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现状及措施分析

引言

在时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器官移植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就,也为更多的患者甚濒临死亡的人带来新生。该技术的广泛运用有效提高了患者免疫能力,从根本上增强了其生理机能,使患者其以更加鲜活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埋下了诸多的隐患,例如由于目前人们的观念和意识还比较老旧,自愿捐献器官的社会行为还比较少,然而器官需求市场却越来越大。在两者矛盾下,不少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益,诱发了越来越多的摘取器官刑事案件,该现象甚至演变成社会稳定的又一不利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交易市场,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快了该方面的立法过程和行为规范。但上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和落实过程中,由于执行力严重不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社会治安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治理。

也为了扭转当前局势,国务院在二〇一一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该类犯罪的一些具体范畴和内容。并首次把上述行为定义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了非法买卖器官活动。但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制度和约束,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器官犯罪的现象。

器官移植犯罪政策

基本定义和特征

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器官移植犯罪定义

早在上世纪中叶,器官移植术就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研究和兴起,该门技术的成功也是医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无数个成功的案例挽回了很多人的生命,并使其重新获得生命的希望。但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大量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而实施的刑事犯罪的案例。其原因是全球范围内人体器官需求量逐步提高,而人体器官又比较稀缺和昂贵,造成不少患者愿意付出巨大的资金和代价换取该资源,在这种供需矛盾的情况下,导致不少铤而走险走向了器官移植犯罪的不归路。

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学术界认为应是,“器官移植罪,是有集体或个人,通过实施各种非法暴利手段,而造成受害人生理伤害或者精神损失的,也或对公共社会安全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过程。”其法律依据和条件就是对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

器官移植犯罪条件

在准确理解和定义器官犯罪之前,首先必须要区分其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差异,最重要因素就是,它是指一种实施侵害的行为过程,包括过程前,过程中和过程后三个方面。再者还要注意一点,定义中的客体必须是对公共社会关系的破坏或侵犯,具体对象既可以是公共社会治安也可以是自然人。

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管理程序,并实施和颁布相关条文制度对其各类行为活动约束和督导。虽然手术目的在于治愈疾病,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器官移植手术也属于医疗救治的范畴,它的实施过程如果不能正确操作掌握和有效监督,也会对病人造成伤害或者负副作用。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及其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其具体行为范畴既包括触犯器官移植法规的行为,也延伸到在具体实施过程前、过程中、过程后的一些活动。其大致范围界定为:非法器官走私、买卖、运输、经营等行为过程,也包括利用其它手段和方式而获得的器官,例如引诱诈骗、暴力摘取等。另外在此做出强调凡是从事与上述非法行为有关的活动也属于该类犯罪,包括帮扶、包庇和伙同行为都在其内,甚至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广告类的宣传和广播都属于该范畴。

该类犯罪的主体也包括两方面,相关集体组织或个人。讲到主体,其也可分为特殊和普通两种。

特殊主体是指一些具备相当职业技能的实施者直接参与过程,例如,例如具有相关技能和经验的医生或护士等。因为器官移植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该类主体的的犯罪也比较普遍。而一般主体的行为活动则是因为器官的稀少而造成其价格猛涨,所发生的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实施者不能低于十六周岁,必须是具备独立刑事行为和责任的人。单位责是指直接从事器官经营活动和其监管单位等。然而法律在对该类型的犯罪惩罚方面,做了特别的强制要求。尤其对于专业从事器官非法交易活动和手术的机构,不再按照常规办法判于单位罪,而必须要追究主要参与犯罪的个人。即使被处罚的相关单位,也要连带其他负有主要职责的个人。

法律在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因为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任何动作和行为都受主管意识的支配和作用。曾有西方一名法学家言论,“凡是人参与的任何社会活动,其任意的行为都要受到思想意识的影响且有目的的,或者深思熟虑或者一时兴起,从来没有任何一项是无端的,没有期望的”。

结合该言论意图,那么器官移植主观方面就可以解释为,当事人在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但继续坚持行为的思想意识,或者自认为可以逃避但由于自身原因最终没有实现的,都属于主观范围。那么联系到实际,上述我们提到的主体对象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例如犯罪者就是为了通过器官移植犯罪获取暴利,医生也可能受各类条件引诱而实施犯罪行为,单位存在的动机就是通过器官非法摘取、交易、运输等中间环节盈利。

该类型从主观方面来讲,极有故意的也有过失行为的,不过在实际案例分析中,前者还是占主要作用。简单的将,故意犯罪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已经明确意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人身伤害,但仍然坚持该思想和行动的,最后导致后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则可以界定其为,器官摘取、供应事故等,其对社会危害或人身伤害相对较小。

器官移植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篇幅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现状和类型进行研究和分析后,我们有必要对该类犯罪的以下疑问和难点进行解决,该类犯罪的诱发因素有哪些,而其异于他类犯罪的性质又有哪些方面。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成因

(1)供需矛盾所致

由于我国开始实施器官捐献体制较晚,各种保障措施比较落后,器官捐献量也寥寥无几,整体现状无法与他国相比。从20xx年,我国才真正实行开放措施进行试点,鼓励和提倡公民捐献行为,通过两年试探性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共计试验成功病历540余起,使这五百多名病人重获新生。但是,我国目前实际需要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高达150万人之多,如此少量的供应量简直是九牛一毛。全球各国也存在这种现状,供需矛盾是器官移植市场最突出的问题。经过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缺口最大的要数肝脏和肾移植的两种,其患者数量特别巨大约将近百万。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20xx年,全国境内经法定程序的肾移植案例仅为四千多个。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肝器官患者也在等待福音。在各种现实情况的压迫下,我国器官移植业推到了风口浪尖,而人身器官价格也一路飞涨,让人望洋兴叹。而在此温床下,又滋生了许多地下器官移植非法机构,其种类繁多,鱼龙混杂,。其组织也成了各方利益的聚集地,包括中介商、器官提供者、医生等,上述各方都能在其中各取所需获得利益。而该组织始终保持着独特的严密性,导致很难被政府公安活相关部门察觉或抓捕。

(2)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全国性法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20xx年5月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有对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制基本上属于缺失状态。作为专门针对器官移植相关的法律,该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规章虽然有着其独特的地位,但是也有着立法不够严密、刑事责任不够明确等等缺陷,面对日益猖獗的器官移植犯罪如同杯水车薪,即便在规制器官移植犯罪的进程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却并不能算的上一部很好制约器官移植犯罪的法律。

后来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国家终于颁布和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八)》,其首次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第一次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修正案》对器官犯罪的体系定义仍然不到位,尤其在刑事处罚方面很不合理。甚至还和国家其他法律出现矛盾的要求,不能够相互融合和体现,对该类犯罪处罚过轻,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器官移植犯罪。而面对我国供需矛盾的实情,很多人依然愿意“不惜血本”的去冒险。

我国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器官移植犯罪,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相关法律条款。明

确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以严明的立场,端正的态度加快立法进程,实行全民相关的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和风气。彻底消灭和铲除器官移植犯罪的基础。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

要想真正规范器官移植市场,打击各类不法活动和不法者,建立有效可行的法规政策,我们首先要其特征进行了解和分析。

(1)高获利性

人体器官是人类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保证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和机能运转,任何一个人体器官功能障碍或缺失,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虽然现代科技发展促使克隆的生物技术不断创新,但其都无法从真正意义上恢复人的原有身体状况生理机能。再加上现代社会各类疾病的增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也与日俱增,该行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器官价值被无形加高,甚至已到无法控制的地步。这些客观条件,都促使不法分子愿意铤而走险,采用暴力、盗取等手段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器官,从中谋取暴利。

(2)高科技性

由于人体器官属于身体机能的一部分,其具有很强的生物机能,各种细胞和血管的生命周期不尽相同,对具体摘取技术和保存环境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尤其是在暴利盗取的方式中,更需要极高的医学技能,因此只有一定经验和高技能的专业人才能完成整个过程的实施。其次在器官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非常重要,后期对受体进行手术时,也需要极高的操作技能。因此该活动不可能被单一个人或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所为,其犯罪过程必须有相关职业的人员协作参与才能完成。除此之外,犯罪人或者团伙也必须配备必要的高科技仪器和设备,保证各个过程的有效开展。所以高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犯罪至关重要的特征。

(3)有组织性

由于器官本身的特性,其在移植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匹配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器官都能被受体接受,起到医疗作用,并重新发挥功效。这些特点对器官移植犯罪也提出了更加严密而复杂的要求,所以现在该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之前,其实已经通过各类机构和非法组织进行信息沟通,其犯罪分子或团伙必须建立严密的关系,实现医院、不法商贩和病人关联。使其在摘取器官后能第一时间进行移植。而上述各类组织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和专业性,不可能轻易暴露,活动也比较松散不易被监控。由于上述特点,也给公安缉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无法实施有效抓捕,因此很难从根本上铲除各类犯罪组织。

(4)隐秘性

人体器官在从供求沟通、匹配到移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需要多个方面的沟通和衔接才能实现,主要参与者至少要包括四个对象,器官提供者、中介商、受者,最后一个就是医生。在整个交易流程里,每个对象都有利益可享,首先最主动的可能就是器官者,他为了实现和得到某种利益,不惜将自己的器官卖给中介商。而中介商为了在此交易过程中获得丰厚的报酬,就积极参与改交易活动。其中医生也是个重要环节,医生在摘取和移植过程中也能获得不菲的利益,因此他也积极参与改行为活动。最后就是器官接受者,实际上其积极因素最大,为了延续生命,更好的提高生活质量,他们不惜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器官,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不过通过对相关案件调查发现,器官提供者在此交易活动者有着主导性的作用,如果他对案件讳莫如深,整个案件基本上不会被发现,而往往又是因为其在事后出现反悔现象,经和中间商或者器官受者沟通无果,而产生激烈的纠纷,最后经过公安等部门处理后揭发。反之如果期间各方没有出现矛盾,整个案件就会石沉大海,无人察觉。所以说该类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5)矛盾性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是人类社会发达和进度的重要体现。它能够使人类保持健康,甚至挽救和延续生命。然而器官移植犯罪却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标,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严重违背了基本人权。它肯定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又有一种独特的利他性。这使得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条款时,又必须做好充分的考虑和论证。因此不论从道德还是法规上,都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概括和定性。

刑事政策的概念与体系

刑事政策的概念

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由于刑事侦测范围的多样性和活跃性,全世界法律界都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和完整的定义,也无法形成共识和认知。

 

第二篇: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讨论

生命科学与奥秘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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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讨论

摘 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和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技术。中国器官移植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移植数量逐步增加,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除肾移植外其他器官移植从开展例数、存活时间或从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除技术、药物等条件方面外,还存在伦理发展与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因此,全面阐述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保障实现器官移植真正造福于民的目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器官移植,进展,伦理,分配

有人把人的身体比喻成一架注满了油的机器,各种器官像机器零件一样相互配合,使机体能够正常运作,当机器零件磨损的很厉害的时候,人们会拆下来并且换上完好的零件,来使机器得以继续运行。要是人类的器官发生了病变,能否也这么做呢?很久很久以前,人们就幻想着有这样的技术来治病救人,直到20世纪中叶,人们终于突破了重重困难,完成了第一次成功的器官移植——约瑟夫默雷的肾移植手术。器官移植的确是一项伟大的医疗技术,不过,在临床实践中却也避免不了众多的问题,除了目前技术所限导致的临床方面的问题,另外的问题就是伦理问题了。

一: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进展

我国器官移植最初始于60年代。到19xx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19xx年第一例肝移植成功;19xx年上悔第一例心脏移植成功,病人存活109天,19xx年北京一例成活214天,哈尔滨医大—例心脏移植已突破3年,现仍生存。我国已由肾、肝、心脏移植等发展到胰岛、胰腺、脾、肾上腺、骨髓、胸腺、睾丸等,以及双器官联合移植。在武汉建立了全国性器官移植登记处,成立了中华嚣官移植学会。我国的肾移植现已突破l万例,肾移植单位已选90个。受者长期康复率逐年上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胚胎胰岛移植、脾移植和胚胎供器官移植等则一直处于国际上领先的地位。

二:目前西方在器官移植领域的进展

19xx年12月23日,首例肾移植成功,医默里因此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19xx年,美国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例肝移植和肺移植。19xx年,南非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心脏移植。19xx年,美国进行了第一例心肺联合移植。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成熟和设备的改进,肾、肝、心、肺、骨髓、小肠、关节、甲状旁腺、胰腺、骨髓等器官的移植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近半个世纪以来器官移植医学的进展包括: ①发现人类以及各种常用实验动物的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系统,并明确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物(MHC)为移植治疗的基本障碍;②各类器官移植外科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各种显微外科移植动物模型的建立和应用;③免疫抑制剂的开发和临床应用,使器官移植得以成为稳定的常规治疗手段;④从细胞水平到亚细胞水平,直到DNA水平的不断深入的基础研究,为揭示排斥机理,寻求用药对策打下了基础,使临床诊断及治疗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⑤基因治疗在移植学中的应用预示着用克隆技术开发无抗原性生物器官替代物的可能。

对中国和西方的器官移植进展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大器官移植进展很慢,如肝脏移植等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无论是开展数量上,存活的时间上还是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问题在于:(1)在解决移植器官供、需之间矛盾方面有所进展;(2)对供、受体的免疫学选择和处理更为合理,(3)具备了更可靠的排斥反应监测手段和新的免疫抑制治疗方法。同时,除了移植技术上的不成熟,免疫抑制剂药的使用外,还有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问题等等,下面我们着重讨论。

三: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

(一) 器官的来源问题

根据器官的供体活体或尸体,亲属或非亲属,在同种移植中可以分为活体亲属供体,活体非亲属供体,尸体亲属供体,尸体非亲属供体等几种,此外,还有胎儿供体,异体供体,人造器官,克隆器官等。

由于中国人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束缚,无论在活体还是尸体器官的获取上都具有一定的阻力。《孝经》中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记载,意思是说:“我们的身体毛发皮肤是父母给我们的,我们必须珍惜它,爱护它,因为健康的身心是做人做事的最基本条件,所以珍惜它,爱护它就是行孝尽孝的开始。”受此思想的影响,人们主动去捐献器官的甚少,因为,那样做的话就是对父母的不孝。生命神圣论和肌体神圣论对器官的来源影响甚大。同时,传统上又有“生要金肤,死要厚葬”的思想,认为死者为大。还有“人死后在七七四十九内天灵魂不死”的迷信说法,在此期间,亲属要祭拜,烘奉死者亡灵。因此,对亲人刚死去就捐献遗体或器官。死者家属难以接受。虽然人们在道理上能够理解用已经死去的亲人的遗体或某个器官去救活一个人的生命是一种高尚行为,但面对自己的亲人刚刚死去,就将其尸体捐献出去。在道德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对亲人尊严的亵渎和损害。

不过,也有一些特别感人的事迹,如武汉“暴走妈妈”的无私母爱的故事就感动了千万人。被诊断为重度脂肪肝“暴走”妈妈陈玉蓉为了给儿子“捐肝”7个多月来,日复一日每天10公里残酷的“暴走”减肥,终于使这位无私的母亲,圆了“割肝救子”的梦。 在国外流传着一个这样的故事。意大利一对年轻的父母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母亲腹中的胎儿——小卡贝利大脑没有发育,也就是医学上所说 的“无脑儿”。他的父母没有选择堕胎,而是毅然决定将孩子生下来,捐献他的器官!他们说“我们的小卡贝利虽然大脑残缺,可是医生证明他的心脏完好无损。我们的儿子来到人世是有意义的??”为此,人们还为这个小生命谱写了赞歌“除了微弱的哭声之外,他在这个世界上,似乎什么也没有留下。他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甚至不会思维。他什么也不会。然而,他留下的却是对他人,对生命永恒的爱。他不认识任何人,甚至他的母亲;可是干家万户的人却永远怀念他,赞扬他??”这首诗歌在意大利广为流传,为了纪念当今世界第一名为了捐献器官而出生的小卡贝利。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国外捐献或者使用胎儿器官是合法的,受到支持的,这也促使国外在胎儿器官移植方面的长足发展。然而在国内,《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的确是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不过,如果认为胎儿也是一个潜在的人,有免受痛苦和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那么,胎儿的生命就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们不可以随意使用胎儿的器官了,同时如果因为生命质量极低或弱小而将其牺牲作为代价以提高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所以导致了中国目前胎儿供体寥寥无几的现状。

(二) 器官的分配问题

人体器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分配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目前我国存在着病人与设备、器官、资金短缺的矛盾,尤其是器官的供不应求和负担不起器官移植的高昂费用。

有限的移植器官与需要移植器官的大量病人之间存在着供不应求的矛盾,根据什么伦理原则进行分配?受体的道德疑虑往往需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本人接受器官移植后的家庭价值和社会价值,二是接受移植后存活率,三是由此造成的经济问题可否解决,即如何达到健康效益与经济收益的有机统一。

四:个人提出几条建议与对策

(一) 改变传统观念

上文中可以看出,中国之所以器官供体极少,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的传统思想,所以我们要积极宣传器官移植方面的科学知识,改变传统的文化思想,使人们认识到利用死者器官治病救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和医学进步的美德。只有人们真正解放思想观念,慷慨献爱心,才能解决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才能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

(二) 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我国在这方面做的并不过全面,大多都是依照病人的医药费承受能力来分配,器官移植的确费用极大,不过,仅仅以病人的医药费承受能力来分配,未免有点不妥吧。

然而,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制定了合理分配卫生资源的五个原则:(1)回顾性原则,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2)前瞻性原则,考虑病人未来的社会作用;(3)家庭角色原则.家庭主要角色优于其他家庭角色;(4)科研价值原则,有科研价值者优于一般病人;(5)年龄寿命原则,考虑病人年龄状况等。

(三) 健全器官移植的法律监管

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可以的,颁布了一部分法律法规,对“器官市场”“黑市”有了一定的压制。如卫生部组织制定的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五:个人总结

器官移植作为一项重要的医疗手段,如今也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临床操作中一定要遵循器官移植的基本伦理原则,确保移植项目在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均安全合理可行,促进器官移植合法合理开展和持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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