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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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识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一1995)(GB15562.2一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五章 附则

5.1 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

 

第二篇:明渠堰槽排污口设计安装以及规范化设计要求

明渠堰槽排污口设计安装以及规范化设计要求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保局要求,结合便于计量、便于采样、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渠道的整治

2、安装计量装置(标准堰槽、污水流量计)

3、设立明显标志(标志牌)

一、位置选择

污水排放口的位置为企业污水的最终排放口且有一定的落差地段,初步基础要求有6-12米的直流段,要求渠道为规则的矩形,且要求渠壁光滑,水流平稳自由出流(无压力)。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6-12米长度的排放口,需要增加整流板,使水流能够自由出流。

二、标准堰槽的选择

1、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水实际情况选择用堰板或巴歇尔槽。主要分两种情况。对于含有淤泥或其他沉积物的污水应选用巴歇尔槽。其他的可选用堰板装置。

2、堰槽的型号选择,污水排放口设计前期,首先要有以下几个数据。 渠深、渠宽、最大瞬时流量、最大正常水深(对应最大瞬时流量)称为设计排放口的四要素。根据这四个基本条件,结合污水的水质情况,可在附表中查找相应型号的堰槽。

按照计量部门要求,污水流量计的测量误差是3-5%,标准堰槽作为污水流量计的测量基础,也是产生误差的主要原因,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其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与安装。(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

堰槽要垂直安装在渠道内,且保证与渠道接触的三面不漏水,其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重合。

三、污水流量计

污水流量计的测量原理为,通过传感器测量得过堰槽水头高度,对应不同堰槽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流量。污水流量计应具备能够显示瞬时数据,累计数据。可以查询或打印时、日、月、年的历史数据。具备4-20MA模拟量输出,232或485数字信号输出。

四、传感器(流量计的传感器)

传感器可分为接触式与非接触式两种。

接触式主要用于泡沫、大块漂浮物较多、水温较高出现气雾的污水排放口。由于压力式传感器性能不稳定,现在主要使用气泡式传感器。气泡传感器由插入污水中的不锈钢或PVC管、连接软管、打气电机(变送器)组成。工作原理为,由于不同的水深要保证连续出气泡,打气电机的工作电流发生变化,计算出水深。

非接触式传感器为超声波传感器,用于上述以外的水质。其工作原理为传感器脉冲每秒向液面漫射,根据液面声波产生及反射回来的时间,计算出液面到传感器之间的距离。

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在靠近出水端距离堰板或喉道(巴歇尔槽)大于4倍最大水头高度(过堰槽水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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