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监测与评估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 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 卫生监测科负责本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负责采集样品及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
第六条 检验科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采样并及时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 确保政府下达的任务能及时认真完成。年底做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结上报卫生检测科和办公室(质量管理科)。
第七条 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 或对外公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 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 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它是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
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具体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进行。( 见附录 )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目的
为规范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3 职责
3.l 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
3.2 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时,中心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编制计划,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优先于其他检测任务,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3 卫生监测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采样送检、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3.4 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3.5 检测科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3.6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3.7 本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采样
4.1.1 采样由卫生监测科2名(含)以上人员参加,检验科协助。
4.1.2 采样后,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
4.1.3 采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
4.1.4 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4.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
4.2.1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4.2.1.1 通过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主动收集动物、食品和环境中分离的病原情况以及对
这些病原的耐药性和相似性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和耐药趋势,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也为制定或评价良好生产、加工操作规范提供基础数据。
4.2.1.2 监测项目涵盖沙门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 0157:H7 、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阪崎肠杆菌等主要食源性致病菌。
4.2.1.3 微生物检验科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1.4 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4.2.2.1 通过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为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我市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4.2.2.2 监测项目有农药残留、元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等及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
4.2.2.3 理化检验科负责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2.4 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质量控制
4.3.1办公室( 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4.3.2 检验科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室间质量控制。
4.4 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卫生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4.5 后勤保障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4.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6.1 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6.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机
4.6.2.1 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4.6.2.2 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4.6.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四个步骤,即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风险评估的最后结论是在考虑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通过风险评估,找出减少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概率,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4.6.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
5 支持性文件
5.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等七部门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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