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5@p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企业向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首先应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并于2个月内提出增值税#5@p。部分银行为了增加企业保证金存款,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偏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却未能严格审查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5@p的真实性,甚至2个月以后,也没督促开票企业提供增值税#5@p。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5@p、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2.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5@p、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5@p、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3.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4.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二、主要的检查方法

(一)确定检查重点

确定检查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首先,要利用银行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调阅近几年来财务报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台账和相关电子数据,全面了解近年来银行的票据业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情况。其次,以签发、贴现业务占比较大、近几年票据业务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各二级分支行作为检查重点。再以银行办理签发、贴现业务量较大且单笔金额较大的企业,办理签发、贴现业务的时间和金额不均衡的企业,提供相关#5@p的单张票面金额较大的企业、出票日与贴现日相距较近的贴现企业为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和需延伸调查的重点企业。

(二)票据签发的审查

1、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分户账,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台账,核对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违反规定不收、少收或收后退还企业等问题;审计保证金是否来源于票据收款或其他背书转让的后手;审查保证金在存续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保证金转回用于继续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入账外违规放贷等问题。

2、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问题。

3、核对企业所提供的与本次商品交易合同、承兑合同相符合且足额的增值税#5@p或税务#5@p原件,是否该原件为购货方(承兑申请人)所持有#5@p联或抵扣联。

(三)票据贴现的审查

1.调阅相关企业贴现档案,审查银行是否对汇票真实性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出现越权审批的问题;办理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5@p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增值税#5@p(复印件)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

2.调阅银行贴现台账(电子数据),结合贴现利息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审查台账数据与财务账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为了逃避检查、人为修改台账数据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贴现利率标准办理贴现业务问题。可在核对其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对全行贴现台账进行检索,对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办理贴现的部分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由于降低贴现利率导致银行少计的贴现利息收入数额。

3.核实贴现资金的去向。结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审查,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企业与收款人及其他背书转让后手的行业关联度,审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贴现资金转回签票企业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领域、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和到期贷款、流入股票证券市场等问题;二是银行与票据掮客相互勾结,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少计贴现收入、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私设“小金库”问题;三是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为没有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无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股市或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

(四)延伸审查的主要内容

票据业务检查需要进行大量的延伸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签发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贴现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揭示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皮包公司作掩护,采用虚拟商品交易合同、虚开、涂改或套开增值税#5@p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投入非生产经营领域问题;揭示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违规“包装”票据、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法;揭示银行利用企业账户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等等。

延伸检查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签发承兑汇票企业、被背书企业、贴现企业、有贴现资金转入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对工商、税务部门等单位。 延伸需调阅的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年度审计报告、企业纳税登记及领用增值税#5@p登记簿、企业增值税#5@p存根联、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应付票据、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法人资料、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情况以及向银行提供的增值税#5@p(复印件)的真实性,还可根据情况延伸调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

 

第二篇: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违规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违规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目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规问题,影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行票据业务制度,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一、票据业务违规的表现形式

目前票据业务违规主要表现在: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5@p、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5@p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5@p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5@p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5@p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签发承兑汇票

银行为招揽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一般视客户情况采取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的方法签发承兑汇票。

3.降低利率贴现票据

目前商业银行争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贴现本地票据,而且向异地找票贴现,为了取得票据,在办理贴现时放松条件,有的银行对贴现申请文件和是否开有帐户不作要求,或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补办业务手续,以达到形式上合规;银行之间在争夺贴现时还通过降低利率贴现票据,或付给客户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4.超额授信

现在好企业银行争相授信,部分银行在授信时也不再考虑其他银行是否已授信或授信多少,企业只要有要求银行就签发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额度往往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5.逆程序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6.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5@p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1.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审批都集中在市分行,办理却在个支行,办一笔承兑汇票花费的各种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要高于承兑手续费。因此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方面来讲,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只能对贸易背景作形式上的审查,不会花大气力去调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了解签发承兑汇票后的经营状况,但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商业银行对贸易背景往往会作形式上的要求,但不会作实质上的审查。

而且,银行审查贸易背景还会妨碍银行自身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商业银行办理全额质押或100%保证金业务的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还有的是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如果商业银行把这些客户拒之门外,损害的则是自己的利益。

2.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贸易背景非常复杂,银行在审查中不好操作

(1)经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往往不一致,银行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承兑汇票日期核对,交易真实性便不好判断,若不要求两者日期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承兑汇票开出日期则更不好确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也不好却定

(2)付款方式往往有多种形式,很多经济交易要求部分用承兑汇票,部分用现款,合同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好对应,判断贸易背景也有困难。

(3)合同规定金额与实际成交金额不能对应,但又不能武断的认定该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

(4)与上述情况相对应签订年度合同的企业,签发下笔承兑汇票所需上笔交易增值税#5@p到底应是那一份便不好确定,要求增值税#5@p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在该时间段内,企业会有很多增值税#5@p,有的是原来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如现在企业在异地办理承兑汇票或办理贴现,即使银行要求增值税#5@p原件,企业也会采取同一份#5@p多次使用的办法,但银行只是形式上要求有复印件,企业便可多次使用同一份增值税#5@p。

(5)交易合同形式多样,银行审查合同有困难,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银行很难区分这些合同的真假。

3.严厉的考核机制迫使商业银行违规操作

目前商业银行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有的银行被迫采取曲折的形式来完成一些考核指标。

(1)为了完成中间业务考核指标违规办理汇票业务,时下各商业银行都规定由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但内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很低,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使用率,完成中间业务指标的渠道很窄,发展票据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能同时完成存款与中间业务两项考核指标,所以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否合规,银行则很少考虑。

(2)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为企业办理票据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存款。

4.不正当竞争迫使银行违规操作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品种进行发展,票据总量增加很快。本地票据市场被分割后,有的金融企业把目光转向外地市场。随着竞争加剧,银行在竞争手法上也花样翻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违规操作。

三、改进措施

因此,目前要治理商业票据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需要从制度,操作技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切实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1.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

融资性票据业务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优于信用放款的融资信用工具。我国现有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合法地位,而且目前融资性票据需求较为旺盛,现在银行办理的不具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因此应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2.明确对票据业务只进行形式上审查

国际上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只重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上的审查,目前票据法要求付款人在实质上审查贸易背景,在操作上成本很高,很难做到,因此要借鉴国际上票据业务的通行做法,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业务只注重单据审查,而不作为实质审查。

3.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比率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手续费低,银行只考虑自身风险,不愿意承担社会义务,从而防范票据业务系统风险,因此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比率,有利与调动商业银行审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积极性。

4.修订有关票据业务制度

如现行制度要求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5@p,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方面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以便证实承兑或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但实际执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承兑汇票日期,金额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办法以确认企业的交易背景。

5.应调控票据业务总量

票据业务通过真实贸易背景和期限来限制票据风险,但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打破l了票据业务自身内在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防止票据业务总量过分膨胀,形成票据业务系统风险,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有必要从总量上控制票据业务签发总量,通过总量限制把票据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状范围。

6.对异地开展票据业务进行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开展票据业务加剧票据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票据业务秩序,增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风险,也容易发生票据案件。因此对异地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明文规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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