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说明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说明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目录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什么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与过去的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有什么差别?

成员单位编制申报20xx年工资预算需要注意什么?

成员企业 事业单位 国资委 集团公司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保部 核定集团领导年薪及职务消费 核定下达集团工挂企业工资总额 审核职工薪酬预算(企业+事业)

制定调控政策,调控收入水平 核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集团公司收入分配管理组织框架 是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调控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8、2009两年,国资委已在近90家中央企业中进行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20xx年,将全面推行。

20xx年12月初国资委将召开会议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调控要求,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申报、执行、监控、清算、评价等)的活动。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事前预算而不是“秋后算帐”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全面预算要求执行,预算精确对工资增长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效益导向兼顾人工成本管控:效益预算与工资预算同增同减的导向(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与上年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数相比下滑的,工资总额预算与上年实发工资相比原则上应下降);同时,建立人工成本投入产出预警机制和对标机制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特点(与以往工效挂钩的差别)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两基数一系数”的纵向增长机制转为“一线、一机制、一库”的横向宏观调控机制,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行政审批(两基础一系数)总量变为调控、核准总量、增量及人均,引导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特点(与以往工效挂钩的差别)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工作体系:“两级管理” 国资委制定政策,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中央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填报报表数据,组织所属成员企业进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作体系。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总量调控之 “一线” 国资委根据提高央企竞争力的总体要求,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分行业制定公布央企当年工资增长调控线(上、中、下三条线),部署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对工资总额管理进行事前引导、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在效益提高基础上,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国资委发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上限 工资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比例,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资增长原则上应低于调控线中线 效益下降,工资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

20xx年度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序号 行业分类 工资增长调控线 上线 中线 下线 1 电力行业 6% 3% 零或负增长 2 石油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3 服务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4 交通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5 科研设计 8%

5% 零或负增长 6 电子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7 商贸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20xx年度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序号 行业分类 工资增长调控线 上线 中线 下线 8 投资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9 境外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10 地产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11 其他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12 冶金行业 8% 5% 零或负增长 13 仓储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14 机械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20xx年度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序号 行业分类 工资增长调控线 上线 中线 下线 15 化工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16 勘察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17 农林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18 纺织行业 10% 7% 零或负增长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简介 一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年度实施目标 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的联动机制 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企业年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相关报表数据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方案 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 人力资源部正在进行相关准备(效益预测、工资与效益联动方法及指标选择、数据摸底测算等等)

将依据国资委统一部署,结合集团实际,在明年年初开展工资总额预算部署 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 成员单位:

严格执行20xx年工资总额计划,难以完成经济效益及重点任务考核目标值、效益明显下滑的要主动调减工资发放计划; 自加压力、精准测算、“人财”协作,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原则,科学制定20xx年工资总额预算(经营发展战略及年度目标、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分析等等)

衷心感谢理解支持,水平有限、敬请指正!

 

第二篇: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0xx年10月09日 16时00分 52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工资”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国资营[2008]85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交通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营运机构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营运机构效益、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营运机构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出资人、营运机构、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原则;  (二)强化收入分配与营运机构创造价值相结合原则;  (三)积极探索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营运机构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员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原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营运机构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规范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分配行为。  第六条 营运机构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各项工作,保证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第三章 预算管理指标  第七条 营运机构预算管理指标

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预计数为准确定。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营运机构根据当年市国资委确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用工成本和预计效益等情况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原则上在市国资委确定的当年允许列支的工资区间内,综合考虑营运机构效益预计增长情况、本地平均用工成本和年终奖金延期支付等因素确定。第四章 预算编制、申报与执行  第十条 营运机构根据本办法编制当年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应包括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普通在岗职工等各类型人员的基本工资预算及效益工资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营运机构在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员工基本工资根据营运机构的性质、历年工资水平和净资产规模情况分类确定。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资产经营公司人均基本工资为3万元,6户授权经营企业人均基本工资为2万元。  (二)员工效益工资按照预计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来进行计算。资产经营公司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5%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5%)×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授权经营企业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4%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4%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4%)×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净资产规模情况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5亿元-1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授权经营企业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2.5亿元-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  (三)资产经营公司当年提取的人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3倍,授权经营企业当年提取的人

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4倍。  对已达到上限标准的营运机构,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内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5%;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上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10%。  第十三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每年度5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认真编制和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对于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者报送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营运机构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将责成营运机构重新编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上报的预算指标95%(含95%)以上的,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营运机构可按工资总额预算标准列支工资。  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营运机构可以根据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在规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决定工资总额的发放,但不得跨年度结转新增工资结余。  第十七条 营运机构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补充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并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五章 预算监督与调整  第十八条 营运机构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单位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营运机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批复的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作为税务部门所得税前合理薪酬扣除的依据。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动,另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营运机构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营运机构下一年度预算指标调整意见。  对于营运机构出现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不到上报预算指标95%、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且无正当理由、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等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严重,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指标、对营运机构和营运机构经营者通报批评、扣减营运机构经营者工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除受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预算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时,营运机构应提交书面预算调整报告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酌情修正预算指标值。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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