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收费和证书报告发放工作规定

检验收费和证书报告发放工作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检验收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规费征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正确发放。

2 范围

本局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管理,以及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发放。 3 职责

3.1 船舶检验处、检验所负责出具《船舶检验收费单》、《产品检验收费单》。

3.2 财务会计处负责按照船舶检验处、检验所出具的《船舶检验收费单》、《产品检验收费单》收费;负责收费票证的核发、核销;负责规费的解缴结算。

3.3 证书(或文书)发放人员负责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发放,并确认已完成收费。 4 工作程序

4.1 检验计费

4.1.1 验船师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局统一认可的计算机软件计费程序计算各检验项目的检验费,出具《船舶检验收费单》并签字。产品检验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由验船师通过VIMS5系统人工计费并出具《产品检验收费单》。

4.1.2 验船师出具《船舶检验收费单》、《产品检验收费单》后,送本部门业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批准。

4.2 检验收费

4.2.1 缴费人凭《船舶检验收费单》、《产品检验收费单》到财务收费处缴纳检验费。

4.2.2 财务收费人员收到缴费人缴纳的费用后,出具检验收费#5@p。

4.3 检验收费的确认及证书发放

4.3.1证书(或文书)发放人员凭收费票据或交款证明单确认已收费,发放证书或检验报告。领证人可在《船舶检验业务受理登记表》或《检验申请表》上签收,但同一分局的证书报告发放只能采取一种签收方式。

4.4检验收费的征收管理执行广东海事局规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4.5 检验收费的票据管理执行广东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1998)

5.3《关于船舶检验计费标准“K”因素取值的通知》(粤船检[1998]27号) 6 质量记录

6.1 《船舶检验收费单》(QR-7.5-01-19)

6.2 《产品检验收费单》

6.3《船舶检验业务受理登记表》(QR-7.5-01-03)

广东海事局(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版本号:2.0

 

第二篇:检验报告

如何看检验报告(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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