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处理

办理遗失增值税专用#5@p所需资料

1、#5@p遗失、毁损报告表(国税网下站、1式3份)

2、#5@p遗失情况说明

3、东莞日报、中国税务报遗失声明原件

4、#5@p领购本复印件

5、公章

6、纳税卡

7、已报税证明单(国税网下站、1式3份)

8、#5@p(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9、登报#5@p复印件(#5@p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注意:

1、请将遗失声明以及刊登报纸的报头以及日期剪贴在《#5@p遗失、毁损报告表》空白处,粘贴好后复印一份,将原件以及复印件带齐办理。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5@p遗失情况说明包括:#5@p名称,#5@p代码,#5@p号码,非作废票要注明#5@p金额与#5@p税额,作废票要声明作废。

办理遗失普通#5@p所需资料

1、#5@p遗失、毁损报告表(国税网下站、1式3份)

2、#5@p遗失情况说明

3、东莞日报遗失声明原件

4、#5@p领购本复印件

5、公章

6、纳税卡

7、#5@p(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8、登报#5@p复印件(#5@p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注意:请将遗失声明以及刊登报纸的报头以及日期剪贴在《#5@p遗失、毁损报告表》空白处,粘贴好后复印一份,将原件以及复印件带齐办理。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第二篇:发票遗失办理

企业遗失#5@p的办理手续

更新日期:2013-01-31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 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5@p,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5@p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一、增值税专用#5@p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5@p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5@p(#5@p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普通#5@p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5@p(#5@p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登载手续。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遗失声明”的登载

办理丢失、被盗#5@p的网上登载工作由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5@p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实行免费。

纳税人可在该网站查询相关的登载情况。

四、当纳税人丢失被盗#5@p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提供资料:

1.《#5@p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5@p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2.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5@p原件或复印件(#5@p抬头载明企业名称)。

3.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4.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5@p(包括专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5@p被盗(抢),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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