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施工合同2

施 工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相合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就《鹿鼎豪庭幕墙工程》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总价

1.1 工程范围:

鹿鼎豪庭建筑外立面玻璃幕墙工程的内容包括:明框幕墙等的设计、供料、加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等。其中:璃幕墙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

1.2 工程单价:

(详见后附报价书之报价明细表)

1.3 工程数量及总价合计:

(详见后附报价书之工程报价总表)

1.4 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面积按实际完工展开面积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

1.5 本报价中不包括玻璃幕墙三性检测费,及材料二次检测。

第二条:工程用料

2.1 玻璃:幕墙的玻璃采用8mm厚蓝色镀膜钢化玻璃及8mm透明钢化白玻,按乙方提供的玻璃样板确认。

2.2 铝合金型材:品牌定为广东合华,120铝材系列。 按乙方提供

的样品确认。

2.3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胶: 选用995硅酮结构密封胶,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确认。

2.4 幕墙开启配件:国产优质七字执手。

2.5 钢件:国产优质Q235b钢型材。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铝合金型材、钢件进场后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

3.2 铝合金型材、钢件安装基本完成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

3.3 玻璃安装基本完成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

3.4幕墙安装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到合同总额的80%;

3.4 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付到结算总价的97%给乙方,剩余3%从验收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3.5 甲方如不按协议条款支付款项,乙方在约定时间五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七天内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提供本工程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各一套及有关设计变更资料;

4.1.2 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在乙方进场前,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4.1.4组织有关单位与乙方的协调会;

4.1.5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并进行签署;

4.1.6组织和配合质检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要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工程进行中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需验收时,甲方接通知后48小时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48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已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

4.1.7组织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4.1.8 在乙方递交工程竣工书面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玻璃幕墙验收;

注: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

4.2 乙方责任:

4.2.1 对幕墙进行设计,经具有幕墙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准及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保证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对设计质量负责,承担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并向甲方提交幕墙设计图纸及计算书陆套。

4.2.2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4.2.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4.2.4 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原因乙方自费修复,非乙方原因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4.2.5 严格遵守工地及土建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4.2.6 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在竣工验收前整理好工程的所有有关资料两套作为竣工资料交给甲方。

4.2.7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保证验收通过,如因乙方资料或其他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时通过验收,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期

5.1 开工日期:甲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天,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满足现场施工脚手架落架的要求。

5.3 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

5.3.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和内容变化;

5.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5.3.3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大雨、暴雨、地震等;

5.3.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5.3.5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5.4 以上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

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等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6.2 工程验收按甲方规定的各项参数及国内现有规范标准进行。

6.3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保证玻璃幕墙的施工符合设计及计算。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

7.2 由于变更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竣工、结算与保修

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即告竣工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如工程未验收,而已开始使用,视为已验收。

8.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如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则认为已接受乙方结算报告,从第十天算起按同期贷款最

高利息支付工程款利息。

8.3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9.1 因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9.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其它

10.1 所有甲乙双方签认的函电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文件。

10.2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0.3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 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不能弃约, 弃约方需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 本合同待工程验收, 工程结算完成, 甲方支付完工程款,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篇:II期石材幕墙总包施工合同(2)

合同编号:ZYHT—030

南极国际商贸城II期

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地点: 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54号

合同签订日期: 二○一○年七月五日

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总包人(全称):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星海分公司

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项目石材幕墙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极国际商贸城II期石材幕墙工程

工程地点: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

工程内容:南极国际商贸城II期石材幕墙的施工、验收等。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包验收、交钥匙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南极国际商贸城II期石材幕墙的施工、验收 。

以上工程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保留工程实施后进行调整的权利。

三、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0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含所有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无书面开工通知的以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延期,工期予以顺延,但不予任何形式的工期费用补偿: ①、因发包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5%。

②、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连续停工累计8小时。

③、不可抗力(需相应的政府确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4.1符合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并达到 省优质工程 标准要求。

4.2按经双方及设计部门确认的工程施工图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4.3工程达到省优质工程奖励:叁万圆整(¥30,000.00元);达到国家优质工程奖励: 捌万圆整(¥80,000.00元)。

4.4材质要求:

4.4.1石材幕墙:所有石材幕墙采购、安装、验收等包括装饰墙面及部分造型柱。

4.4.2石材选用28mm厚光面石材,分格高度为1200mm以内,分格宽度为600mm以内,立柱采用8#槽钢,立柱间距不大于1200mm,横梁选用50*50*5mm厚角钢,间距按实际分格施工。所有钢材选用Q235B型钢,表面镀锌,石材挂件采用不锈钢挂件,胶缝8mm。

4.4.3石材幕墙横梁、立柱钢龙骨及连接件均需经镀锌处理。

4.4.4.施工注意事项:

4.4.4.1.在安装扁铁描固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4.4.2.立框调试完毕后,连接件与角码间必须焊接牢固,焊缝总长度应>100mm,焊脚高度不得低于5mm连接件与垫片及螺栓之间必须点焊焊脚不得低于3mm,所有焊缝必须清理干净,涂防锈漆二遍。

4.4.4.3.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4.4.5甲方指定材料

II期石材幕墙总包施工合同2

4.4.6其它:未尽材质及结构部分的施工,按确定的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五、工程结算方式

5.1结算依据:本工程采用综合固定总价方式结算。

5.1.1 本工程的综合固定总价为:(大写): 伍佰贰拾壹万圆整(¥5,210,000.00元); 本工程综合固定总价总造价包含但不限于幕墙方案论证费(含安全审查费)、人工费、材料费(含所有损耗)、机械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材料检测实验费用、安装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及生活水、电费、工程验收所有费、工程风险费、管理费、规费(不含劳保统筹)税金和省市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与施工现场有关的一切费用,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上浮发包人不予调整。

5.1.2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由承包方向工程总包单位缴纳。缴纳金额为本工程结算总额的 1%

既:石材幕墙结算总造价×1% 。总包管理配合费的分配方式按总包施工的各标段石材幕墙实际结算造价计算。总包管理配合费的范围:整体工程质量管理、整体工期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施工配合管理、正常专业安装后的补堵、现场垂直运输、脚手架的使用、分包材料的堆放场地、水电源提供、分包工程的集中报竣、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的盖章、收集等。承包人所需以上配合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总包管理配合费中。

5.1.3施工及生活电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电实行挂表计费,总包方整体结算,承包方由工程总包方管理计费,承包方自行向总包方缴纳所用电费。承包方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1%向发包方缴纳。

5.1.4现场签证

5.1.4.1 本工程内的签证金额总价在贰万元人民币以内(含贰万圆)的不予结算,超过贰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90%计取。

5.1.4.2 现场签证的程序须按发包方的程序进行:签证意向书→现场签证单的确认并须网上申报。

5.1.4.3 每次签证时间总计为5天,过期未经确认的签证项目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

5.1.4.4 签证工程的结算原则为:与本合同工程工艺相同的项目,按本工程的综合单价结算。合同工程以外的及施工工艺不相同的签证工程结算按《20xx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7高级装饰定额修订版》、《20xx年哈尔滨单价表》结算,只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税金其它不予调整。

5.1.4.5本工程所有幕墙的设计均由本项目工程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前玻璃幕墙及总包单位、石材幕墙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的施工图会审工作。由于承包方报价前及施工前未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失误而导致的计算失误或因设计自身原因导致的任何工程报价及工程量增减的,发包人不进行任何经济的调整。

5.1.4.6设计变更、工作技术联系等工程资料内涉及的签证项目按5.1.4项执行。

5.1.5设计变更

5.1.5.1因未经仔细审核石材幕墙的施工图纸及现场勘查导致增加或更改的施工项目,发包方不予调整固定总价。

5.1.5.2设计变更的结算方式同5.1.4.4项约定。

5.1.6所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涉及到的主要材料,原报价有的按原报价执行,原报价没有的由采购部随时认质认价确认。过期未进行认质认价确认的,严格按《南极国际商贸城认质认价及甲供材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 工程量确认及工程付款方式

6.1工程量确认

6.1.1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6.1.1.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详见附件(报价明细表)

6.1.2现场施工达到工程付款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电子文档进度款支付报审表(执行发包人网上办公制度),报表应按下述项目列明所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

6.1.2.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6.1.2.2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总包方、发包方的处理意见、工程扣款、罚款等详细的工程内容。

6.1.3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方在接到上述报表按网上办公条例时间进行审核,对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进行工程形象、工程质量及现场情况的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发包人进行复审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包人的复审时间原则上为5天)。

6.1.4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暂停签证或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6.1.4.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整改而未整改或延迟整改时。

6.1.4.2工程总进度较预定进度落后10%以上,或存在不能如期完成的风险。

6.1.4.3承包人对其供应商及农民工未付款,导致本合同涉及的工程产生纠纷时。

6.1.4.4工程进行中,有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的事件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

6.1.4.5因非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有关于本工程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时。

6.1.4.6对各专业指定分包商总包方管理不善,造成指定分包工程管理不协调、混乱或造成其它阶段性进度滞后,经监理工程师两次提出警告后仍未有明显改善的。

6.1.5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要求提前给付,不得转让,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不得质押与他人。

6.2工程付款方式

6.2.1本工程无预付款支付。

6.2.2由承包人垫付施工,工程施工达到龙骨全部安装完毕,发包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5%。工程施工到所有幕墙板块安装完毕,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总价的2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总价的70%,工程竣工结算经置业公司合同预算部一审审核双方共同确认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至一审结算总价的85%。工程经集团二次审核双方无异议后,发

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6.2.3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返还(以竣工验收交付发包方使用时间为起始时间)。

6.3 民工的工资管理

6.3.1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和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必须保证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在上报 “本合同工程结算书”的资料中必须包括应付民工工资表,由监理方审核签字后上报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预留工程尾款总价的20%,作为民工保证金直接支付民工。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1工程师(甲方代表)的职权

7.1.1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委派的工程师按总承包施工标段的监理公司委派的监理人员名单为准。

7.1.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并审核工程施工的合理性及现场管理等。

7.1.1.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审核现场的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审核设计变更、承包人的索赔、涉及工程费增减、工程洽商等事项(未按发包人要求程序上报的上述文件视为无效)。

7.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按总承包施工标段的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人员名单为准。发包人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7.1.2.1发包人就相关与本工程的指令、通知等按发包方规定的程序完成后,由工程师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监督执行。

7.1.2.2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权。该文件的确认按发包方的相关程序执行。

7.1.2.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未经确认同意的应接受相关违约处罚规定。

7.1.2.4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现场管理等。

7.1.2.5负责工程的整体协调。

7.1.2.6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职权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总监。

7.1.3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级别: ;职称: ;

技术负责人向姓名: ;职称: ;

7.1.3.1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职责。本工程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一经双方确认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它工程职务。

7.1.3.2承包人的请求、要求、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发包方工程师,发包方工程师再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八、工程分包约定及分包范围

8.1工程分包约定

8.1.1工程分包:除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其它分包工程均由发包人确定。

8.1.2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但由于确实有合理合法的理由需将一部分工程分包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8.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工程图纸及说明

9.1本工程所有石材幕墙施工图纸均由玻璃幕墙施工单位设计、盖章后,提供给石材施工单位肆套施工图纸。石材幕墙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需增加的由玻璃幕墙施工方代为复制,所涉及的费用由石材幕墙施工方自行承担。

注:本工程具体施工分界线由玻璃幕墙施工方与石材幕墙施工方在施工前进行总体交底确认。

9.2图纸资料所有权经双方签订合同后属发包人,未经双方认可发包人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9.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9.4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其工程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9.5承包人应踏勘施工现场,如因承包人的疏忽或失误而遭受任何损失,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的实际情况与土建图纸不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处理。

9.6发包人对图纸的任何签字确认,均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十、工地管理

10.1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 2日 以上,应事先征得总监的同意并任命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书面通知发包人。

10.2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总包、分包管理不协调、混乱或阶段性进度滞后的项目经理,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如仍未有改善,可再次提出警告。二次警告仍未有明显成效,将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执行,如不执行,则暂停支付进度款。

10.3承包人须在其工地组织管理机构中设立一名专职质量控制经理,设立专职的安全卫生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统筹质量、安全、环境和卫生等方面管理。

10.4承包人对工地上的各种材料、机具和设备,不论归属方为谁,均应妥善管理维护。 十一、机械、设备、材料

11.1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材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1.2凡由承包人提供的机械、材料、设备,均须为国家要求合格的产品,机械、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报请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验,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需要提供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对自身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合格的机械、材料和设备,应由承包人立即运离工地,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3一切进场的机械、材料和设备,非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运离工地。

11.4机械、材料和设备,虽经进场检验合格,但在施工完工后发现有缺陷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仍可拒用或更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5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承担费用。

十二、工地安全、卫生、文明施工、公共设施

12.1承包人在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生产人员的劳动保障、医疗保障、食宿卫生设施等方面,均应达到地方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规定的标准。

12.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注意避免因本工程施工而损坏工地附近交通、电力、通讯、给排水、煤气或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与运行。凡属工地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工地范围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负担。如因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并负担一切费用。施工期间因使用工地附近道路而造成市政道路损坏时承包人应予修复后报请验收,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2.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施工现场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工者,向发包人赔偿30000元/日停工损失费。

十三、发包人工作

13.1总体协调施工现场的施工关系。

13.2施工前办理幕墙施工的相关手续。

13.3施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与幕墙相关的施工资料,承包人应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3.4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3.5及时提供工程幕墙设计所需的基础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其它有关施工文件。 13.6发包人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安排指定分包商进场施工。

13.7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十四、承包人工作

14.1组织发包方、总包方、石材幕墙施工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日 。承包人进场后15日内提交一份经补充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4.2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工作报表,并及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14.2.1提报开工申请书,按开工日期准时开工。

14.2.2承包人应按期向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及本月进度统计报表一式两份,报表应持续到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使用为止。

14.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含罚款),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经予以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4.4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14.5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费用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4.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对

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4.7承包人上岗员工都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等,并人证相符。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现场及邻近人员的安全。

14.8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4.9凡属国家的、行业、地方发布的规范、标准应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准备。

14.10承包人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含甲供材料如有)和其它物品的接受、卸货、保存和看管负责,除甲供材料计取保管费外,不另计取其它费用。

14.11承包人必须保证在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延迟情况下连续施工,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及现场工程师,工期协商顺延。

14.12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内页资料及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收集、移交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根据工程实际竣工报验的实际情况配合总包单位工作。所涉及的移交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14.13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材料的检测(含二次检测)、石材幕墙的检验工作。

14.14玻璃幕墙的施工方负责本合同幕墙与石材幕墙施工界限的交底。施工界限明确后,如发生因施工界限不明确的费用由承包人与石材幕墙施工方自行解决。不能因此影响工期,如因此延误工期各自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十五、总包人的工作

15.1施工前将施工水源、电源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的相应位置,具体接驳工作和线路布置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15.2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通道由总包人负责。

15.3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控制点为永久性。

15.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围栏设施,并负责整体现场的安全保卫,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若总包人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总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其所有发生的费用。

15.5总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在施工室外工程前,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障碍物全部清移现场,以不影响本工程施工。否则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总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十六、变更设计

16.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双方已确认的施工图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设计以外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16.4确定设计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进入工程结算。设计变更结算按本合同第五项结算方式执行。

16.5.1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6.5.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造价。

十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1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哈尔滨城建档案馆及总包人的要求,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整体移交工作由总包人负责。

16.1.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0日 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5日 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6.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0日 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5日 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6.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 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本工程。

16.1.4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6.1.5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前 5日 内,将承包人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等运出发包人现场,并保持现场的整洁,否则发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费用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出。 16.1.6临时道路、临时场地等保证金由发包方负责交纳,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合法#5@p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等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扣回。

16.2竣工结算

16.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注: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提报标准按合同附件1“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工程结算程序说明”要求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工作的开始至提报资料合格。

16.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完成结算核实及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集团二审确认双方没有异议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

16.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及保管费用。

十七、违约责任

17.1发包人违约责任

17.1.1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经济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工期顺延。 17.2承包人违约责任

17.2.1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7.2.1.1承包人如因下述原因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等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①、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它承包人。

②、工程不能按照规定日期开工达15天以上者。

③、在本合同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无故停工达15天以上者。

④、施工进度计划严重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或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者。

⑤、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 17.2.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为 拾万圆整 。

17.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支付5000元/天罚金。若延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完工程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给予结算。

17.2.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2.3.1无条件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17.2.3.2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伍拾万圆 (¥500000.00元)赔偿金。

17.2.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八.争议

18.1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1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8.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18.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受;

18.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九、其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三方(发包方、总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的或互相矛盾之处,同一事件描述以文件生成的时间顺序最后时间为准。 二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2010 年 07月 05日;

合同订立地点: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清尾款,最终至保修期满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十六份,发包方四分,其他各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附件及合同主体名称

发 包 方: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总包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星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全称):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工程”结算程序说明

“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工程”在进入到工程结算阶段,现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要求及程序告知各施工单位望周知:

一、“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条件:

1、工程已竣工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验收汇签单。

2、配合工程整体已办理完竣工备案及档案馆备案,并无疑异的分项工程。

3、甲方代乙方同物业公司已办理完交接培训手续,无使用或操作问题。

4、现工程需要维护或维修的,已维护、维修完毕,并经过复验合格。

5、各分包单位同总包单位的水电结算单,无水电结算单、无合同约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05%计算(水:0.1%、电:0.95%)或按合同约定在结算时扣除。

6、报送工程实际竣工图纸,无工程竣工图的工程甲方不予结算。

7、以上条款按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须同时满足方能进入工程结算程序。

二、竣工结算资料的报送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的提报内容:

1.1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

1.2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际确认文件。

1.3工程相关的工程内业资料(如:隐蔽记录、实验报告单、配合比单等)

1.4需结算的现场签证单、变更单、技术联系单、奖罚单、认质认价确认单、图纸会审单、施工合同复印件等随工程结算资料一并提报

注:与工程结算有关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工程结算书一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装订成册并附有结算目录,报送到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预算部进行结算登记,结算资料的报送顺序为工程结算的时间顺序过期我方将不再接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报送完整后合同预算部将不再接收任何相关结算资料的补充,对将要补充的资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2、乙方报送工程结算书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造价人员资格用章(非本单位造价员执业用章甲方不予确认),结算书中应含合同本体工程、变更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等,结算总额一次报毕(变更及签证单应为甲方确认的原件),如有遗漏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部分结算金额; (注: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工程结算不得故意超报,如经审核所报额度超过结算金额4%时(含4%),按审减金额的15%罚款。)

3、报送结算书的同时向甲方合同预算部提供甲方拨款明细、乙方开具#5@p明细、甲供材料使用明细两份。

4、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现场签证单须满足以下条件:

4.1均需附有签证意向书

4.2相关部门签字确认方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无效。

4.3签证时间须按合同约定及签证单约定时间确认方为有效(三日内确认)。

三、结算时间及结算人员的考勤制度与奖罚

1、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时间严格按甲方的结算时间计划进行,所有乙方须积极配合并遵守甲方的结算计划时间的安排,所有乙方结算人员的到岗时间为: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每周工作天数为6天,周日休息,必要时可进行加班结算。

2、所有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人员均须在甲方合同预算部进行正常的考勤管理,如无故不配合甲方结算时间,视情节将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并顺延该工程的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至下个工程结算完毕。对于积极配合工程结算时间的施工单位结算完毕后奖励500元给造价结算人员(奖励资金在罚款资金中出具)。

注:以上所有约定同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南极国际商贸城石材幕墙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主要包括南极国际II期工程商业部分(A、B、C座)石材幕墙,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在验收后两年,凡属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保修期满后非乙方因素造成产品损坏,乙方应提供良好的有偿服务。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及物业使用者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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