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致:AA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AA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之委托,为其拟进行的对BB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B公司”)的股权收购,对BBB公司的相关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本报告仅供贵司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使用,除可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提供予其委聘的其他专业机构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一、本报告依据以下资料出具

1、本所向BBB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所获取的文件资料;

2、BBB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3 、BBB公司或贵司所作的陈述及所出具的书面确认。

BBB公司以及贵司向本所陈述:

为出具本报告,本所业已: 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需要进行其它尽职调查,即:要求BBB公司及贵司向本所提供为本次股权收购所需要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仅就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报告。

1.7 贵司及其他专业机构认为需补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或需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事宜,敬请及时告之本所。

二、假定

在出具本报告时,本所假定:

1、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盖章均为真实,所有在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签字人均有权,或已被适当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3、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上所描述的情况均准确、真实;

4、 BBB公司及贵司已就所有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及提供,并无任何重大隐满、遗漏及误导;

5、向本所所作的陈述及提供予本所的书面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6、于本报告出具之日,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其所披露的事实均未

发生任何变更。

三、BBB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BBB公司及历史沿革

本所认为BBB公司的注册号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均已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持有审批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

(二)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所认为BBB公司之董事人选及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在其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应属合法有效。

BBB公司于20xx年4月18日向本所出具《确认函》,确认:BBB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设定质押、不存在司法冻结情形。

本所认为:股东是BBB公司合法有效的股东,BBB公司的股东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业经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存续情况

BBB公司自成立以来,均已依照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及通过了历次年度的工商年检。

四、建设许可及BBB公司经营范围的特别许可

五、 债务及或有债务

BBB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本所出具《确认函》,确认:除已披露的上述抵押担保外,BBB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债务。

六、BBB公司资产

七、员工及劳动合同

BBB公司未向本所提供员工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任何员工资料。

xx年xx月xx日,BBB公司向本所出具《说明》,表明:BBB公司无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用工合同。

本所认为,员工安置问题属于股权收购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所建议,贵司应就股权 收购前,就BBB公司员工安置问题与股权转让方进一步磋商确定。

八、税务

BBB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XXX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于XX年XX月XX日是联合颁发的税登字第[]号《税务登记证》。

九、诉讼或仲裁

本报告出具之日止,BBB公司未向本所披露有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调查、处罚案件。

本报告谨供贵司参考。

 

第二篇: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第二种方式由于实行周期相对较短,成本较低,成为企业扩张的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内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

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通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这些法律方面的关键问题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变收购方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收购方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但是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忽视并购活动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诱惑或机会成本的考虑彻底放弃规范专业的尽职调查。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不可挽回的错误,从而构成并购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令企业家扼腕叹息的失败案例。

二、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复杂程度等不同, 法律尽职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1. 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2.买卖双方签署“意向书”;

3. 由买方、买方的律师与卖方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4. 买卖双方签署“并购框架协议”;

5. 买方律师起草“调查目录”, 卖方律师协助卖方准备资料;

6. 买方律师将其准备好的调查目录经买方确认后发至卖方;

7. 查收收到卖方资料后,做资料清单(目录-第一次), 由双方代表签字;正本由买方保管;

8.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尽职调查报告”;

9. 如买方有要求, 可作一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会;听取买方的意见;

10.查收第二次资料,由双方代表签字;

11.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尽职调查报告”;可同时安排律师进行核证;安排面谈;

12.总结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并购方一般都要根据被并购方的情况,结合本次并购活动的目的、方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在一项常规的公司并购活动中,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土地法、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还是公司收购;在公司收购中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被并购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国有股权等情况,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的差别都会很大。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5、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6、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需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

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的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

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调整。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目标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正在面临的或可能面临的重要诉讼、司法程序、政府调查等,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争议的发生。

5、对目标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则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公司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制成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上各项调查都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审查。

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基本情况; 与政府机构审批、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 财务、会计、审计、担保等; 资本增减;有形资产; 不动产;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对外投资状况; 人事及劳动;知识产权;保险;税务;环境;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其他。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律师根据并购交易的需要,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项目,通过对方提供、到有关部门查寻、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到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后,应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内容,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对发现的新问题,必要时可通过恢复前期调查的方式予以解决。调查报告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示,重要问题应说明此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等。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明示,并把实体上、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特别说明,避免最后并购活动的失败。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概括);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可作为附件);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审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

6、基本上按照调查目录的顺序,相关专业律师分段起草, 由本项目的负责律师汇总。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仅是公司并购的基础性工作,为规避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双方在《并购合同》中还应约定详尽的承诺、保证、声明条款,把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尽可能地反映进去。另外,在《并购合同》中双方还需约定详尽的先决条件条款、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完全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才能保证公司并购能顺利得到完成。

五、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其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已下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是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的财政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补助金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财政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其协作关系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对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良好法律运用和专业判断。

综上所述,法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专业、有效地法律尽职调查将在保障企业并购成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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