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主任 李仰斌

归档时间:2009-2-11 编辑:管理员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农村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一项民生水利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水利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水利部党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制定了总体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工程建设。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计划到20xx年全部解决农村现存的3.2亿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最近,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拉动内需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肯定会提前解决。为了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全力做好下一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今年水利部饮水安全中心积极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从2006-20xx年年,国家共安排资金188亿元,地方自筹配套资金195亿元,可解决929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评估的情况看,“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工程质量良好,深受广大受益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同时,评估中也发现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本人过去长期从事该项工作,又参加了这次评估调查,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基层反映的规划内人数与规划外人数的问题

本次评估中,据基层同志反映,在原规划范围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存在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并且人数相差有1亿多,地方积极性很高,要求一并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中解决。这些规划外的人数给项目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实事求是地说,这并不是新出现的问题,在过去农村饮水解困工作中也同样遇到人数增加的问题。20xx年以前,农村饮水工作主要是实施饮水解困工程,重点是解决有水喝的问题。当时划定饮水困难的标准是“三个一”。即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 70--100天。“十五”期间原规划解决“八七”扶贫攻坚剩余的2400万人饮水困难问题,后因新增又解决了2600万人,加上干旱临时解决的人数累计有6700多万人。这说明农村饮水困难情况是复杂的、也是变化的。对农村饮水不安全的情况应该说基本上也有这样的规律。20xx年水利部、卫生部、工程院等部门抽样检查估计饮水不安全人数在3.4-3.6亿人。20xx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开展调查,根据当时执行的《农村饮用水卫生准则》,制定了调查的标准,动员了20多万人在全国开展调查。结果表明有3.2亿人饮水不安全。从当时水质和方便程度的调查资料分析,若按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人数有4亿多人,比按《农村准则》多8000多万人;若按集中供水自来水入户统计,缺水人数有5.8亿人左右。20xx年国家开始执行新修订的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提高并且不再分城市和农村。若按新出台的国家水质标准,估计农村饮水不达标的人数会更大。总体来说,我国农村供水水平还是比较低,群众要求很迫切,加之农村经济社会东、中、西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距,南方、北方之间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供水的标准、形式也不同,就是省内也不平衡。农村供水工程有:一家一户的微型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的集中供水工程,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村联网供水工程等;解决的基本思路只能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分层次,分地区,分步骤解决。这些情况说明:农村饮水人数情况类似于扶贫的情况,只要标准一变,人数就会大大增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质、水量、方便程度等指标是不断提高的,所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目前,面对这些基层反映强烈,问题复杂的情况怎么办?我们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改善农民的饮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高饮用水质量为重点,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问题。也就是说要先解决按《准则》确定的3.2亿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再解决国标修订后增加的饮水不安全人数。从工作方法上,对此类问题一定要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然后制定规划,分年解决。现在,我们要扎扎实实地落实国务院已批准的总体规划,要坚持我们过去“规划建卡,按卡实施”的成功经验,下决心把解决的对象落实到县、落实到乡、村,这是完全的可以做到的。

二、关于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实际供水量远小于设计供水量,造成部分设施闲置和运行成本高的问题

本次评估,我参加了一个评估组工作,结合近几年的调研,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实际供水量远小于设计供水规模问题。这种大马拉小车的现象,造成设施闲置、资金浪费,而且运行费用增大。一般水价核定都是按设计供水量计算单位水价,如果供水量达不到设计值的50%,运行肯定就会亏损。这种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解决。分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民的需水量估计过高。供水量计算是按现状农村人口、牲畜,加上增长预测,时变系数,其它用水等。但事实是近几年农村常住人口处于大量减少趋势,每年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就

有2亿多人。二是农村入户工程不配套,由于入户部分投资是农民自筹,部分农民不愿出资,有的工程建成多年也还有部分农户没有入户。三是供水水价对农民也很敏感。农民不愿多花钱,多节约用水。按设计每户用水量需6-8方/月,而入户调查多数是2-3方/月,这样户用水量与设计数值就差了一半,加上部分农户还有其它小水源不全用自来水,设计人员选择时变化系数还有一定的变化幅度。所以,结合这次中期评估,一定要加大对设计人员的培训,要注重实际调查,不能只查规范和户口薄上的人口进行计算,在需水量预测上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同时,要吸取近几年全国农村集中供水设计的经验和教训,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将不断总结各地好的设计经验,以参考设计图集、专家点评介绍图书、网络等形式发向全国,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

三、关于供水水质检验和检测不到位的问题

本次评估还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是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检验和检测不到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是要解决水质问题,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取样、检验制度,使农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卫生水。但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水工程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有的有检测设备和人员,水质检测的频次也极少,导致部分工程供水水质难达标准。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水利部门传统上是保供水、重视工程建设,轻视水质检验工作,错误地认为有水喝就行,过去也没出现什么大问题。二是水质检测水厂没有积极性,费用也高。水样自检和送卫生部门抽验不但麻烦,还有很高的费用,而出厂水质行业监督又跟不上,水质检验和抽验工作实际上是放任自流。三是国家水质监测经费不足,卫生部门没有能力下乡进行质量检测。 饮用水安全与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是同等重要,要象重视食品安全一样加强监督。首先,各级政府要列专项经费,使卫生部门有能力对集中供水厂进行质量检测。其次,中期评估后,水利部门要重新核定人均投资标准,提高各级政府补助比例,使水厂有能力购置检验设备。三是工程验收前,水厂必须有常规的水质检验设备和经培训的人员,日常运行要有水质化验记录并建立水质档案薄。四是水利行业协会要加强水厂的资质管理,水利部已颁布了《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关键是要协会来管理,实行行业自律。只有这样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水质质量控制体系才能真正建立。

四、关于建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工程难以良性运行的问题

农村供水工程面广量大,单个工程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相当一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不清,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少乡村饮水工程只有一、两个人管理,而且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农民,素质较低。加上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承受能力差,部分集中供水工程水价不合理,水费征收率低,喝“福利水”、“大锅水”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行政领导干预多,人为降低或减免水费,致使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存在一定困难。加上地方财政困难,没有资金补助,该维修的工程不能维修,该更换设备的不能更换,不少工程甚至连正常的运行经费也无法保证,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本次评估专家组认为:目前多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达不到良性运行的要求。建后管理工作历来是水利上的薄弱环节。据统计,到20xx年全国已建成农村饮水工程48万处,供水工程中有大量的管网、水泵、电器和水处理设备。这些设施都要进行经常维护和修理,必须有足够的经费和专业人员及时给予服务,才能保证饮水工程良性运行。分析原因主要是大部分饮水工程水价达不到成本价,地方物价部门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批准的水价普遍低于供水成本。目前,管好用好这些工程,使其长期发挥效益,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强工程建后管理,主要包括明晰工程所有权、确定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成本水价等内容。对行业管理部门来说,主要应抓好四项工作:第一,要提高认识,真正树立“三分建,七分管”和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的思想,把工程建后管理作为一项大事来抓;第二,要在总结过去工程建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供水管理条例》,以指导和规范管理行为;第三,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加强建后管理工作办法,不断创造新的工作经验;第四,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以适应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供水单位资质管理是工程建后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供水单位实施资质管理是供水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供水单位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确保供水安全的重要手段。水利部已经颁布了《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业协会要尽快在全国推行。

五、关于按规定提够勘测设计费,实现花小钱,省大钱的问题

本次评估还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前期工作经费不落实。2006-20xx年共下达投资计划达380亿元。其中,中央188亿元,地方配套195亿元。按规定勘测设计费应占4%-5%,但实际仅占1.67%。原因主要是: 98年以来,中央投资一直不让提取前期费,规定由地方配套解决,省级也参照中央,提出省级配套资金也不得提取前期费,由市县级配套解决。前几年,国家投资力度不大,县市级免强能解决,现在国家投资力度成倍增加,县市级配套越来越力不从心。从调查的情况看,中央和省级是资金最好落实,但不准提取前期费,反而让配套资金最差的县市级提取前期费,前期费落实困难就可想而知。前期经费不足首先影响的是工程质量。如果勘测设计费这样的小钱不花,将来工程建设不知要花多少冤枉钱,过去这样的教训太深刻了。20xx年有一个地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有部分饮水井没有打出水,有的打出了水,但水质有问题。最后是大钱花了不少,农民

意见还很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进行了公开曝光,后调查原因就是时间紧,经费不足,前期工作不落实,水文地质情况没有勘测,技术员就在办公室用标准图集作设计,一个月完成了几十处工程设计,后来工程返工又花了更多的钱。所以说 ,对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须的前期工作经费一定要花,而且要按时、足额及早地花。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很重视,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还要加快提前完成,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几种费用必须要保证、要花好:一是勘测设计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一定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设计人员要到现场解决问题。二是监理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饮水工程要实行巡回监理和农民跟班监督,但监理经费并不明确。这些看似花了一定比例的钱,但其实是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资金。三是管理费。现在县市级水利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都在为民生水利而忙碌,还要应付各种检查、审计,没有一定的管理经费是不行的。总之,以上这些前期工作和管理经费是不能省的,有时表面上省了,实际上花得更多。

 

第二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3〕267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我们对20xx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20xx年12月31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 —1—

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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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3—

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 —4—

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 —5—

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 —6—

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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