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法规汇编之

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汇编

(九)IT治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业务发展部

20xx年6月30日

1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01.14)

2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5号——部分报表项目调整(2007.12.29)

3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4号--专项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4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 5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第2号(2007.08.07) 6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04.20)

7 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05.10.25)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2003.08.12)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xx年1月14日 证监会公告[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报告应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

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九条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 要 提 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XX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日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 司 概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合规总监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如研究人员、投行人员、经纪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等。还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财务数据及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及股东单位期末净资产。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期末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若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还包括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他公司情况和托管其他公司营业部情况,以及这些活动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分析报告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报告期内完成的检查稽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公司应分项披露报告年度各项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五)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日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期末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财 务 报 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表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其中合并数据与母公司数据应在一份报告中并排列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异常变动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准则的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第十条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要求及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参考一般企业报表附注、商业银行报表附注要求编制。

第二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分别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条 本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除此之外,无论上述规章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对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对附注中的利润表项目注释本期与上期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本期数。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原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除按科目及类别披露期初、期末公允价值及当期变动外,还应披露初始成本。

具体披露参照如下表格: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初始成本合计 第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七)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八条 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

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 结算备付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

资产管理业务按定向、集合、专项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四条 利息净收入应按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资金拆借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和各项业务支出分项披露。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应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投资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等分项披露。

母公司数据还应包括从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条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应按项目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支的明细及比较数字。

第十九条 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公司及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4号--专项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专项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专项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监管阶段性任务要求报送的特定信息、派出机构辖区监管要求的专项信息及相关监管方要求的特定信息等,要求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填报。 E1-1 承销项目明细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开展的主承销项目明细相关情况,包括项目类型、发行人、项目名称、保荐代表人、承销金额、承销方式、承销佣金收入等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项目类型”与C2-2中的项目类型一致,如填列“首次公开发行-A股”.

(2) “承销方式”填列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等方式。

E1-2 证券投资业务持仓情况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持仓情况,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相关投资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股票”填列月末持有比例前五名和其他股票的情况;其他股票指除前五名股票之外的所有股票的合计情况。其他基金、其他债券、其他权证的含义与其他股票的含义类似。

(2) “基金”、“债券”、“权证”填列投入成本前五名和其他投资品种的情况。

(3) “期末持有比例”=期末持有市值/证券市场总市值,且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3)期末持有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E1-3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持仓情况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持仓情况,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相关投资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持主要证券按该类业务所持证券种类合并填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持主要证券按经批准的产品逐项列示。

(2)基金包括所有基金产品,如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特种金融债券等。 E1-4 财务顾问项目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完成的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明细相关情况,包括项目类型、客户名称、合同金额、财务顾问收入等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项目类型”与C5-1中的项目类型一致,包括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份回购等。

(2) “财务顾问收入”填列财务顾问业务明细对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E1-5 服务特定机构或产品的席位等相关信息专项监管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末服务特定机构或产品的席位等相关信息,包括基金公司租用席位数量、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数量及指定与托管的证券市值、通过公司席位进

行交易的QFII数量等。

E1-6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专项监管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使用的信息系统情况、机房硬件情况、交易事故报告和营业部的相关情况。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管控信息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管控信息报表反映公司股东情况、治理结构、分支机构情况、内部稽核检查等管控信息,要求按季填报。

D1-1 股东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出资情况,股东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出资(持股)金额及比例、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情况、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2)实际控制人名称及性质、控制股权比例、派驻公司代表情况。

(3)股东会议召开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中有限公司要求填列全部股东,股份公司要求填列持股比例5%(含)以上的股东。

(2) “股东名称”填列股东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 “股东性质”及“控制人性质”按国有、民营、外资及其他填列。

(4) “派驻公司代表”指派驻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5)控制比例合计=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协议持股比例+其他方式持股比例

(6) “股东会议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议情况。

(7) “股东是否上市公司”、“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通过表决”填列“是”或“否”.

(8)日期填列“××年×月×日”.

(9)出资(持股)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10) “上期出资金额(持股数量)”填列年初的出资金额(持股数量). D2-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董事会议召开情况、下设专业委员会情况。

(2)监事会成员任职情况、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3)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产生方式”填列股东派驻、内部产生、外部独立董事等,如由其他方式产生,请予以说明。

(2) “委员名单及所任职务”填列为:姓名1,职务1;姓名2,职务2.

(3) “董事会议情况、监事会议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情况。

(4) “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是否通过表决”填列“是”或“否”.

(5)日期填列“××年×月×日”.

D2-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领取薪酬及持有公司股票和期权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本期薪酬”填列本报告期(季度)的薪酬情况。

(2)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持有公司期权数量”填列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份或期权数量。

(3) “实际领取薪酬人数”填列本年度实际领取薪酬人数。

D3-1 总部机构设置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总部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总裁下设专业委员会、前中后台的部门设置、职责和人员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 “委员名单及所任职务”填列委员姓名及其职务,如姓名1,合规总监;姓名2,财务部负责人。

(2) “直接主管部门”指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等。

(3)联系电话填列“区号+号码”.

D4-1 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名称、相关负责人、人员、办公地址、管辖范围等相关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管辖区域”填列所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

(2) “是否兼任营业部或者业务部门职务”填列“是”或“否”,若填列是,在备注栏中说明兼任职务具体情况。

D5-1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称、注册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及派驻高管人员等相关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执行。

(2) “其他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执行。

(3) “本期关联交易情况”填列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

(4) “姓名及在子公司所任职务”、“姓名及在合营和联营公司所任职务”填列姓名及其职务,如姓名1,职务1;姓名2,职务2.

(5)公司名称填列公司全称。

(6)持股(出资)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D6-1 内部稽核检查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公司报告期内部稽核和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对象、检查类型、检查方式、检查次数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如被检查部门为专项业务,在“被检查对象名称”栏中填列业务类别,如国债回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总部部门进行专项业务的稽核,在“专项业务”栏目中填列,无需在“总部部门”中重复填列。

(2)如被检查部门为关键岗位及管理人员部门,在“被检查对象名称”栏中填列岗位类别,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等。

(3)如被检查部门为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和服务部,“被检查对象名

称”栏无须填列。

(4) “检查类型”填列常规审计、经营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合规检查等。

(5) “检查方式”填列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

(6)本表填列报告期(季度)内完成的内部稽核检查情况。

D7-1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与审计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近五年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和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收费、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审计意见类型填列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

(2) 会计年度填列“××年度”,首次填报20xx年-20xx年度会计事务所聘任与审计情况。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第2号

(20xx年8月7日 机构部函[2007]313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首次填报常见问题解答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和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首次填报中常见问题予以说明。

一、证券公司报送时间有何规定?

答: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填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311号)的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报表。首次报送时间截止到20xx年8月20日。管控信息报表和专项报表9月份执行,10月开始报送。

二、相关人员在报表签字有何要求?

答:报表封面上列明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如确实无法由本人签字,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签,书面授权文件同时报送证监局备案。尚未设立合规负责人的,可由负责稽核或风控的高管人员签字。具体业务报表只需如实填列相关人员姓名。

三、原证券公司统计月度报表是否还需要填报?

答:不需要继续报送。

四、证券营业部是否需要按照原来的程序和报表格式继续进行网上报送?

答:证券营业部须按现行规则及证监局的有关要求报送营业部相关数据,统一的营业部监管报表修订发布后,各证券营业部应当按新报表执行。

五、证券公司目前是否需要报送合并报表?

答:现行综合监管报表以母公司为报送主体,暂不要求按月报送合并报表。下一步将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变化和证券公司业务特点等设计相应的合并监管报表。

六、各报表在系统中的填报顺序有无区别?

答:各公司在填报综合监管报表时,应首先填报基本信息表,包括封面、业务运作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及有关问卷。在完成以上填报后,其他报表即可通过系统自行生成有关信息,减少填报工作量。

七、证券公司向其他单位报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中的要求进行报送?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是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进行证券公司监管的单位内部使用的报表。其中的财务监管报表,是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增加了明细项目等报送要求,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要求报送的报表,根据法定财务报表要求进行报送即可。

八、证券公司是否需要填报所有报表?

答: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取得业务许可和各类业务实际运营情况如实报送相关报表。例如,某公司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也未实际运作此项业务,相关业务报表就不必填报;某公司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了该项业务,需要报送相关业务报表。

九、报送系统能否提供报表打印功能?

答:为减轻公司报表报送工作量,报送系统支持自动打印功能(A4纸张),可进行套表或单张报表打印。

十、报送系统是否提供报表导入功能?

答:不支持,公司可通过复制、粘贴进行填报,类似excel表格的相关操作。

十一、系统是否支持报表导出功能?

答:系统支持单张报表的导出,生成EXCEL表格,但不支持整套报表同时导出。 十二、系统是否支持公司内部多人同时在线共同完成报表填报?

答:支持。公司可根据内部控制需要,对不同人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报表报送、浏览权限,由多个部门、多个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报表报送工作,提高报送效率。用户名以公司机构编码登录系统的,拥有全部报表权限,可维护公司内部各报表用户有关信息,并分配权限。各公司应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密码,在首次登录系统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有效防止泄漏公司相关信息。

十三、系统是否提供报表审核功能?

答:系统提供部分校验功能和校验信息。

十四、报表报送截至期前和期后能否对已报送报表进行修改?未按期报送如何处理? 系统将自动记录公司报送完成时间。在报送截止日前,公司可对报送的报表进行调整和修改;报送截止期结束后,如需对已报送数据进行补正的,公司应当书面报请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修改,重新报送。未按期报送的,按重新报送处理。系统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十五、是否提供系统报送使用说明?

答:公司可通过登陆报送系统后下载使用说明。

十六、是否针对报表报送有关问题进行专门培训?

答:将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活动,包括发布编报指引、发布系统使用说明、召开视频会议等形式。首次报表报送之后,将进一步汇集整理有关报表报送的问题,加大现场专题培训力度。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2号

--核心监管报表、财务监管报表和业务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和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一、核心监管报表

核心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安全、资本充足和风险监控指标等核心监管信息,要求按月填报。包括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和客户资产安全性监管报表。其中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填报。

A3-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问题。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经纪业务客户、融资融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柜台系统金额。

(2)经纪业务、融资融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分析、计算。

(3)经纪业务客户透支金额。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质押、冻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差额为正数,且超过该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2%的,要求在备注中说明该项差额的明细构成。

(2)第27行“已实现未结算损益”中,亏损填正数,盈利填负数。

(3) “经纪业务客户柜台交易系统资金余额”包含小额休眠账户资金余额,同时,要求在对应备注栏中填列小额休眠账户的资金余额。

(4) “折成人民币合计”=“人民币+美元*汇率+港币*汇率”,其中,美元、港币填列原币金额,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确定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金额。

(5)经纪业务的“代理买卖证券款--财务系统余额”要求填列报告期末清算和交收后数据。

二、财务监管报表

财务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间资产、负债、盈利及权益变动等日常监管需要的财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的基础上补充必要的明细科目和新业务科目而成,要求按月填报。

B1-1 资产负债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报告日的财务状况。与会计报表相比,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增加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列报,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履约保证金、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等项目的明细列报。

2.与会计报表相比,需要说明的项目:

(1)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 “融出资金”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融出的资金,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 “融出证券”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融出的证券,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 “履约保证金”反映公司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用于认沽权证履约交收的款项,存放在期货公司用于股指期货和其他期货履约交收的款项等,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 “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反映融资融券客户未按期补足担保品,被强制平仓后,证券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 “担保品”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来的用于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和其他产品,根据担保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填列。

(9) “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 “应收款项”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应付款项”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补充资料中“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填列与受托投资有关的应收及应付款项。

(11)受托投资中“已实现未结算损益”,亏损填列正数,盈利填列负数。

B2-1 利润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成果,是在利润表的基础上,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将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及其明细情况单独列示,增加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目的明细列报。

2.与会计报表相比,需要说明的项目:

(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保荐业务服务净收入、财务顾问服务净收入、投资咨询服务净收入等,不包括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各项净收入填列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减去与该项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及佣金支出后的净额。

(2)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项目,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 “利息净收入”中“存放金融同业利息净收入”、“资金拆借净收入”、“融资融券利息净收入”、“债券回购利息净收入”项目,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 “投资收益”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项目,根据“投资收益”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 “业务及管理费”中“折旧及摊销”、“场地设备租赁费”、“职工薪酬”项目,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职工薪酬”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填列。

B3-1 所有者权益变动监管报表

本表反映公司年初至报告日期间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情况。与会计报表相比,增加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明细列报。

B4-1 资产减值准备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年初至报告日期间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变动情况。与会计报表相比,增加了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坏账准备的明细列报。

2.填报注意事项:

“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减少数-转回”项目填列中,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项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不能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无需填列。

三、业务监管报表业务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经纪、承销、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运营情况的信息,要求公司根据业务实际运作情况,由公司财务、业务、风控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月填报。

C1-1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资金与开户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变动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涉及A股和B股)报告期金额变动情况,包括本期存入金额、取出金额以及本期证券交易及其他影响金额。

(2)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其中证券账户本期增加包括代理开户数、转入数,本期减少包括代理销户数、转出数。

(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报告期末机构和个人账户数量,证券账户报告期末深市和沪市的数量。

3.填报注意事项:

(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填列柜台交易系统的金额,其中“本期证券交易及其他影响金额”指本期除资金存取外,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变化的金额(如证券交易、分红派息、对价补偿等事项),资金净增加额以正数填列。

(2) “资金账户情况”中若同一客户同时有人民币A股、深圳B股、上海B股的资金

账户,要求分别填列。

(3) “证券账户情况”填列上海证券账户数和深圳证券账户数的总和,即指定或托管在公司席位上的客户证券账户数,其中“代理开户数”与“代理销户数”填列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或注销的证券账户数,“转入数”与“转出数”填列由于投资者在不同的证券经营机构间流动引起的转入、转出证券账户数。

(4) “资金账户情况”、“证券账户情况”中包括小额休眠账户情况。

(5)本表不反映信用客户资金与开户情况。

C1-2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交易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报告期间的交易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证券种类(A股、B股、基金、债券、权证、债券融资回购、债券融券回购及其他证券)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报告期末指定与托管证券市值金额。

(2)各类证券报告期网上交易金额。

(3)报告期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总收入、总支出。

(4)报告期代办股份转让交易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办股份转让累计交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 “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及特种金融债券等。

(2) “证券交易金额”为买入成交金额与卖出成交金额的合计。

(3) “指定与托管证券市值”中不包括限售证券的市值。

(4)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总支出”主要填列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本表不统计基金公司等单位在租用席位上的交易情况。

C1-3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其他代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柜台代理交易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按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代理销售债券、代理兑付债券等项目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理销售(或兑付)金额和相应的佣金收入。

3.填报注意事项:

(1) “代理销售基金”填列场外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情况。

(2) “代理兑付债券”填列通过柜台代理兑付的债券情况。

(3) “代理销售(或兑付)佣金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填列。

C2-1 承销与保荐业务监管报表-保荐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保荐人及保荐业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保荐代表人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

(2)年初至报告期末保荐业务合规情况,包括保荐代表人谈话提醒次数、保荐机构受处分次数、3个月及6个月内不能进行受理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名单、被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名单等。

(3)各类保荐项目(首次发行、增发、配股、公司债等)中正在审核、累计已经通过、累计未通过等的保荐业务数量。

3.填报注意事项:

(1) “保荐代表人”填列公司保荐代表人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确认时间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为准。

(2) “保荐合规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末开展保荐业务合规情况。

(3) “保荐项目”填列年初至报告期末已上报证监会的保荐项目相关情况(数量),其中保荐项目通过或未通过以正式公告为准。

C2-2 承销与保荐业务监管报表-承销规模与收益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报告期承销业务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发行类别(首次发行、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担任主承销的承销项目总金额。

(2)承销期结束的包销余额及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的分类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本期完成”、“本年累计完成”中“完成”是指承销证券发行结束。

(2) “承销佣金收入”指承销项目所确认的佣金收入,不包括保荐收入。

(3)增发项目包括定向增发、公募增发等。

(4)承销项目涉及资产折价承购的,按约定的资产折价金额填列。

C3-1 证券投资业务监管报表-股票、基金及债券投资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股票、基金及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证券投资种类(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分别列示报告期持有成本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对应市值或期末摊余成本的情况。

(2)按证券投资种类(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分别列示财务监管报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的期末余额明细构成。

3.填报注意事项:

(1)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投资产品,要求一并在本表中列示。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证券投资产品,只需列示报告期持有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的摊余成本;其他证券投资产品,要求列示持有成本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和对应市值。

(3) “重分类情况说明(如有)”中反映报告期间证券投资产品发生重分类的情况,如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说明重分类内容、原因及影响。

(4) “证券投资产品期末余额明细列示”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的明细合计应当与资产负债监管报表相关项目核对一致。

C3-2 证券投资业务监管报表-股指期货投资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股指期货投资的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股指期货投资明细填列每一项未到期的投资的合约代码、合约份额、报告期末持有的名义头寸及对应市值等。

(2)报告期被强制平仓次数、被强制平仓的合约份额

C4-1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核准金额、业务主办人、计划期限、推广对象、最低参与金额等。

(2)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份额,包括期末户数,受托份额变动情况、受托份额中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等。

(3)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情况,包括各类证券投资计划(股票、基金、债券等)的投资成本、期末市值,剩余可用资金等。

(4)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包括期初单位净值、期末单位净值、累计单位派现额、累计单位净值等。

3.填报注意事项:

(1)项目栏中“限定性理财计划1" 、“限定性理财计划2”等根据实际批准的集合理财计划名称(全称)填列。

(2) “受托份额”中“户数”指计划对应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合计。

(3) “累计单位派现额”反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以后的累计单位分红派现的合计数。

(4) “累计单位净值”反映集合管理资产计划期末单位净值与累计单位派现额的合计数。

C4-2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核准金额、项目主办人、联络人、计划期限、计划预期收益率等。

(2)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信等级、担保情况。

(3)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发行总规模,包括实际发行的份额、金额和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等。

(4)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回收情况,包括本期实收金额,应收金额,累计实收金额和累计应收金额等。

(5)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现金支付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项目栏中“资产证券化计划1" 、“资产证券化计划2”等根据实际批准的资产证券化计划名称(全称)填列,并逐项填列分期产品名称。

(2) “产品资信等级”填列报告期末的最新资信等级结果。

(3) “产品现金回收情况(不含级次受益凭证对应的应收款)”中累计实收、累计应收反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以后的实际回收现金合计数和应当回收现金合计数。 C4-3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客户性质(机构和个人等)填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情况,包括受托户数、受托资金变动情况等。

(2)按客户性质(机构和个人等)填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分布情况,包括投资产品总市值、投资产品中有流动性限制的产品市值、剩余可用资金等。

(3)报告期末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大值、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小值、单个个人客户资产管理最大值、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小值等。

C5-1 财务顾问业务监管报表-财务顾问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各类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按服务对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他单位)分别填列已完成的各类财务顾问业务

(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等)的签约客户数量、签约合同总份数及收入等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财务顾问业务归属的项目类型根据公司实际分类、重要性程度和有关法规要求填列。

(2) “本期发生”以签约时间为准。

(3) “签约合同总金额”填列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合同约定收入金额。

(4) “已实现的财务顾问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填列。

C6-1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报表-研究咨询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

(2)报告期向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数量、向机构销售或提供的研究报告数量、在公开媒体(包括互联网等)上发表研究报告数量。

(3)报告期参与广播电视及网络通讯等公众传媒的证券节目数量、节目名称、节目时段、参与证券节目的执业人员数量及名单等。

C7-1 质押式债券回购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末质押式债券回购金额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业务规模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2)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质押式融券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3)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托管面值、标准券金额等。

C7-2 买断式债券回购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末买断式债券回购金额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业务规模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买断式融资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2)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买断式融券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C8-1 参与银行间市场运作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分别列示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债券远期、短期融资券等业务在报告期的交易金额、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 “债券现券交易”项中按成本列示。

(2) “债券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3) “短期融资券”按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品种填列。

(4) “本年累计发生数”为本年业务发生的净增加金额。

C9-1 权证创设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权证创设业务规模及盈利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创设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的累计权证创设总量、累计权证注销总量、本期权证注销量、累计权证到期总量、期末权证剩余量、期末剩余权证收盘市值、期末剩余权证创设收入(待实现)、权证的浮动盈亏等。

(2)创设认购权证的期末正股持有量、期末正股收盘总市值、期末正股总成本、期末正股浮动盈亏等。

(3)创设认沽权证的期末认沽权证占用资金。

(4)创设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的总浮动盈亏和累计已实现收益。

3.填报注意事项:

(1) “累计权证注销量”包括本期权证注销量。

(2) “累计权证到期总量”指到期行权和弃权的总量。

(3) “期末正股持有量”指与期末剩余权证量相对应的被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4)上年末已结束的权证,可不必在本表填列。

C10-1 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报表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融资融券规模、盈利及风险等情况。

C11-1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监管报表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情况。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xx年4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6]71号)

各证券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根据《证券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公示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网站、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公众信息平台,将证券公司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产品、人员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监督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提示的活动。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公示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型与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已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当由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公示,填报被处置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服务部等的相关信息;未完成信证分业的信托证券营业部的信息公示,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已进入风险处置程序、正在进行重组或重整的证券公司以及未完成信证分业的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准备工作,公示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中国电信用户填报网址:.cn,中国网通用户填报网址:.cn),进行在线填报,核对相关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证券公司首次填报的信息,需经各证监局核对后,统一由协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通过协会网站在线填报、更新,由协会做必要审核后公示。涉及新产品、分支机构、营业范围等重大信息变化的,须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公示。

五、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信息公示。在公司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范围。

证券公司在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中应当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信息公示的详细网址,公示本营业部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交易席位号码,以及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相关营业场所推销集合理财等产品的,应当公示所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六、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

七、证券公司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公司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20xx年10月25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41号)和《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除有其他说明外,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cn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内容与格式参照协会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发布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概况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名称;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

(五)公司历史沿革,包括历年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情况;

(六)公司员工情况,包括人数、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等;

(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和境内外子公司的设立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和经营范围等。

其中(一)、(二)、(三)、(四)和(七)项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五)、(六)项内容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更新。

第八条 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披露内容包括高管人员姓名、职务、出生年份和简要履历;董事应披露姓名及简介,其中独立董事应披露在公司以外担任的职务。

高管人员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九条 前十大股东应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

前十大股东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条 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

(一)净资本=报告期末按照证监会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金额(亿元);

(二)总资产=报告期末不包括委托理财金额在内的各项资产总和(亿元);

(三)总负债=报告期末不包括受托资金在内的各项负债总和(亿元);

(四)净资产=报告期末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亿元);

(五)营业收入=报告期间各项收入总和(万元);

(六)净利润=报告期内净利润(万元);

(七)利润总额=报告期内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利润总额(万元);

(八)净资本比率=报告期末净资本/净资产×100%;

(九)流动比率=报告期末(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100%;

(十)或有负债比率=报告期末包括担保在内的各项或有负债金额(为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产×100%;

(十一)资产负债率=报告期末总负债/总资产×100%;

(十二)资产周转率=报告期间营业收入×2/[(报告期初总资产-报告期初代买卖证券款)+(报告期末总资产-报告期末代买卖证券款)];

(十三)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间净利润×2/(报告期初净资产+报告期末净资产)×100%.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净资本计算表。公司可自愿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要求详细披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本计算表等。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就重大传闻进行澄清或证实,应当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创新方案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后,应在获得评审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创新方案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创新产品除披露产品说明外,还应介绍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年度报告应以.pdf文件格式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按时报送至协会zqps@邮箱,其余披露内容应以.doc只读文件格式报送至协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20xx年8月12日 银发[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后,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五、20xx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于20xx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xx年度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20xx年已经披露过上述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本次信息披露。

六、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七、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和报送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八、未按上述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低于该公司拆借限额50%的比例重新核定拆借限额,或者暂停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直至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凡是披露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订现行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券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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