中,民营资金的进入存在两面性,在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新的经营手段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信托公司为融资平台,为自身经营输血,尤其是由此产生了诸多违规操作,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金新信托均是民营资金介入造成负面影响的典型案例。

三、区域经济环境对信托公司的发展状况影响显著

运用SIPP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显示,人均GDP与区域内信托公司信托资产平均规模具有高度相关性,目前信托公司的分布恰恰与区域经济环境相适应:上海6家、北京6家、天津2家、重庆2家、广东3家、浙江4家、江苏3家等。

四、信托业务主营地位初步确立

在19xx年新中国恢复信托业后的20年中,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几乎没有经营自身的主营信托业务是不争的事实。第五次清理整顿确立了将信托公司改造成以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目标,经过行业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的共同努力,这一目标如今已基本实现,信托公司的成功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负债业务全部清退完毕。

2、自营业务规模回落到合理水平,经营风险得到初步释放。

3、信托业务迅猛发展。

4、信托业务收入占比迅速提高。

五、 信托业务结构转型成为从业机构的共识

(一)从经营方式看,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伴随业务拓展的深入,信托公司品牌经营的意识正在觉醒。许多信托公司设计了自己的产品商标,其中一些信托公司如百瑞信托还进行了商标注册。信托产品商标在区域信托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一些地区民众对信托产品商标的认知率甚至高于对信托公司的认知率。品牌经营意识的崛起,提升了信托公司风险意识,稳健经营已成为信托公司普遍采取的经营策略,“百年老店”已被许多信托公司确立为自身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从运作方式看,融资类向资产管理类业务升级。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规范信托业务是从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起步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交易结构相对简单,还可借用信托公司既有贷款业务的经验,降低了新业务运作的难度,有利于新型信托业务的起步。但这类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并无本质区别,且资金来源存在明显的成本劣势,因而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其所以获得快速发展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背景、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不无关联。所以整体上说,对借款企业而言,融资类信托业务实际仅仅扮演了银行信用的补充的角色,多数企业是在银行授信不足或无法获得银行授信的情况下,转向信托融资的。另一方面,融资类信托仅仅是向资金使用方提供资金,收取资金成本,信托资产的增值是通过资金使用方的投资运作实现的,所以并未体现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财技,因而它不能成为成熟市场信托产品的主流。伴随银行信贷政策的宽松,融资类信托业务必将面临银行信贷业务的更大冲击。上述事实使绝对多数信托公司认识到,尽管融资类信托产品在现阶段信托业务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它并不代表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发挥信托公司自身财技,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应成为信托公司努力的方向,而做特定领域内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已成为许多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方向,如福建联华信托提出做房地产领域的理财专家、上海华宝信托、云南信托提出做资本市场的理财专家等。

(三)从投资方向看,从全面开花向特定领域集中。伴随信托业务迅速扩张,从信托财产投向观察,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广泛领域。横跨三大市场是信托制度带给信托公司最实际的制度优势之一,它为信托公司广泛寻找展业机会提供了制度保障,是信托公司新业务迅速崛起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投资领域的扩展对信托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随着运作方式由融资向资产管理转型,全面开花的已力不从心,客观上要求信托公司收缩战线,选择自身擅长的领域精耕细作,形成自身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所以,缩短业务战线,集中特定领域运作已成为许多信托公司的实际行动,如河南中原信托、百瑞信托、苏州信托的信托业务中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占比明显高于其他产品,成为公司信托业务的主攻方向、云南国投、天津信托等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占据公司信托业务中突出地位,已成为信托业务的重要方向等。

(四)从管理模式看,从项目管理向基金管理提升。依托确定的项目开发集合信托产品,是中国特有的信托品种。尤其是在信托公司展业初期,公司品牌效应尚未形成,依托具体项目开发的信托产品更容易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首先,它可以借助项目单位的信用赢得投资人的认同,例如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集合信托产品,信托资金受让并阶段性持有银行信贷资产,最终由银行回购实现信托财产退出。这类产品尽管收益率不高,市场却趋之若鹜,就因为它借用了银行的市场信用。其次,它方便锁定信托收益。依托项目开发的信托产品,资金用途事先确定,特别是融资类信托产品,贷款利率已通过信贷合同事先锁定,扣除信托佣金和费用,投资人实际收益几乎是确定的。再次,风险防范措施通俗易懂。这类项目是通过转移风险来保障其安全性的,主要手段就是设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的独立运用和组合运用。最后,它还便于信托的期间管理,包括监督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使用信托资金,以及信托公司监督资金使用方案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所以,初期的信托产品绝大多数是以具体项目为依托开发的。但伴随信托产品的资金运作方式由融资向投资升

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需要自己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转移风险为手段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政策限制已难以实施,仍旧依托项目开发信托产品将面临极大的风险。所以,进入资产管理阶段,需要信托公司将风险控制手段,由项目类信托的转移风险向资产管理类信托分散风险转变。为实现这一转变,就要求信托公司的管理模式从项目管理向基金管理提升。这方面,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中,已出现有益的尝试。一些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已摆脱通过受益权分层设计,向劣后受益权持有者转移风险的传统思路,推出了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来对冲或降低风险的真正资产管理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如云南国投的“中国龙”系列信托产品,尽管基金是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占比重十分有限,但它代表着信托业务发展的未来方向,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六、 信托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

从总量考察,20xx年至20xx年全行业信托公司成功发行集合信托计划的月均数量与月均筹资规模都大幅攀升。从公司层面考察,信托公司之间业务发展是不均衡的,管理集合运用信托资产规模由较大差异。

除此之外,单一管理的信托业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单一管理的信托业务,是以高端客户为对象,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特征,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它可根据客户需求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分别走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适度风险收益配比等多走产品路线,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单一信托尤其是资产管理类单一信托对信托经理的理财能力有极高的要求,且高端客户也是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争夺的重要领域,所以单一信托从一个侧面体现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反映出公司理财水平的提升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具有积极意义。

七、信托产品品种日益丰富

尽管信托回归本业才四个年头,信托公司产品线正在向多方向延伸,信托产品品种日趋丰富。从信托财产种类观察,现阶段资金信托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但财产信托也偶露峥嵘。资金是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共同的受托财产,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尽管信托公司先行一步,但伴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规则的出台,后者其实更加咄咄逼人。由于上述理财规则政出多门,相关限制亦不统一,造成新的政策不公,使得自身在资本实力、市场信誉、经营网点、专属业务领域方面处于劣势的信托公司,在参与理财市场竞争中处境更加艰难。 与竞争激烈的资金理财业务相比,财产信托是信托公司专属领地,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涉足。然而,我国《信托法》规定,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不登记信托不生效。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涉及面广、程序复杂,至今尚无明显进展,明显制约了财产信托的发展。尽管如此,许多公司仍在财产信托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以变通方式解决财产信托的登记难题。如,以房地产设立信托的,以抵押登记替代信托登记,以股权设

立信托的,以交易登记替代信托登记的等等。而在登记制度相对灵活的财产权领域,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其登记单位为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一些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已采取灵活的方式配合信托公司解决的公路收费权信托登记问题,是该类极具前景的信托业务得以开展。可以预见,随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财产信托将逐步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发展方向。

从信托财产投向观察,不但横跨三大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三大领域,在资本市场,信托财产投资方向既有债券一级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二级市场、股票一级市场,也有高风险的股票二级市场,分散投资、组合运用更是证券投资领域信托财产投资的常见方式;在货币市场,信托财产投资方向涵盖结构性存款、央行票据等;在产业市场,信托财产投向更加广泛,从基础设施、房地产市场、制造业,几乎所有的实业领域都能发现信托的身影。

从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观察,尽管贷款仍旧是现阶段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财产的主导方式,但投资(包括股权、财产权投资)资产受让、融资租赁、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等运作方式亦频频露脸,表明信托公司资产运作方式多样化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之中。

此外,信托产品在规避现行政策障碍或发挥信托制度特殊优势方面,正发挥着日益丰富的工具作用,产生了多样化的信托品种。如规避《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代人持股的股权信托、规避项目资本金限制的股权投资信托以及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与破产隔离功能的企业年金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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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托投资公司创新

从信托投资公司微观层面看回归本业四年来,创新一直是监管部门倡导、公司倾注了极大热情的重点工作。信托公司的创新,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一、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历史决定了第五次清理整顿前信托公司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不可避免的具有所有者缺位等固有弊端。产权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构信托公司的产权结构。上述改革在重新登记过程中已基本完成,使信托公司在组织形式方面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雏形。

二、法人治理结构创新

截至20xx年底,目前正常经营的55家信托公司全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为基本构架的法人治理结构,全部实现了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有多 家信

托公司董事会下设了专业委员会,更有董事会直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前全行业正常经营的55家信托公司已从组织架构和制度层面初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组织体系创新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四年来,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从信托产品开发制作、推介营销、到财产托管、财务核算、管理运用,逐步建立起自成体系的信托业务部门,基本完成了回归本业所必需的组织体系创新。

四、经营体系创新

自19xx年信托行业在新中国恢复以来,“主营业务不明”是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直到第五次清理整顿时,国务院明确提出“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 经过数年的努力创新,如今信托公司已初步建立了以信托(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为主营业务,投资基金、中介业务、债券承销、咨询业务为兼营业务的新的经营体系。

五、市场结构创新

横跨资本、货币、实业三大市场运作,是信托制度带给信托公司的较之其他金融机构屈指可数的比较优势之一,它为信托公司展业拓宽了视野,可以纵观三大市场寻找低估价值、发现投资机会;为信托公司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提供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为信托公司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新的路径。四年来,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触角已伸入三大市场的诸多方面,并逐步呈现从单一项目运作向组合投资发展的良好趋势。

六、技术创新

大规模账户管理系统的引入,为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信托财产规模构成有力的技术支撑,VaR风险控制技术的应用为提升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网络技术的应用为信托公司创设了属于自己的信息平台。

七、监管创新

监管机关建立并完善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正在建立监管评级体系,推动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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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是信托公司创新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展信托财产投资方向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一法两规”开展信托业务以来,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不断扩展和延伸,信托财产运用方面的创新充分显示出了信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重庆国际信托推出的“菲菲森旺经济用材林资金信托计划”,中诚信托推出的“郑州卷烟总厂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外贸信托推出的“西北大学学生公寓项目贷款信托计划”,北京国投推出的“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广告总代理权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推出的“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二)拓宽信托财产范围及委托人范围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铁道部信托项目。该产品由中海信托于20xx年12月定向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行,期限一年,为铁道部募集30亿元的低成本资金。社保基金是众多社会基金中的一种,该产品的创新意义在于实现了信托公司为社会基金服务的突破,对信托公司拓展这一领域的客户,做出了示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产品标准化、系列化

“蓝宝石系列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该系列产品由上海国际信托于20xx年底推出,截至20xx年12月31日,“蓝宝石”系列信托计划已发行了30个,信托财产总规模达到14.2亿元。目前到期清算18个,全部实现了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存续管理的12个,存量信托资金规模81750万元。该产品的突出特点是以标准化、结构化理念设计,投资于证券市场,已塑造成公司信托产品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号召力。

(四)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投资公司发挥关键作用

1、国家开发银行20xx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是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和受托人,于20xx年12月推出的,该信托是国内首支ABS项目。发行总额为41.7727亿元,分三档。其中优先A档为29.2409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0.67年,固定利率,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为2.29%;优先B档为10.025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15年,浮动利率,

招标确定的利差为45BP(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票面利率为2.7%);次级档为

2.506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53年,折算的预期收益率为12%。本次ABS项目按国际标准设计,开行不以自己的信用为该证券担保,还款保证是资产池贷款产生的现金流等。证券实现了科学分层,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实现了信托产品的公募和公开交易。科学的风险管理。引入了服务商,资金保管人,有效地控制交易结构中的风险。同时引入跟踪审计和评级制度,使交易各方和投资者能及时了解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

2、中国建设银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和受托人,于20xx年12月推出的。该项目为国内首只MBS项目。合计发行30.18亿元。其中优先级证券为2,926,182,500亿元,S级90,500,638元。优先级证券信用级别分别为AAA,A,BBB级,证券的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3.15年,9.24年,9.3年。在首个计息期间的利率分别为2.52%、3.12%、4.22%。本次MBS项目按照国际标准设计,建行不以自己的信用为该证券担保,还款保证是资产池贷款产生的现金流等,并将证券分层和各项储备账户作为信用增级安排。首次实现信托产品的公募和公开交易。科学的风险管理。引入了服务商,交易管理人,资金保管人,有效地控制交易结构中的风险。同时引入跟踪审计和评级制度,使交易各方和投资者能及时了解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

(五)解决政策限制产生的特殊需求

1、房地产消费信托产品。央行121号文件抬高了房地产按揭的门槛,做出了“未封顶不能办按揭”的新规定,对原先依靠预售房款维持资金链的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了新的资金压力,于是“过桥按揭信托”应运而生。20xx年1月6日北京国投推出国内第一个房地产消费信托产品—“苹果社区消费信托和优先购买权信托”,使购买苹果社区期房的购房者,可按低于银行一个百分点的贷款利率,从北国投取得按揭。信托到期,该物业具备银行按揭条件,以银行按揭置换实现信托财产的退出。

2、银行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在现实环境下,自然人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存在政策障碍,该产品为投资人搭建起这一桥梁。该计划由天津信托于20xx年9月推出,期限20年,是至今期限最长的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其它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渤海银行。信托收益包括现金分红、股权分红和净资产增值等多种形式。该产品没有设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视渤海银行的经营情况而定,是一款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类信托产品。

3、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引入做市商机制的流动性安排。如“凯晨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由外贸信托于20xx年5月推出,募集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中远房地产公司,由中化集团提供担保,并承诺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的年度时点上无条件受让拟退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所持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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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身建设问题分析

自一法两规颁布以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每年的信托产品和规模都呈上涨趋势,但信托违规事件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从20xx年的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事件”、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到20xx年底的北方国投霍津义双规、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些事件凸现出一小部分违规信托公司的风险,既反映出监管当局需要加强监管能力的问题,也反映出信托投资公司需要进一步解决自身建设问题。下面我们将从业务定位、法人治理、风险控制以及人才问题,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核心盈利业务模式的定位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十分广阔,手段也十分多样,这些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业务发展机会,但如何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反而成为信托公司形成核心盈利模式的一个瓶颈性的问题,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存在核心盈利模式定位难的问题,这主要是由目前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信托业应该提供有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不同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更要有它的不同特点,要有特色产品,提倡差别化竞争,信托业务个性化产品创新空间依然非常大。

(一)信托投资公司现行几种业务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某一个或某一些投资领域形成了自身的发展特色,表现为特色显明的专业化团队和特色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化道路——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

20xx年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同时取得了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资格,20xx年12月由中诚信托、中信信托分别担任受托人暨发行人的国开行“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同时闪亮登场,分别以公开招标方式募集资金约42亿元和29亿元,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随着“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奠定了两家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先行者地位。

2、资本市场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华宝信托、上海国投、云南国投

①华宝信托从20xx年开始至20xx年底共发行了24个证券类信托产品,募集金额达到6亿多。华宝信托主要是利用自己的投资团队和选股方法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其始终保持着在证券投资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20xx年,其成功挖掘了牛股洪都航空,其年内股价的涨幅达到153%。据洪都航空公司的的披露该公司第1、第5和第10大流通股东,均为华宝信托旗下信托产品。20xx年证券类信托的出色表现,保证了华宝信托产品良好的收益率,在刚刚进行收益分配的华宝信托基金优选信托计划,其年收益率达到8.54%。

②上海国投信托自20xx年至今已经发行了15多亿元的“蓝宝石”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其成功创新采用了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信托资金和一般受益信托资金的各占一定比例,由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并引入托管银行的方式。如今上海国投已经在资本市场树立了自己很好的品牌。

③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在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上都远远小于华宝信托和上海国投,但其在资本市场却取得了很好的战绩。20xx年4月推出“中国龙进取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的信托产品,共募集资金3亿元。据G天威上市公司报告披露,G天威的第

一、第四和第七大流通股东均为云南国投旗下信托产品,该股票股价年内实际涨幅达到213%。另外,“中国龙”信托计划很有特色的一点就是在该信托产品中对流动性有了安排,“一年期届满后,每月均设立开放期,委托人可随时加入和退出信托计划”,满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3、房地产基金的专业化道路——深国投和联华信托

自20xx年以来,深国投共发行了5个与“沃尔马”相关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除一个贷款信托计划外,其余的都是通过受益权信托的方式发行,共募集资金77380万元。此外,联华信托20xx年推出的七期“联信?宝利”房地产系列产品,共募集83883万元。在这两类的信托产品中,债权类信托却不再是唯一投资出路,股权投资、购买物业相继成为投资备选手段,其运作模式已经具有了房地产基金的雏形。

(二)信托行业业务模式的存在问题

对于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核心盈利模式定位难的问题,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横跨十余个大的行业和领域,资金运用方式以信托贷款方式为主,运用方式较为单一,产品同质性竞争程度大。这种核心盈利模式定位模糊给信托投资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诸多弊端:

1、信托投资公司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导致专业管理能力“广而不专”的隐患

重新注册登记以来,信托投资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导致各家公司利用各自可供利用资源来发展信托业务,形成目前涉及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的局面,以致专业管理能力不足。从信托行业长远发展来看,专业核心管理能力不足会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防范与控制以及投资决策留下风险隐患。

2、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种类多样化与直接套用银行监管的制度同时存在,加剧了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目前监管部门直接套用监管银行贷款的制度监管信托行业,这种监管方式对多元化的信托业务种类具有阻滞性、被动性的弊端。同时,监管人员不足、其专业能力无法适应信托投资公司多元化的信托业务等加剧了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矛盾的尖锐性,给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困难,往往导致监管部门无章可循,难以把握监管重点。当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出现违规问题时,监管工作出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甚至出现“一家公司出风险,信托全行业被整顿”矫枉过正的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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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差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流通性潜在风险大,绝大多数投资者只有信托期届满才能退出,中途转让退出的难度大。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差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潜在投资者的介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型信托产品的开发。从长远来看,研发中长期的信托产品必须首先解决信托产品流通性问题。

(一)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差

如果要顺利地实现转让交易,买卖双方应能及时地获得有关买卖的详细信息,转让价格应通过市场化定价来确定。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性主要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来完成,受益人需要自己寻找下家,转让价差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转让的成本和成功转让的难度。信托投资公司在转让环节中仅仅担当办理信托受益权过户手续的角色,这对于实现信托产品的流通性是远远不够的。此外,信托产品转让手段还可以依靠银行质押贷款等间接方式获得一定的流动性。

(二)目前信托产品缺乏一个真正的二级流通市场

目前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同时,一般在信托合同中都规定,信托受益权不得分割转让,这使得信托计划转让实际上在高度集中且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一旦突发项目风险,持有者想退出很难找到愿意接手的下家。

(三)目前法律法规对信托产品流通性设置的障碍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2)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这些条款都不利于信托产品流通性的提高。非标准化的、大额的信托合同使得大范围的买卖参与和频繁交易变得不可能。

三、专家型人才的储备

被称为“金融高技术产业”的信托业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性的财产运作制度和管理方式,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的特征,非常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专家型人才,专业领域涉及到法律、金融、财务、投资、并购重组等。从整体上看,目前信托业的这些人才储备比较欠缺,随着信托管理资产规模的不断膨胀,缺乏专业人才的困境越发显得突出,这是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必然碰到的问题。

开展信托业务,由于信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合作要求多样化,所以需要不同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从业人员来管理项目、控制风险。加上信托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是

从银行、证券、投资公司或其他部门转变组成,没有专门的信托培训渠道,人才培养后劲不足、人才储备不足,造成我国信托从业人员尤其是专业人才匾乏。

专家型人才的匮乏造成信托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主要表现为:

①理论研发水平滞后,专业研究力量薄弱,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专业研究成果凤毛麟角,与国际上信托研究水平有相当的差距,尤其是信托产品的开发和研究更是匮乏,信托投资公司轻研发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创新发展。

②人才的匮乏也导致信托创新遭遇瓶颈。我国信托业历经数次清理整顿,人才流失严重,使得既懂信托又懂实业投资的人才比较缺乏,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人才更为缺少。

四、违规案例的反思

自20xx年以来,发生了5个信托投资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反思这五个违规案件(详见于附录)的教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一)存在大股东恶意操纵信托投资公司违法违规的现象

为缓解日益紧崩的资金链,德隆利用大股东地位控制了几个信托投资公司,将受操纵的信托投资公司变成了大股东的圈钱工具,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德隆有关的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和庆泰信托无一幸免的走上了违法违规的道路。

(二)国有企业“企业家”的权利约束机制存在问题

“行政委任制”下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权力过大而形成内部人控制,不能对企业家过于庞大的权利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这往往导致了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人为地加大。北方信托和金信信托事件的起因都是企业领导人的“道德风险”将公司信誉毁誉一旦,甚至被停业整顿。

(三)客观反映信托公司存在问题,避免以偏概全的看待、处理问题

虽然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但并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定整个信托行业的作用,甚至要求对信托行业进行“严打”,阻碍信托行业的正常发展;虽然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发生违规问题,但是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定全部信托业务的功能。

(四)信托行业需要在发展中进行制度建设

就整个信托行业而言,信托业的资产质量较其他金融机构毫不逊色,但信任危机依然是困扰信托行业的头号难题。信托业长远发展既要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又要开拓创新摸索前进,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完善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建设,这已经成为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共同心声。信托行业合规发展包括合规制度建设和依法合规经营两个方面。从信托公司目前所处的生存环境来看,合规制度的建设更为迫切,首先这是确保信托公司“长治久安”的需要,是控制信托公司风

险的有力保障,也是信托行业创新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次合规制度的建设也是树立社会公信力的需要,逐渐淡化乃至消除因历史问题而遗留的“坏孩子”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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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托业前景与展望

一、外部环境对信托业发展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及金融环境对信托业的影响

1、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对信托业的影响

金融全球一体化使得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寻找投资机会,国际游资大规模膨胀,流动速度高。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宏观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产生压力,国际游资若得不到有效监管,会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金融动荡和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企业规模较小,经营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金融全球一体化会对我国金融企业产生巨大生存压力,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面临着相当的机遇,另一方面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中国入世促进国内金融与国际接轨

中国20xx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从而为金融业的入世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对信托业,我国WTO协议条款中没有涉及信托行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进行WTO谈判时,国内信托公司第五次清理整顿未完成,《信托法》尚未出台,信托业定位也未明确;另一方面同国际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有关。国际上,信托业务多隶属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虽然法律上有清晰的信托关系,但是并未形成与其他金融行业界限分明的独立行业。

20xx年12月11日,我国将全面履行加入WTO时关于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承诺,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正式进入国际化竞争时代,开始与国际全面接轨。全球金融一体化意味着国际间金融的融通、交流和合作,也意味着国际间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信托业虽未有明确的入世承诺,但是开放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多为混业综合经营,资源储备雄厚,融资渠道丰富,投资能力强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从管理体制、资本实力、业务经验及创新和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远为薄弱,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压力。再者,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非信托金融机构经营基于信托制度的资产管理业务会有突飞猛进的突破,发展得越来越多。在这种竞争态势下,我国信托公司亟须明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发展路径,突出优势,做大规模。否则,极有可能面临被兼并或破产的结局。

(二)国内宏观经济和十一五规划对信托业的影响

“十一五”期间,中国经济的良性较快增长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将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我国宏观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将创造并积累巨大的民间财富,使得资产管理市场庞大的需求持续存在,并不断扩张,这为信托业提供了肥沃的发展空间。同时,高速稳定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也使得信托投资机会多,而风险相对较小,有利于信托业的发展壮大。

(三)国内金融生态环境对信托业的影响

在影响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九大类因素中,法制环境的贡献度最高,经济基础、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部门独立性、诚信文化也非常重要。对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有利于评价、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同时对地方政府形成压力,促进各地积极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的运行提供良性的法制、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信托业的法律和监管

目前信托业的运行和监管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信托法》虽然明确了信托制度,但事实上,它更主要的是信托行业机构法,而非信托制度法,这与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相适应的,也是我国信托业赖以独立而成为四大金融行业之一的基础。从监管政策层面而言,我国信托业经历五次整顿之后,监管更多地注重行业风险管理和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操作层面的规范性管理。

在金融严格分业管理的基础上,因为我国《信托法》更多地表现为是信托行业机构法,所以国内非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制度而形成信托财产关系,并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业务等,并不受《信托法》及信托行业相关法规制度的监管和制约。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而言,未来我国将《信托法》提升为信托制度法,以规范所有基于信托制度而建立的信托财产关系;同时制定信托行业法,来规范以信托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信托公司,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需要综合监管的金融体制作为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保证。另外,因为信托关系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参与的经济主体广泛,在法律的具体的执行操作中,会遇到各种矛盾、障碍和不确定性,所以相关的亟须结合信托业务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就信托行业内监管而言,由于现代商业信托数额巨大,对经济社会影响深远,需要通过制定单独的特种信托业务规则予以规范,如土地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等。通过特殊信托业务规则的制定,客观上会引导和支持信托业的发展。另外,特殊信托业务规则的制定应该有长远的考虑,注意其长期适应性和相应的稳定性。

信托行业内分类分级监管是主要的监管趋势。分类分级监管有两个层面的意义:1)分类监管。参考国外信托业发展中的做法,通常将信托机构按照业务结构,可以划分为业务结构复

杂的信托机构(广义信托机构)和单一业务的信托公司(狭义信托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细则。按照这一标准,前者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机构等综合性质的金融机构,即信托业务为其自身业务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一类信托机构业务广泛,需要采取更为复杂的、综合的监管方法;后者是指业务单一的信托公司,即仅获得许可,从事信托业务和类似业务的公司,其设置灵活,业务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应地其监管的标准较低。2)分级监管。这是中国银监会正在进行的行业内监管办法,对信托公司按照综合的管理和业务指标体系进行评判分级。对于综合评价高的信托公司实施宽松的业务监管,鼓励支持其发展;而对于综合评价低的信托公司进行严格业务监管,以防范发生风险。目前对信托业实施的严格地域划分监管,以及一些具体的业务操作监管,如200合同限制等,可以通过信托的分类分级监管予以适当放开。

由于《信托法》颁布较晚,以此为依据开展的信托业务时间较短,与信托业务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亟须建立健全,如《信托业务登记管理办法》、《信托财产托管办法》、信托税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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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行业展望

(一)信托业清晰的定位和配套制度的完善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信托行业经过五次清理整顿,目前已形成清晰的定位。未来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信托登记、信托财产、信托交易、受托人义务、信托税收等将做出更为明确的解释和完善。将更加有力地推动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信托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信托业自20xx年经重新登记,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新颁法律法规开展信托业务,全国信托公司2002-20xx年资金信托规模分别约为125亿元、250亿元、372亿元和489亿元,年度增长率分别为100%、48.8%和31.45%。信托业重新展业近四年以来,已经基本完成了初期规模原始积累期,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预计未来3-5年,随着大宗商业信托的开展、信托业的金融创新、民间投资需求的增长和信托业声誉的逐步建立,信托业资金信托规模将会保持约20-30%的高速增长,假设2006-20xx年信托业资金规模增长速度为30%,2009-2010增长速度为20%。

未来,随着信托业的规范经营、信托业声誉的恢复,将使信托得到社会更广泛投资者的认同;同时,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平稳发展,国家富民政策的深入落实,民间财富将进一步积累和扩大。这些因素也将导致信托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三)信托业集中度增强

信托业规模的膨胀并不会平均地分布于所有的信托经营机构,具有强大资产管理能力和雄厚资源的信托经营机构所占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大,而缺乏资产管理能力的弱小信托经营机构将丧失市场份额,整个信托业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将会愈演愈烈,2/8法则将会在信托业得到展现,即20%的信托公司将具有80%的市场份额,而其余80%的信托公司的市场份额仅为20%,信托业集中度会不断强化。

(四)金融混业经营将促使信托业的内涵发生改变

金融混业经营是金融开放的必然后果。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信托制度下的业务有天然的客户和投资等资源优势,它一方面拓展了整个信托业的外延,使得其呈现出百舸竞上的竞争态势;另一方面将对目前的信托专营公司造成巨大的压力。信托业的合作、兼并和融合将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常见的潮流。

四、信托公司发展展望

整体而言,未来信托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但是信托公司的数量会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行业监管的宏观调控而呈现出曲线发展。预计在未来三—五年,目前的信托公司会出现明显的分化趋势,约1/3的信托公司可能会被淘汰,约1/3的信托公司会在细分的市场中经营,约1/3的信托公司会成长为行业巨头,乃至成为跨行业、跨地域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这一趋势下、未来信托公司将具有如下的共同特征:

(一)完善的自律体系建设

信托业经历五次大规模的整顿,暴露了诸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自律环节薄弱,乃至缺失。此类信托公司迟早都必然会被淘汰出信托行业,只有法人治理结构清晰、完善、运作规范,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决策民主、科学,且具有强大风险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才会得以生存壮大。

(二)明晰的发展战略规划

所谓的战略规划,是信托公司方位的制度安排和长期经营方针导向,比如管理体制、企业文化建设、激励机制、人才战略、研究布局和业务及创新方向等。

(三)突出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模式

核心竞争力建立在公司的比较优势分析基础之上。信托公司通过对自身的环境、资源和人才的详尽分析与深刻认识,通过不断的业务探索、创新和实践,定位优势所在,确定细分市场,集中发展,精细化经营,从而奠定稳定的盈利模式,形成行业内的地位和声誉。

预计未来的信托公司将有三种主要的发展图式和核心竞争力模式:其一,信托平台模式,即借助于信托工具,通过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和挖掘信托制度独特的功能,构筑精耕细作的资产和金融中介桥梁,可称为信托型的信托公司;其二,资产管理模式,即借助于强大的投资能力,通过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和实业领域的投资,塑造的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可称为投资型的信托公司;其三,综合型的信托公司,是信托型和投资型信托公司的融和。信托型和资产管理型的信托公司是“金融精品店”型的信托公司,而综合型的信托公司是“金融超市”型的信托公司。其中“金融精品店”型的信托公司会通过发挥自身的优势,主要集中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内专注经营,如以金融市场/房地产行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类企业/中小企业等细分投资市场为核心投资领域,树立品牌化的产品声誉,在业内形成独有的影响力。

(四)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

对风险的认识、判断、揭示、防范和控制是信托公司持续经营、长远发展的前提。风险管理并非是消除风险,而是深刻而全面地认知、揭示风险,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通过制度贯穿于公司决策和日常业务操作之中,从而达到收益-风险相对称的管理目标。可以这么说,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一个信托公司未来的业务领域、发展空间和行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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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托功能和业务模式展望

(一)信托业务模式向有活力和竞争力的资产管理业务转换

资产管理行业正在经历一个快速成长和变化的过程,传统保守的信托业务正在向有活力和高度竞争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转换,促使信托业务发生转换的原因如下:逐渐成熟和全球的客户的巨大产品需求;金融同业的激烈竞争,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银行经营范围的扩金融现代化;金融和市场迅速全球化;通过兼并和收购而形成的重大行业合并;复杂和迅速变化的产品分销和信息技术的开发。

理财能力突出,具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将会得到投资人青睐,吸引更为庞大的委托财产,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业界翘楚。因此,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培育将成为信托业发展壮大的核心。

(二)信托专业化的投资优势将会越来越得以彰显

信托业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投资机构,其专业化的投资优势将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信托产品层次的厚度和宽度增强,呈多样化趋势

随着行业的成熟和发展,信托业的金融创新会层出不穷,其基于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所开发并提供的信托品种会日趋丰富,以满足各种各样的个性化投资需求。从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而言,未来信托业将成为名符其实的“金融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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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托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目前国内具备信托性质的金融业务,除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外,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券商的代客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险)和企业年金等。然而,具备以上业务开展资格的主体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待遇却很不一样,主要体现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产品设计上的限制性等。例如,同样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其他3个行业都允许负债经营,而信托公司不得负债经营;信托产品对于信托收益不得存有保底性的安排,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部分理财产品允许保底;在监管方式或措施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对于信托公司要求明显更为严厉。

以上种种状况造成了信托公司至今处境极为困难,整体面临被边缘化的局面。信托公司迫切需求在平等的市场环境下与其他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竞争。

因此,建议由国务院来规范目前资产管理市场,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理财)金融政策,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矛盾,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是自从20xx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信托登记制度一直迟迟未能出台。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占据财产权半壁江山的须办理登记的财产无法设立信托,这不仅使得信托制度的独特功效难以发挥,而且还导致实际中大量的未经登记的财产权信托潜伏着极大风险隐患,已构成影响信托业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确保交易安全、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续之一,甚至是某些财产设立信托生效的必备要件。因此,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迫在眉睫的、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由于需要信托登记的财产,均为依法需要财产权转移登记的财产,故由财产权转移登记机构同时担任信托登记机构比较合适。同时由于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包括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如股权、债权等,因而信托登记制度将涉及许多政府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证券登记公司、公安局以及其他财产的登记管理部门等。因此,应尽快协调这些部门建立有关信托登记制度。为尽快推出急需的信托登记制度,同时防范信托登记用于非正当目的,当前信托登记制度可首先建立针对营业信托主要是信托公司的财产信托业务有关的登记办法,并可从建设部、国土局等部门先行入手。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托登记财产的范围、信托登记的机关、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信托登记程序、登记的效力、登记费用等方面。由于委托人设立信托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并不同于一般的交易行为,因此信托登记制度中需要重点解决信托登记有别于一般交易行为的问题,如税费等。

三、加快信托税制建设

信托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信托公司。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体现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没有特殊的税法适用解释,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信托活动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执行情况各异。若按现行税制来适用信托活动,则重复征税的问题是其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构建我国信托税制应着重考虑和解决所得税、财产税在信托活动中的重复征收,对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则需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基本税制结构以及现有流转税税制特点,做到避免重复征税与尊重现行税制两相兼顾。

另外,正如国家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出台《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政策一样,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国现仅存5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培育信托制度,扶持信托业健康发展角度出发,目前我国也宜采取有利于信托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四、建议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而产业投资基金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又称为直接投资基金。现阶段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基础设施产业由政府投资拉动型向社会投资拉动性转变,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化解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其次,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再次,有利于启动社会投资,开拓居民投资新渠道,缓解银行因居民储蓄剧增的压力,从而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培育新型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

而当前信托公司是推行产业基金的最佳载体,这是因为:1、信托业是目前我国宏观政策环境下唯一可同时跨越货币、资本及产业三大市场的金融行业,因此通过信托公司来推行产业投资基金,其优势无疑是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2、信托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投资基金同样也体现这一特性,是一种典型的信托关系,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环境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信托行业来推行产业投资基金,依托相对成熟的信托法律、法规来开拓业务,无疑是目前一条最现实、最具可操作性的途径;3、这几年全国信托公司推出了许多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私募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市场活动中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尝试,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将更有效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有关信托财产管理、运作的规定亦可保证基金运作的公开及财务的透明,最大限度的减少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风险。

5、信托公司强大的资产管理功能又可为将来基金财产的处置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平台。 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1、 银监会加强对信托业的引导,拓展信托资金来源渠道,扩大资金规模,解决资金期限过短的问题。因为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业,投资期限较长,其运作手法应是组合投资,如果按目前资金信托的规定,其募集的资金将很难达到应有的规模及相应的运用期限,这对资金的运用将十分不利,不但不利于基金自身风险的控制,而且也达不到产业投资的效果。因此,应适时修订目前资金信托的有关规章,将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由私募性质变更为公募性质。

2、 首先根据基金投资行业的范围,定向争取保险资金、铁道基金、电力基金以及邮储资金等作为投资基金的来源,突破信托资金来源的瓶径,条件许可时争取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3、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为产业基金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产业投资法规正式出台前,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信托投资有关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及明确受益人的税收问题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4、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可颁布一些政策,引导基金向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倾斜,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发挥基金投资在产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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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0xx年以来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违法违规事件摘要

1.金新信托

1)违规事件始末

“乳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机构重新登记注册后第一个不能顺利兑付的信托计划;金新信托的“乳品信托计划”,全称是“乳品行业战略并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但随着德隆系资金链断裂,

7月2日该计划到期后,德隆国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股权回购,“乳品信托计划”爆发兑付危机,也成了金新信托违规问题集中爆发的导火索。

金新信托自19xx年1月20日至20xx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xx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

2)处置结果

金新信托乳品计划的兑付,最终按照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的精神做的——10万元以下全额赔付,10万元以上获得本金90%的赔付。

20xx年8月29日,金新信托停业整顿。受银监会委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工作组接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3)产生原因简要分析

为打造产业与金融帝国,德隆处心积虑开始掌握控制金融企业,构造成自己完全控制的融资平台,金新信托的出现看似偶然,却也在必然之中。19xx年9月,德隆参股新疆屯河。19xx年,德隆采取私下受让股权和增资扩股、虚假出资等方式,逐渐取得控股地位。20xx年12月1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亿多元。金新信托逐渐沦落为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炒作股票、兑付客户到期资金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

19xx年1月20日至20xx年7月27日,金新信托在唐万新,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贵品,原总经理王宏等人的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广泛发展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

2.伊斯兰信托

1)违规事件始末

伊斯兰信托(以下简称伊信)注册资本99178.52万元,共有8家股东。其中4亿元资金的实际股东是新疆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即德隆集团。伊信在德隆集团子公司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操纵下,自20xx年3月至20xx年6月30日,违反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资金、国债管理合同,以支付3%-14%的固底利率的承诺,共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吸收资金29.84亿元。

之后,伊信采取加大合同金额的方式,另外伪造了187份合同用于作账和规避检查。伊信将吸收的上述资金转入由上海友联公司控制的德恒证券,用于购买股票和国债。至案发前,委托理财吸收的资金尚有15.75亿元未向客户兑付。伊信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

2)处置结果

宁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成立了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伊斯兰信托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收购工作。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伊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9名原公司高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者4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3)产生原因简要分析

为打造产业与金融帝国,德隆处心积虑开始掌握控制金融企业,构造成自己完全控制的融资平台。从20xx年3月到20xx年6月30日,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的指使和操纵下,开展违规信托业务,以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的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然后,将信托资金挪用,资金主要转入由上海友联公司控股的重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等。

3.庆泰信托

1)违规事件始末

20xx年至20xx年2月,庆泰信托共收到信托资金总量36.54677亿元,其中指定用于国债投资的20.5083亿,用于信托财产的0.758亿,用于有价证券投资的10.5269亿,资金信托0.3亿,质押协议0.1亿,无明确指定用途的4.3536亿。其中,委托理财的有69笔,金额10.4593亿,锁仓106笔,11.4042亿,资金信托93笔,14.6832亿。

20xx年12月4日,由于资金链断裂,庆泰信托坐庄的桂林旅游(000978.SZ)开始了连续6个跌停,股价从18.20元左右跌至8.2元附近,每股缩水10元,而庆泰信托股票市值由9亿多元缩水至不到4亿元。此后,客户开始频频催还款,庆泰信托爆发兑付危机。

在信托资金的融资过程中,庆泰信托有诸多违规操作之处,如在部分主合同及大部分补充协议中承诺委托资产的固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基本不签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并以承诺书的形式代替信托合同的情况;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严格区分,未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而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挪用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用于“炒作股票”。

2)处置结果

庆泰信托被正式责令停业整顿,20xx年2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海省有史以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查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庆泰信托两高管赵泾生、陈琦,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6亿多元。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3)产生原因简要分析

庆泰信托原总经理赵泾生曾是德隆旗下的一名干将,他以高额佣金为代价吸引了德隆的一班年轻融资高手充任业务员为其融资,面对违规违法禁令明知故犯,为了融资已经是不择手段,采用用发行新信托产品来还老账,频繁违规操作,不仅开展异地发行,而且承诺高收益率。一方面,以信托资金来炒作股票;另一方面,利用国债回购违规获得资金炒作股票。

4.北方信托

1)事件始末

北方信托的董事长霍津义、高管陶允二人涉嫌利用壳公司炒作多只股票,挪用集合资金信托的钱炒作股票(云大科技),估计投入资金约10亿元,云大科技目前濒临退市。详细情况仍在司法调查过程中。

2)处理结果

霍津义、陶允等被实施“双规”,但未影响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方信托)一分为二,分立后的两公司已于20xx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其中,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1亿元;新成立的天津泰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津泰信)注册资本为5.02亿元。天津泰信将接收从原公司剥离出来的9.24亿资产(大部分是历史遗留的长期贷款和逾期贷款)。

3)产生原因简要分析

20xx年9月19日,天津市政府免去北方信托总经理任葆燕之职,任命董事长霍津义兼任北方信托总经理,正是这一纸任命书让霍全权掌控北方信托,达到了权力的顶峰。霍津义、陶允两人把持着北方信托的经营管理大权,挪用北方信托资金炒作股票甚至到香港炒股。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权力过大,如果不能对企业家过于庞大的权利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这往往导致了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人为地加大,甚至达到无法控制的局面。

5.金信信托

1)事件始末

截至20xx年9月30日,金信信托固有资产26.38亿元,其管理的信托财产82.50亿元,其中集合类资金信托23亿元,单一类资金信托58.23亿。由于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金信违规经营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较大,已累积较为严重的金融风险。单一类资金信托存在被严重挪用的情况,并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存款与保底承诺还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

2)处理结果

20xx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公告》,银监会委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该公司,具体负责停业整顿工作。金华当地也启动了《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应急预案》。对金信信托和紧密关联企业的案件,法院将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以便更有效地保护信托权益人利益。

20xx年1月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个人债权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不再统一以9折收购,而是划分一定区间,采取折扣逐渐降低的方式,但最低不少于5折;而当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将不予收购。收购资金中央政府承担90%,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10%。

3)产生原因简要分析

金信信托巨亏的真相目前还未大白,但其违规经营的基本手段在市场上却并不少见,采用违规违法手段融取信托资金,有“江南第一猛庄”之称的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接连惨败,并欠

下巨额银行债务,如何挪用信托资金等问题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但是,在高利率的诱惑下,众多投资者完全没有考虑资金用途,投资风险等因素,盲目地将资金投入了金信信托的资金黑洞。由于公司本身的问题被封锁得非常严密,就连不少金信内部员工都被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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