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包头市云龙骨科医院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由 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 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 室或医疗质量控制组。

3、院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 实向院领导报告。

4、 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 12 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 认识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办公室。 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 本。

5、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6、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12 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7、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8、 各级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等,违反者逐级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包头市云龙骨科医院

20xx年11月29日

 

第二篇: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防范预案

一、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员工培训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必须坚持分工负责,常抓不懈。医务部负责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包括医学理论知识更新、医疗质量教育、医政法规教育等)和培训工作;党政组织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行其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新都区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新都区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全员培训内容:

⑴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⑵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学)会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国统编教材、有关诊疗规范、常规及本院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⑶医疗服务质量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基础、医疗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医疗服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接待患者的语言、行为艺术;

⑷职业道德培训:包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⑸其它法律知识培训:包括法律基本知识、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争议和诉讼有关的法律知识等。

2、分类分层次培训:

⑴各类人员的岗位技能和规范培训;

⑵新分配人员岗前培训;

⑶低年资人员培训;

⑷中级人员和高级人员培训;

⑸每次培训要填《培训记录表》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教师、内容。

二、抓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事故防范的关键环节

1、抓住质量控制三个环节不放松:

⑴基础质量控制:是指对医疗质量产生影响的人、财、物、管理、时间、技术和信息等因素的控制,除工作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外,还包括医院环境设施、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药品供应、后勤保障、时间控制等等;

⑵环节质量控制: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服务的结果是伴随医疗服务过程产生的,实际工作中很难对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结果)进行提前检验,合格后才交付。同时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一旦发生医疗缺陷,有时难以纠正,因此医疗过程的质量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

⑶终末质量控制:一是对医疗活动外延的质量控制,包括对患者的随访和跟踪活动等;二是根据病案质量、管理指标、统计指标对医院诊疗管理水平、科室诊疗控制能力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总之,要按照区卫生局的要求,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以指导我院全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过程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落到实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做到对重大医疗缺陷和医疗服务缺陷坚持事实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性质不明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抓防范医疗事故的关键环节

(1)做好急诊患者的抢救工作。急诊抢救工作要突出一个“急”字,重点要严格执行首诊责任制,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必须有严格的时间概念,如接诊时间、抢救时间,病情开始稳定或突变的时间以及入院时间均应非常清晰。时间常常是评定工作效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16个核心制度是做好医疗质量过程质控的关键,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重病人床旁交班制度、查对制度等,确保医疗安全。

(3)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用血安全。

(4)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和三级病案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规范管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5)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告知,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更应说明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病情转归等注意事项,征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理解和同意并签字。

三、医疗服务质量的督查制度化

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缺陷和医疗服务缺陷,查找缺陷的原因,及时整改是防范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之一。

1、分层次进行医疗质量监督检查

(1)上级医师负责对下级医师医疗质量的检查,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2)科主任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全科的医疗护理质量检查。

(3)医务科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负责组织对全院各科医疗质量检查。

(4)医院办公室和质控部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负责组织对医院行政后勤服务、医疗服务态度、药剂服务、财务收费服务、保卫服务、行政安全服务等进行医疗服务质量检查。

2、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1)上级医师通过查房、病案讨论、检查病历等方法随时对下级医师进行检查。

(2)科主任通过查房、病案讨论、检查病历、检查工作对全科的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检查。

(3)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每月对科内病历质量统计指标,管理指标及质控医师、质控护士的质控记录、统计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差距,改进工作。

3、不合格医疗服务及其处理办法

(1)医院工作人员在为患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医疗服务时,违反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未满足患者或院内其它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合理需求引起投诉,甚至引起医疗事故者,均定为不合格医疗服务。

(2)发现不合格医疗服务,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指出当事人的错误,提出批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不合格医疗服务的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

(3)如发现差错事故,应作好登记,按《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有关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应对不合格医疗服务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不合格医疗服务再次发生。

(5)对不合格医疗服务进行原因分析,确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纠正不合格医疗服务和制定改进措施的过程中,业务院长和相关职能科室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6)对不合格医疗服务的当事人或科室按《新都区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细则》和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和(或)行政处罚。

四、产生重大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了损害的按《新都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处理预案》执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报告,医院于12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三、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当立

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当自协商解

决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

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五、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

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

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

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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