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变动中遇到的社会扶养费征收问题

户籍变动中遇到的社会扶养费征收问题,如何更加

科学、合理地征收社会扶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工作,需要严格遵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难免出现事实认定错误、征收证据不足或者违法征收等情形。户籍变动势必影响到事实认定,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本文从个案切入征收中的深层次矛盾,分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户籍变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影响现状,以及法律法规在实行过程的空白点提出完善审查制度之构想,以期待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所裨益。

一、个案切入

目前,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上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对生育对象合法性的认定;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所授权限及法定征收程序,直接向征收对象缴收社会抚养费;三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对象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所确定的缴交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程序是基础,司法程序则是对行政程序控制的救济补充。随着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践中,对生育行为是否合法性的认定,成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

要一环,错误的认定将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程序的救济,并承担败诉的后果。在众多的问题中户籍变动的局限性和认定的难度尤其突出,户籍变动将直接影响到群众能否申请再生育,生育后是否认定为政策外多生育违法行为,同时随着我们国家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中村的大量出现,农居户籍混杂,户籍变动对生育审批和征收成为文明执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可从以下案例中得到启示:

案例一:李先生,19xx年8月出生,20xx年10月与南某村的阮女士结婚,20xx年7月生育一女,20xx年10月生育一女,20xx年11月又生育第三女,李先生19xx年农转非,属居民户口,20xx年又迁回南某村与阮女士同为一个户口本。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李先生的户口性质能否界定为农村户口;如果能是否可以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李先生、阮女士夫妇是属多生育一个子女;如果不能界定为农村户口,李先生、阮女士夫妇是属多生育二个子女,同时征收社会扶养费是按一农一居标准征收,还是按二农标准征收。

案例二:程先生与老家农村谢女士于20xx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一女孩;20xx年2月,程先生把户口迁回谢女士老家农村;20xx年2月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再生育,未获批准,20xx年12月,有群众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称谢女士与程先生违法再生育一女孩,经查证属实。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程先生的户籍在生育时属农村户口性质能否界定的问题。

以上二个案件共同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被征收对象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围绕着迁移后的农村户籍性质问题存在争执,而这种争执又直接关系到再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扶养费程序启动和征收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育问题。在案例一中,李先生在婚前就已经迁回农村,这时在申请一孩时都是女方农村出具的婚育证明,如果认定李先生农村户口有效,那么李先生就能根据《条例》“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就可以认定生育第二个女孩为符合政策生育行为,而20xx年11月生育的女孩则为多生育一个子女。在案例二中,程先生的农村户口如被认定,那么程先生就有权利申请再生育,如果不被认定,那么程先生就违反计生政策,直接承担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后果。

二是征收问题。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都触及到一个问题,迁移后的农村户籍是否被认定,直接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对李先生是否按多生育一个还是二个子女征收,程先生是不是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问题;如果他们不被认定农村户口,那么征收标准是以农民人均纯收入还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同时这就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是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征收,就等于承认了他们的农民身份,这又与不认定他们以农民身份申请再生育行为相矛盾;如果不承认他们农民身份,那么生育时他们确实是农村户口,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没有法律依据,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将会承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后果,而这又与生育行为相关。

我们不难看出,现行户籍身份也存在明显弊端,即同一当事人、同一生育事实,运用不同的户籍身份,在生育是否违法和征收数额上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征收标准界定规定显露的投机性,让被征对象有空可钻,成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被征对象产生纠纷的源泉

三、完善与构想

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立法机关尽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将来可能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够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从实体审查到程序审查等严密、科学、完整的审查制度,这为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应遵循原则。因此有必要尽快对《条例》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杜绝钻政策法律的空子,同时避免给行政执法带来困局。笔者认为可以从四方面来考虑户口移动是否是农民身份进行界定:

1、是否是失地农民。在农民失去土地后已不从事农业生产,从事的工作都和居民相同,实际上生活在城中村的农民已无地可种,工作、生活和城市的居民没有任何差别,他们的实际收入也是城镇居民收入,因此失地农民应视为城镇居民户口。

2、以是否在结婚时已迁入农村为标准,以农村户口申请生育,且从事农业工作。

3、以是否参加新农合为标准。对生活在市区工作,同时又参加城市社保的,应以城市居民为准。

4、对生育一孩时为一居一农或双居的,在生育一孩后迁入农村,应视为居民,征收时也应以一居一农或双居标准征收。

结语

本文从政策层面对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提出了自已的观点,让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更好的完善与发展,对推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和保障被征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应载

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数额。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制作并送达同意或者不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决定书。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1)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②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③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④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马路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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