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自查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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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按照阜阳市卫生局卫科〔2014〕364号文件要求我中心于20xx年9月24日开展了自查活动,历时一天。检查主要依据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即: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实验室布局设施及环境、人员与管理、菌(毒)种及样本管理、废物处置。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我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开展的实验活动均在阜阳市卫生局进行了备案;于20xx年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验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能提供活动记录如:自查记录、会议记录、督导材料等。建立实验室生物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制度,能出示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报告;评估依据及拟采取措施、规程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能提供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内容包括操作技术规程、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工作人员登记表、实验室内仪器登记表,能出示自查记录,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定期评审。我中心建立各实验室的档案,原始记录保证可追溯性;不存在原始记录随意撰写或修改等现象。?

2、实验室布局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分区明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不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实验室门窗均为可视门窗;生物安全级别标识完善。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在实验室门口处设置有存衣或挂衣装置;实验室设有紧急撤离路线且有标识。实验室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材质符合要求,实验室台面边角圆滑防震大理石材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设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指定房间,防护用品和器材齐全;标识系统完善;有生物安全柜,数量配备满足要求;生物安全设备能满足实验活动需要,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消防器材、通讯设备齐全,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且数量满足工作要求;本实验室的窗户均为固定不可开启可视窗;现有实验室设备均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检定、校正、维护。

3、人员与管理

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取得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即具备从业资格,科室内部每年均有针对性培训,内容涵盖生物安全知识、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等,实验室设有生物安全监督员,能定期开展监督工作;工作人员建档齐全,实验方法均采用相关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验室严格要求实验室内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活动,实验室内无存放非实验用品现象;个人防护水平符合要求。

4、菌(毒)种及样本管理

垃圾处理人员均获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且有防护措施保证安全。菌(毒)种及样本来源、使用记录及销毁有详细记录且安全保管做到双人双锁,运输容器符合要求。

5、废物处置

本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采取委托有资质部门处理的方式,能提供

委托合同,内部流转记录齐全,实行分类处理,暂时储存容器符合要求,医疗废弃物暂时储存于固定房间,且标识清楚。实验室设备如需出实验室均经过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废水废液均无害化处理后对外排放。

二、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自查,发现本实验室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与标准要求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1、应急预案及制度的制定不完善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采集、运输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实验室感染、泄露、菌种丢失等应急预案。

2、实验室内部环境参数监测不全面;如:温湿度、照度、噪声及洁净度等。

3、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资格材料。

4、实验室主入口门及放置生物安全柜的实验室门可自动关闭,但是已坏,现不能正常自动关闭。

三、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到人,逐条整改,确保满足上级要求,同时更好的保护工作人员及外环境。

 

第二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即日起开始施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将依法分四级管理。

据悉,在我国境内设立实验室及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对其生物安全进行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条例》特别规定,对于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例》还明确了各种实验室的主管监督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条例解读

条例解读1

实验室分四级管理

《条例》根据实验室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相关标准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与之相应,《条例》还根据对人及动物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依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专家说法:专家强调,P3实验室关键在维护。据介绍,一个P3实验室的日常维护一天就需上千元,一旦停止维护,很快就会报废,许多机构建得起,用不起。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胡永华认为,在不具备条件的时候就不应该冒着风险硬上P3项目,特别是面对生物危险度很高的病毒时更应如此。

条例解读2

火车禁运病原微生物

《条例》中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先选择陆路,再选择水路,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另外,运输时,还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措施,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专家说法: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菌苗室主任王国治建议,所有实验室在制定详细操作程序时,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验记录,对菌毒种管理,除在研究记录中记载外还应建立独立的毒种保藏、开启、传代至销毁的原始记录。实验记录应有实验人与复核人。 条例解读3

四件俱备才可采集病原

《条例》规定,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才可以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具体条件如下:第一,应具有采集所需防护设备;第二,有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第三,具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感染的措施;第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专家点评:军事医科院副院长黄培堂在今年春北京发生非典疫情后提出,今后应该规定,研究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基本的实验规程,从洗刷“瓶瓶罐罐”做起。

条例解读4

高危实验须考核上岗

《条例》规定,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条例》还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专家说法:去冬今春国内外接连发生SARS实验室泄漏病毒事件,舆论纷纷对实验室安全提出了疑问。王国治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新加坡、台湾地区和北京发生的3起SARS实验室感染事故,都是因为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与操作细则,犯了不该犯的低级错误。

条例解读5

造成传染将严惩责任人

《条例》规定,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事故,对于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例回放:20xx年冬,台湾病毒实验室的一位研究员在清理运输箱废弃物时,未按规定戴上手套,因而感染了SARS.今年春天发生在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的事故,是因为研究人员使用未经严格效果验证的灭活SARS病毒在普通实验室进行实验,造成人员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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