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识图总结

第一章

1.在建筑施工图中,工程名称标注在(标题栏)中。

2.一般轴线线应选择的线型是(细单点长画线)。

3.建筑图中采用的字体为( 长仿宋体 )。

4.物体在主视图中反映的方向是(物体上、下和左、右)。

5.图面代号为A0与图面代号为A2的关系为(A0 =4A2)。

6.尺寸标注的四要素为( 尺寸线、尺寸界线、尺寸起止符号、尺寸数字)。

7.在建筑施工平面图中,尺寸数字的长度单位是(标高及总平面上以米(m)为单位外,其他都是以毫米(mm)为单位,所以图上标注的尺寸一律不再写单位)。

8.同一个物体的三个投影图之间具有“三等”关系为(长对正 、高平齐 、宽相等 )。

9.已知某构件的简单标注,请叙述其含义。(P11)

10.请根据两面视图补画第三面视图。

第二章

1.剖面图和断面图的区别。

  (1)、剖面图:假想用剖切面剖开物体,移去观察者和剖切面之间的部分,将剩余部分中与剖切面接触的区域内画上剖面线或材料图例后向投影面投射所得的图形。

     断面图:假想用剖切面将物体某处切断,仅画出该剖切面与物体接触部分(接触的区域内画上剖面线或材料图例)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即剖切面截割物体的截断面图形。

(2)、标注的投射方向线。剖面图:在剖切位置线的两端,作沿投影方向一侧并与剖切位置垂直的短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的粗实线。断面图:无投射方向线。

(3)标注的编号。剖面图: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应注写的编号应注写在投射方向线的端部。断面图:不画用作投射方向线的粗实线,将断面剖切符号编号,注写在剖切位置线表示该断面投射方向的一侧。

(4)名称的标注。剖面图的名称表示为“X-X剖面图”,断面图下方通常只注写相应的断面图编号,不写“断面图”三个字。

剖面图和断面图的区别。

(1)概念:剖面图是剖切后余下部分形体的投影,是体的投影;而断面图仅仅是剖切所得断面的投影,是面的投影。

(2)剖切符号:剖面图的剖切符号由表示剖切位置和表示投射方向的相互垂直的粗实线及其编号组成: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却无表示投射方向的粗实线,用剖切符号的编号书写的位置来表示其投射方向

(3)剖面图、断面图名称:剖面图的名称表示为“×—×剖面图”,而断面图下方通常只注写相应的断面图编号,不写“断面图”三个字。

                        第三章

1. 表示建筑外花池、标注隔墙厚度等的是什么尺寸局部尺寸  内部尺寸

2.“G”、 “J”是表示什么标准图集代号。建筑—J、结构—G

3.不得作为平面图中轴线编号的有。拉丁字母中的I O Z

4.施工图按设计过程、按专业或工种可分为什么图。

⑴.按设计过程来分①初步设计图或方案设计 ②扩大初步设计图或技术设计图

  ③施工图  ④竣工图

⑵.按施工图专业或工种来分

  ①建筑施工图 简称建施图  ②结构施工图 简称结施图  ③设备施工图 简称设施图

5一般民用房屋是由哪六部分组成。基础、墙(或柱)、楼地面、楼(电)梯、屋面、门窗

6.在建筑施工立面图、剖面图中,表示高度的单位是什么;米m。平面图中表示轴线尺寸的单位是什么。毫米mm

7.在建筑总平面图中风玫瑰图、指北针是表示什么。指北针:表示房屋、构筑物的朝向

   风玫瑰图:表示该地区常年风向频率

8.什么是各层建筑平面图,及其内容。

各层平面图:底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顶层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顶棚平面图

各层建筑平面图:用一假想的水平剖切平面经过房屋的门窗洞口把房屋切开,移去剖切平面以上的部分,将其下面部分向H面作正投影所得到的水平剖面图,在建筑中习惯称为平面图。

内容:(1)看图名、比例,了解该图是哪一层平面图及绘图比例;

     (2)看底层平面图上画的指北针,了解房屋的朝向;

     (3)看房屋平面外形和内部墙的分隔情况,了解房间布局;

     (4)在底层平面图上看室外台阶、散水的大小和位置;

     (5)看图中定位轴线的编号及其间距尺寸;

     (6)看平面图各部尺寸,平面图中的尺寸分内部和外部尺寸;

     (7)看地面标高;

     (8)看门窗的分布及编号;

     (9)在底层平面图上看剖面的剖切符号,了解剖切部位及编号;

     (10)查看平面图中的索引符号。

9.什么只出现在底层、顶层平面图中。

底层平面图上画的指北针、室外台阶、散水的大小和位置、勒角、剖面的剖切符号,剖切部位及编号            顶层平面图上有阳台、雨篷

10.已知某平面图,指出各方向的总尺寸、轴线尺寸;某房间的开间、进深;门窗的种类及数量;剖切平面;散水、勒脚等的位置和尺寸。(建施三)

11.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等可以把建筑物命名为什么。

1)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命名:东、南、西、北立面图

2)建筑物两端定位轴线命名:“① ~ ⑧立面图”和“⑧ ~ ①立面图”

3)根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一面为正面,分为:正立面图、背立面图、左侧立面图

12.楼梯由什么组成、尺寸标注。

梯段、平台、栏杆(或栏板)扶手组成

第四章

1.      各种构件的代号,如圈梁、构造柱、基础、框架梁等等。P193

2.      各种型钢的标注方法,如等边角钢、不等边角钢、槽钢等等。

3.      什么是平面整体表示法。

建筑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法,简称平法,其表达形式是把结构构件的尺寸和配筋等整体直接表达在各类构件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上,再与标准构造详图配合,即构成一套新型完整的结构施工图。

4.各种符号的含义,如梁、板、柱。

 


b  板厚。注写为h=xxx,当悬挑板的端部改变截面厚度时,用斜线分隔根部与端部的高度值,注写为h=xxx/xxx。

贯通纵筋:按板块的下部和上部分别注写,以B代表下部,T代表上部,B&T代表下部和上部;X向贯通纵筋以X表示,Y向贯通纵筋以Y表示,两向贯通纵筋配置相同时以X&Y表示。

板面标高高差:指相对于结构层楼面标高的高差,写在括号内。

  例  LB5 h=150  B:Xφ10@135;Yφ10@110   表示5号楼面板,板厚150mm,板下部配置的贯通纵筋X向为φ10@135,Y向为φ10@110,板上部

未配置贯通纵筋。

柱编号

4.      基础平面图如何形成的。

基础平面图是由假象的一个水平剖切平面沿室内地面将房屋全部切开,并将平面上部的房屋移去,将平面下部的房屋向下投影所形成的,此时,将回填土看作是透明体,能够看到基础下部最宽的部分。基础平面图主要表示基础的平面布置情况及基础、墙或柱相对于轴线的位置关系。

5.      基础平面图包括的内容

⑴ 图名、比例

⑵ 纵横定位轴线编号

⑶ 基础墙、柱以及基础底面的形状、大小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

⑷ 基础梁的位置和代号

⑸ 基础平面图中剖切线及其编号

⑹ 施工说明

6.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如何形成的。

楼层结构布置平面图是假想用剖切平面沿楼板上边水平切开所得的水平剖切面,用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它表示该层的梁、板、及下一层的门窗过梁、圈梁等构件的布置情况

7.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包括的内容

⑴ 图名、比例

⑵ 轴线、预制板的平面布置及其编号

⑶ 梁的位置及其编号

⑷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位置和代号

⑸ 现浇楼板配筋图

7.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与屋顶结构平面布置图的区别

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⑴ 看图名、比例

⑵ 看轴线、预制板的平面布置及其编号

⑶ 看梁的位置及其编号

⑷ 看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位置和代号

⑸ 看现浇楼板配筋图

屋顶结构平面布置图:

1.平屋顶的楼梯间,满铺屋面板

2.带挑檐的平屋顶有檐板

3.平屋顶有检查孔和水箱间

4.楼层中的厕所小间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而屋顶则可用通长的空心板

5.平屋顶上有烟囱、通风道的留孔

第五章

1.室内给水系统的组成及给水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

室内给水系统的组成:⑴引入管  ⑵水表节点   ⑶配水管网   ⑷配水器具

⑸水池水箱及加压装置

给水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⑴表明房屋建筑的平面形状、房间布置等情况;

⑵表明给水管道的各个干管、立管、支管的平面位置、走向以及给水系统与立管的编号;

⑶表明各用水设备、配水龙头的平面布置、类型及安装方式;

⑷在底层平面图中除了注明上述内容外,还要反映给水引入管、水表节点、管地沟的平面位置、走向及构造组成等情况。

2.排水系统的组成及排水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

 排水系统的组成:⑴卫生器具   ⑵横支管  ⑶排水立管  ⑷排出管  ⑸通气管

  ⑹检查口、清扫口

排水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⑴表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安装位置、类型、数量及定位尺寸;

  ⑵表明排出管的平面位置、走向、数量及排水系统编号与室外排水管网的连接形式、管径和坡度;

  ⑶表明排水干管、立管、支管的平面布置及走向、管径尺寸及立管编号;

  ⑷表明检查口、清扫口的位置。

第六章

1.供暖系统的组成及平面图中包括的内容。

供暖系统的组成:

1)热的发生器(锅炉)

2)输送热量的管道

3)散热器

平面图包括的内容:

主要表示供暖管道、附件及散热器在建筑平面图上的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图示内容:

  1.首先查明供热总干管和回水总干管的出入口位置,了解供热水平干管与回水水平干管的分布位置及走向;

  2.查看立管编号;

  3.查看散热器的布置;

  4.了解管道系统上的设备附件的位置与型号;

  5.看管道的管径尺寸及散热器的片数;

  6.阅读“设计施工说明”从中了解设备的型号和施工安装的要求及所采用的通用图等。

第七章

1.室内电气系统的组成。

⑴导线  ⑵配电用熔断器  ⑶配电用开关  ⑷用电设备

2.用电设备的标注方式。

配电线路的标注形式为

                  a(b×c)-e

需标注引入线的规格时的标注形式为:

 

线路的文字标注基本格式为:

6. 照明平面图包括的内容。

主要表明电源进户线的位置、规格、穿线管径;配电箱的位置、编号;配电线路的位置、敷设方式;配电的规格、根数、穿管管径;各种电器的位置--灯具的位置、种类、数量、安装方式及高度以及开关、插座的位置;各支路的编号及要求等;

7. 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包括的内容

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三部分

 

第二篇:绿地集团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总结

绿地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序号

2.1 项目 编制依据 审查内容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

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

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

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2.3.1 施工图深度

(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

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

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

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

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

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并、防火门、防火眷帘、消

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

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则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

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

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

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 面检

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 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 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 间及餐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2.4

2.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项目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 重要内容 室内环境 设计 防水设计 无障碍设 计 托儿所 幼儿园 中、小学校 商店 饮食建筑 汽车库 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 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l)《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 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 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 设施。 (3)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 减振措施。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 分 (l)《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l条、4.3.4条、4.4.6条。 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l条、4.l.4条。4.3.6条 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 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 择。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 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3)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21第5.2.2条、7.2.4条、 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 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人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 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 通行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l.7条、3.1.8(表 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3.2.1(二)、(三) 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 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1.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 排气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 条、

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 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

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

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l.5(二)、(三)条、3.6.5(三) 条。医院

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

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

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

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 梯的高层单元式

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序号

2.6 项目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xx年版)

(1)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

火小门)。

(2)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

定。

2.6.1 (3)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

消防通道

(4)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

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刀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

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

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年版)

(1)第3.0.l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 等

进行分类。

(2)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

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严密填实.

(3)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

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直靠外墙设置。

(5)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设置

消防通道。

(6)第5、2.l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

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8)第 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m2的房间应设置防

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9)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当采

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审查内容

序号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

2.7.1 (10)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 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0m2。 消防电梯前宝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 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 时,其出口应宜通安全出口。 项目 审查内容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 3.4.1(表 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车场 (1)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人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2)第6.09条、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l.2条、8.l.3条、8.1.4条。8.1.5条、8.l.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 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国家法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又件远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3)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二、结构专业

序号 项目

3.1 强制性条文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3.3.3 计算分析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xx年版(具体条款略)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2)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1)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人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 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1)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2)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

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代。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3.6 混凝土结构 (1)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 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2)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晶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 (3)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著名使用荷载标准值。 (4)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5)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放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7)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1)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因惆愿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3)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4)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1)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 应根据 JGJ94-94第 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 (5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6)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 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 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7)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8沃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1 结构布置

3.6.2 结构计算 (1)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称 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你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记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桥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培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侧框架及框架.剪力培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组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拌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弗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3.6.3 配筋与构造

序号 项目

3.6.4 钢筋锚固、连接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6.7 耐久性

3.7 多层砌体

3.7.1 结构布置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8)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l)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构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3)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5)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楼面梁文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 (7)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8)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9)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培之间的连梁上。 (10)筒体结构的内简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1)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干部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2)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十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审查内容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俩足《混面土给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接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 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计规范》GB55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一3.4.8条的有关规定。 (1)墙体材料(包括土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定比

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2)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

满足规范规定。

(3)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

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表7.1·2规定限值,

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4)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

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7.2 结构计算

3.7.3 构造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3.8.2 结构计算

3.8.3 构造 (5)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人房屋的总层数中。 (6)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钡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7)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计。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1)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纠 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 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整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4)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整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7)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次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9)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 应符合规范规定。 (2)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1)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1)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

设计。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

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3.9 普通钢结构

3.10 薄壁型钢结构(3)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 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 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5)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6)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 第 8.4.14条。 (7)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 (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 (9)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都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规定和构造。 (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 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经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 GBJ17-88第 10.0.2条、10.0.3条的要求。 (12)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 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 (13)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1)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 注明钢

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 了钢结构的耐

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设计刚架、屋架、擦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

不利影响(如植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

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

(3)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4)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产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

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3.11 网架结构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6)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9)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10)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1)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l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2)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 JGJ7-91第 4.l.2条和 4.l.3条的规定。 (3)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4)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5)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6)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1)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 连接材

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 冲击韧性等性

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 厚度方向截面收缩

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

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2)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ll-2001 第 18.1.4~

8.1.9条的规定。

(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岸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效

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 B50011-2001 第8.1.3条。

(4)抗震验算时,仟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200ll-2001第2.2.5条 的

规定

(5)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ll-2001表5.5.l或表5.5.5的要求。

(6)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ll-2001 8.2.3

条第2款的规定。

(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8)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机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 JGJ99

-98第6.4.2条和 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 GB500112001第8.4.2

条的规定。

(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 震

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l条的规定。

(10)梁柱连接节点处,隹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 定性和

构构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 8.3.8

3.13 其它

三、给排水专业

序号 项目

4.1 强制性条文

4.2 设计依据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4.3

4.4 给水系统

4.4.1 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11)箱形 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 应分别l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 8.4.6条的规定。 (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 JGJ99-98第 8.6.2条的规定。 (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l条的要求。 (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 JGJ99-98第 6.5.2条至 6.5.5条、6.5.8条、及 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X刀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子形交叉文撑 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 临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ll-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采用机动体系。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xx年版(具体条款略)。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l)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规范要求。 (2)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 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3)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xx年版)

(1)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2)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3)第2.2.11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4)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宣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第2.4.18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6)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7)第2.5.7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8)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9)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人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人

4.4.2

4.4.3

4.4.4

4.5 排水系统

4.5.1 流量确定,并直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10)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11)第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宣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ru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l2)第 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13)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Z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l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蓖;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h的用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xx年版)

(1)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2)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3)第3.3.3 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第3.3.l3 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5)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4

5~6

7~12

13~19

≥20 垂直距离(m) 0.45 0.75 1.20 3.0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29-98或CECS94:97执行。

(6)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7)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l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项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O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8)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9)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10)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11)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4.5.2

4.5.3

4.6 消防设计

4.6.1 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l1)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2)第6.2.19 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墙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年版)

(1)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①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在为 15-40m。

(4)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1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 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当大于 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5)第7.4.7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仍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人高位消防水箱。

(6)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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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配水支管上喷作用面积内开

最大净空货品最大堆喷头最低工作

头或配水支管放的喷头数

高度(m) 积高度(m) 压力(Mpa)

的间距 (只) 9.0 9.0

7.5 7.5

3.7 3.3

12 12

0.34 0.34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一级、二级

仓库危险级三级(非发泡类) 仓库危险级一级、二级、三级(非发12.0 泡类)

仓库危险级三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10.5

3.0

12

0.50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②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的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②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准们氏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一92的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l)第 5.0.10 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 m) 喷头工作压力(Mpa) 2 0.5

0.1

防火分隔水幕 ≤12 防护冷却水幕 ≤4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 L/s" 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用用1.0 L/s" m

(1l)第5.0.11 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lh确定。

(12)对第 6.1.1二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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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4)第13.3石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

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0xx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

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

工程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

专来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二等人员掩蔽所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15-20 10-15 5-7 3-5 3-4 2-3

(2)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

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3)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

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4)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人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

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注:人防地

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五、电气专业

序号

6.1

6.2

6.3

6.3.1 项目 强制性条文 设计依据 供配电系统 变配电室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xx年版(具体条款略)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l条及JGJ/T16-92第4.2.l

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

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l.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

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

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冷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

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

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

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

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

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

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这断

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 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

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

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 方装

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 6.0.10条)。

(8)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 开

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 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 电

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 2.5.1条三款和 2.6.4

条)。

6.4 防火 (l)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

-93第2.4石条的要求。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

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ll6-98第

6.3.1.8条)。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

物。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8.9条要

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宣、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ll6

-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

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

(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

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 GB/T50314-2000第 10.2.6条,

I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ry503ll-2000第11.0.4

条、11.0.10条。

(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 10.2.7条

(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问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二条。

IJGJIT16-92第14.3.l条、14.3.3条)。

6.6

6.6.1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住宅 (l)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 GB50096-1999第 6.5.2条及 6.5.3条

要求。

(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6.6.4

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 GB50067-97第 9刀l条、9月二条和 JGJ100-98

第64.l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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