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医 院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
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1.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
2. 协议执行情况
3.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
4. 医院的整改措施
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7天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5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医 院 安全医疗联络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及时上报及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特成立江干区人民院安全医疗联络小组,以加强科室及医疗质量监控科室之间的联系,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 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时,当天书面上报至医务科,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立即上报至医务科。
2. 对于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医务科。
3. 每月5日之前向医务科上报上一月的安全医疗信息。
4. 在科室每月进行的安全医疗讨论中,小组成员要及时通报本月的投诉情况。
5. 参加院每季度的安全医疗会议,会后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科室人员通报。
6. 小组人员相对固定,科室更换联络员时,要及时通知医务科。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医 院 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预案
一、 目的
为有序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纠纷,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医院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此方案。
二、 定义
重大医疗事故时只有不良医疗后果引发的,可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对医院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和造成医院较大经济损失的医患纠纷冲突。
三、 职责
(一) 院长:听取下级工作汇报,控制和把握事态发展趋势,
对关键性问题做出决策。
(二) 副院长:组织领导,必要时参与分管职能部门工作,随
时向院长汇报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 医务科:安抚患者及家属,与其周旋和协商;迅速掌握
完整的事件经过,通知学术委员会,拟定处理方案,要责任人及时回避;并联络保险公司和法律顾问,通知党政办公室、人保科、护理部和总务科。
(四) 党政办和人保科:协助医务科做好家属接待工作,并协
调维护医院日常工作,必要时要求警方协助。
四、应急程序(见简图)
泸西县疾控中心重大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向中心领导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 2 —
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〇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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