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周林同志的批示要求,由市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成立四个联合督查组,10月中旬,深入20个县区进行专项工作督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走访企业有等方式,对各县区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有2759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2716家。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30份,覆盖企业420家、职工4250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25份,覆盖企业154家、职工2920人;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2142家,覆盖职工50余万人。从各区县统计情况看,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大多数企业职工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工资增长5%—10%的企业1629家,占企业总数的59%;增长10%—20%的企业126家,占企业总数的4.6 %;增长20%—30%的企业38家,占企业总数的1.4 %;未增长的企业923家,占企业总数的33 %。

二、主要做法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各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氛围 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从20xx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抓住企业起稳向好的势头,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今年3月举行全市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启动仪式以来,特别是市委、市政府“两办”文件下发后,各县区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关注民生年”的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先后成立了以区县党政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成,个别县区成员单位还增加了工促局、商业协会等单位。随后各县区都以区县委、政府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名义转发市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文件,并联系县区实际,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方案及意见》,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分别召开了动员大会工作协调会或调度会,具体指导工作开展。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以及报刊和政府信息网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对这一工作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多层次的骨干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教授现场讲座,传授工作方法和谈判技巧,为顺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出浓厚的舆论氛围。

2、坚持因地制宜,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进度 各县区在对企业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明确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探索出许多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好措施。张北县采取拉网式督导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宣化区工会实

行“下代下”的方式,通过上级工会向企业“要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蔚县明确规定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各类先进荣誉的前提条件;万全县实行“一线工作法”和“统、联、单”三字工作法,强力推进协商;桥西区通过区商会与工会联手推进餐饮等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等都各具特色。各县区把规模以上,且劳资关系较为明晰企业作为依法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在工业园区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辖属内的小型企业,重点推行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模式进行覆盖,各级工会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作用,同时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提高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多项措施。确保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

3、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各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以及商会、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争取党政的支持,借力、借势、借威,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专题研究部署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时召开协调会或调度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利用各自优势,相互合作,合力推动。各级工会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并对协商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指导,规范程序,各级劳动部门则向企业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严把内容、主体、程序的审查关;各级工商联积极督促非公经济企业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强化典型培树,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各县区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从培育、选树和推广典型入手,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观摩会等形式,推出具有不同示范效应的典型。这些涵盖国企、外企、私企、区域和行业的典型企业在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操作,规范运作,主动协商,收效明显。这些典型企业不仅使职工工资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劳动关系也更加和谐稳定。各县区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宣传,积极推广,通过经验交流、现场学习观摩等形式,由企业经营者做经验介绍,现身说法,打消部分企业的顾虑,这些示范型企业带动了同行业和其它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纷纷效仿学习,有力地推动了本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的实效

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职工收入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平均增幅接近13%,企业因薪酬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案件明显下降,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已初步建立,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十二五”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四、存在问题

尽管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区和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整体发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健全等“瓶颈”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亟需引起高度

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企业经营者认识程度不高。有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提高福利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对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已签订了集体合同,再搞工资集体协商多此一举,没有必要;有些私营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狭隘地认为自己出资办企业,用工及薪酬自己说了算,不愿意协商。

(二)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强。一方面,有些职工认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上级工会的要求,即使协商也是企业董事会或老板说了算,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搞形式、走过场。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如果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怕企业裁员、怕下岗失业,只想着怎样保住饭碗,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有些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工会主席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制于企业老板,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敢理直气壮地向企业要约协商。有些企业工会“不善谈”,企业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源不公开,工会和职工占有信息量少,自身法律素质与协商技巧又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偏低。有些企业重“签”轻“商”,简单地把工资协商看作是签订工资协议,致使工资集体

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企业工资协商只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增幅,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也形同虚设,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真正意义。有的企业迫于形势的压力,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很少按规定与工会对等协商,协商内容也是按企业老板的意愿填写,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不完善。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的县区、行业只是简单地转发上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没有针对县情和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专门的操作办法和措施。二是推进合力不到位,有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特别是工会积极性较高,但是个别部门配合不积极,形不成强大合力,效果不够明显。三是监督力度不到位,目前有些县区尚未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约束不够,刚性不强。

五、几点建议

1、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十二五”规划,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写入我市正在编制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使初次分配的比重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逐步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并真正建立起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争取在“十二五”期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2、充分发挥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调控功能,不断规范初次分配的秩序。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合力推进机制。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要按照张办字[2010]40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级工会要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发挥牵头作用,健全并执行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企业工会干部和工资指导员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协商能力,解决企业工会“不敢谈、不会谈、谈不好”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协议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列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工商、税务、劳动、统计、银行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将企业诚信、工资履约、税收减免等内容作为监管企业的重要手段,合力推进。通过各方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多方配合、企业认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3、加大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力度,共同推进。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业经济联合会等企业社团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协助工会开展好行业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并督促企业履行工资协议,促进工资正常增长。同时,在产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加大企业家协会的组建力度,推动行业协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行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

制定和管理。

4、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在依法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工作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企业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职工参与度;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工资协商的建议;组织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

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增加群众收入、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强党委的领导,强化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协同、职工参与、企业配合”的工作格局,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具体的增幅,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也形同虚设,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真正意义。有的企业迫于形势的压力,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很少按规定与工会对等协商,协商内容也是按企业老板的意愿填写,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不完善。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的县区、行业只是简单地转发上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没有针对县情和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专门的操作办法和措施

 

第二篇:企业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哈密地区企业在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

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一、 哈密地区企业在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为保障职工经济权益,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资分配合理机制,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企业协商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照搬照抄,条款内容过于笼统简单化,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不够。二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缺乏强制性办法。目前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的措施。三是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天枰不在企业手中,企业不主动、不积极。

二、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是作为指导性文件向企业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积极的向企业宣传最低工资标准并引导企业依照工资指导线、工作指导价位来合理分配工人工资。但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调查的结果,反映了一定

时期企业工资分配水平,不具有指令性,仅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参考,而不是政府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具有要求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企业支付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迅速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进行处罚。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审查以往主要是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强制性监管措施。特别是在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过程中,只能对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签订过程中公平性、公正性无法进行切实可行的监管。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起到了督促、约束与引导作用,使企业与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履行不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需要企业在职工的管理和工资分配中树立这样的理念,将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同时也要求职工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来维护工资集体合同有效的履行。

五、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难”、“开展难”、“落实难”。职工工资多少由企业说了算,职工没有参与权。

其原因一是企业缺乏民主意识。原因二职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淡薄。非公企业职工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就业不稳定,他们认为只要能领到工资就行,对于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待遇往往采取怠工、跳槽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非公企业“强资弱劳”的现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障碍。

哈密地区目前为止累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户数有250家。

哈密地区工资指导线

1、地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3、地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20%。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在上限之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4、地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经济效益较差、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严重亏损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政府确定的当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0xx年工资指导价位:已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目前还未批下来。

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调查的结果,反映了一定时期企业工资分配水平,不具有指令性,仅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参考,而不是政府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哈密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含三险一金为880元/月),巴里坤县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含三险一金为800元/月),伊吾县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含三险一金为800元/月);哈密市、巴里坤县和伊吾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8元/小时。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