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气瓶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10人。

2.检验业务量: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已明确或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5.配备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四)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检验场所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六)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试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单位认为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三、自检机构

(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业主)。申请人可以申请自检的特种设备类别和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3的规定。并且已经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3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可以申请自检的特种设备类别

和所拥有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能够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独立地从事法定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检验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上报与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的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法定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万。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六)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七)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管理和数据上报与交换系统。

6.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7.必要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8.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八)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四、无损检测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体。持有有效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提供无损检测服务为主营业务(无损检测业务收入在年度业务总收入中的比例不小于60%),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无损检测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合同,且聘期不少于2年的员工人数不少于12人。

2.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于60万元。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30万元,其中仪器设备类不低于20万元。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业务经营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2.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且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具备在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或者担任检测责任师及技术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个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无损检测Ⅱ级或者以上资格证。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当现有该项目的Ⅲ级持证人员已担任技术负责人时,此项目的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也可以由Ⅱ级持证人员担任),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之一,应当由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

6.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各项目与级别人员的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各个级别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表4的要求。

表4  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注:1、无损检测持证人数系指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数。

2、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应为聘期不少于二年的正式聘用全职人员。

3、申请RT项目,持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的人员,还需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AE项目,持证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人,持有UT方法Ⅱ级以上资格(含Ⅱ级)。

(四)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或设备,具体要求见表5。申请RT项目,需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拥有γ源检测设备的还需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五)具有以下场地与设施

1.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m2

2.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专门场所与设施。

3.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场所。

4.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并且满足存放要求。

5.计算机每5人至少有1台,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

6.有必要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六)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七)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八)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且提供其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及其能够证实所申请项目检测能力、质量控制方法、技术管理的相应资料。其中所提供的试检验报告数量应当满足要求如下:

1.RT项目,射线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底片数量应当不少于600张;

2.UT项目,超声波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米;

3.MT项目,磁粉焊缝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500米;

4.PT项目,渗透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100米;

5.ET项目,涡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九)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十)申请单位无破产、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第二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xx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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